<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幽默的爺爺作文

    時間:2025-12-13 06:52:26 爺爺 我要投稿

    幽默的爺爺作文精選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幽默的爺爺作文精選7篇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2

      1.使用范圍:

      (1)校級領導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車。

      (2)中層干部或處室其他人員公務外出,教師教學、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車。

      (3)處室、年段、教研組集體外出活動,經學校批準的用車。

      (4)本校正式教職工直系親屬婚、喪事用車。

      (5)退休教師、原校級領導按規定的范圍用車。

      (6)經學校有關領導批準的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用車。

      (7)經學校校長室批準的其他情況用車。

      2、校車使用與派車權限:

      (1)校級正職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

      (2)校級副職在本市區范圍內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要向校長報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3)教職員工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辦公室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

      (4)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借用(由我校司機開車)在本市區范圍內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超出本市區范圍的用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5)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3.出車規定:

      (1)各處室部門及個人用車,都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開出派車單駕駛員方可出車,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2)校級領導根據規定的權限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但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免派車重復影響工作)。

      (3)外出加油或維修等,要告知辦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記。

      (4)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

      4.駕駛員當班規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駕駛員可在校內待命,如果要外出應及時向辦公室請假(不能及時出車的`應視為曠工)。

      (2)正常上班時間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準時出車,臨時需要出車的盡可能做到隨叫隨到。

      5.車輛管理

      (1)駕駛員出車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當天出車超過21:00車輛必須當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車超過21:00,周六上午必須在9:00前將車停在校內指定位置,特殊情況必須告知辦公室。

      (2)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行車安全。

      (3)要經常學習交規,做到規范行車。違規被罰款的駕駛員要負有一定責任,視情節扣除部分行車補貼。

      (4)要經常洗檫車輛,保持車輛整潔(除外出外一般由駕駛員自行清潔)

      6.報銷:

      (1)汽油費報銷在發票背面注明加油時的公里數。(每個月月初由辦公室核對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費、過境費在發票背面注明出車緣由和批準人。

      (3)汽車修理、裝配、保養等要事先經校長室同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由總務處主任、駕駛員一同到定點維修廠洽談維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維修發票與清單上簽字,費用才能予以報銷(外出臨時修配除外)。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3

      1、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要規范行駛和停放,機動車原則上要停車入位,切無停車位時要選擇在適當位置停放做到整齊、有序,嚴禁占道停車保證道路通暢。教學樓、圖書館前原則上不準停放機動車。

      2、在校園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慢速謹慎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并主動避讓行人師生。

      3、嚴禁闖禁、超車、急轉彎和鳴笛。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車和練車。

      4、禁止150cc以上大功率摩托車(含150cc)進入校園。

      5、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載有重物、病人或其他特殊情況的須經門衛同意后方可出入校園。

      6、為學院建筑工程施工的車輛要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避免高峰時段出入校園。

      7、收廢品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如確實需要進入校園的需由各系(部)、各單位開具證明并經保衛部證實蓋章后方可進出學校。

      8、各單位因組織活動需要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須事先與保衛部聯系并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和停放,必要時由保衛部組織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9、保衛部將組織保安人員加強校園巡查,對違規行駛或停放的'車輛及時糾正并定期進行通報,對不服從管理的車輛收回其車輛通行證。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4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范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實驗小學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里。

      二、實驗幼兒園教職工的小轎車不得在本校校內車棚停放,電瓶車、摩托車應從實驗幼兒園大門口進出。

      三、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五、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六、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七、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央門廳通過。

      八、準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九、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十、因違犯本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違規者本人承擔。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車輛停放的管理制度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準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5

      校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華星學校《關于度校車使用和管理制》執行,現就維修保養規定如下:

      一、保養

      (1)各類校車由校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每輛車外部清洗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每半月定期保養一次,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3)油料油卡由財務部統一購買,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并帶駕駛員一同加油,填寫清耗登記并由駕駛員簽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二、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需維修應事先向校辦公室上報、檢查、核準、備案后,由該校派專人與司機一

      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校辦公室主任核準。

      (3)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三、保險、年檢

      (1)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學校派專人會同駕駛員一道辦理。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學校派專人會同校車司機負責辦理。

      校車幼兒園校車中國校車網校車保養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6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行以讓幼兒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需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7

      為加強校園車輛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我們呂公小學特制訂以下制度:

      1、學生在校期間,禁止任何機動車輛等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由門衛請示校長后方可放行,并且至少有兩人進行監護。

      2、接送學生的車輛要按規定的位置在校外停放,不得任意停放和行駛。

      3、人車分流,特殊車輛要從后院大門出入,行人正門出入。在學生上放學時間、課間,及學生活動區域任何車輛都不準進出學校。

      4、本校教職工進出校園的'自行車、電動車等要推著行進,并且在指定西邊車棚停放。

      5、帶班領導、安全主管、門衛共同負責維持上放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6、本校教職工必須要和學校簽訂車輛安全停放承諾書。

      7、學校車輛要建立臺賬。

      8、發生緊急情況時,首遇人要馬上報告給校長和安全員,根據情況上報或起動應急預案。

      9、本制度由門衛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辦公室協助管理。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8

      1、學校辦公室負責所有車輛的日常管理,按日對駕駛員進行考勤;

      2、學校車輛應首先確保公務用車及職工通勤,用車應先經辦公室報領導批準,統一安排,其他任何人無權私自調用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因私自出車造成的'后果,除責任自負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薪、停職或解聘處分;

      3、燃油由辦公室購卡統一充值,每月記錄行駛里程及加油數量,按月統計油耗,發現超支嚴重追究駕駛員責任;

      4、駕駛員要認真記錄好加油數量及對應的行駛里程表,月底統一報辦公室統計;

      5、辦公室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嚴格考核;一年內無責任事故給予一定獎勵,安全意識不足、安全知識不達標禁止上路;

      6、凡車輛保養、維修、更換配件等,由駕駛員申報,由定點維修單位造出預算,交領導批準后,方可到指定修車店修理;

      7、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因個人責任違反交通規則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8、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定期清洗車輛,做到車外無灰塵,車內衛生整潔;

      9、平時要加強車輛保養,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大故障及時修理;

      10、教職工上下班專車及校長專車停放北校區,其他車輛停放南校區,駕駛員要做好車輛入庫及保管工作,確保停車安全;

      11、招生期間車輛由招辦和辦公室協調解決,燃油費用計入招生成本。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9

      一、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使用校車。學生入園、出園,都由家長自己接送。

      二、確有需要必須租用校車的,一定要租用有資質、有承擔安全風險能力的客運公司的車輛。

      三、必須與用車所在單位和司機本人簽訂責任書。

      四、幼兒園校車接送幼兒時必須有教師跟車監管和保護。

      五、所有校車必須按交警核定的載乘人數搭載學生,嚴禁超載。

      六、駕駛人員每天在出車前必須對車況作全面檢查,并定期維修。做到安全出車,平穩行使,嚴禁超速。對屢次超速、超載的校車堅決予以取締。

      七、建立校車及司機的專項檔案,加強管理。

      八、教育局聯合交警大隊不定期對校車的載乘情況作突擊檢查,嚴厲處置超載行為,對發現校車有多次超載行為的'幼兒園取消其辦園資格。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0

      為了有效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制,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學生乘車安全問題。必須有一名專職領導負責本校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組織檢查、排查校車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隱患。

      四、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櫥窗,采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超速車,不乘坐無手續車,上、下學文明乘車,不損壞車上物品,保持車內整潔。切實增強學生“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五、實行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與車主、家長層層簽訂責任狀,要把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當中,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部署。

      六、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登記簿,對校車的車牌號碼、荷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接送方案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七、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乘車學生的交接工作,對校車進行認真檢查,嚴格執行“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要重點檢查有無超員情況,是否有備案駕駛員駕駛校車,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交警隊和運興公司舉報。

      舉報聯系方式如下:

      1、交警隊:110

      2、運興公司: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1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會。

      2、學校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小客車、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志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并定期進行審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閑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后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3、學校車輛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更好地服務老干部,確保老干部用車和安全,同時節約經費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車輛指定專人分管。分管領導負責做好車輛的安全管理、安排使用、出車登記,協助做好故障維修以及與車輛相關的燃料費、橋路費的審核和老干部乘車費的匯總和收取等工作。

      二、車輛主要用于服務老干部。老干部用車應當優先安排,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不準借用,確需借用必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且先加油后用車。

      三、燃料費按每百公里十公升計算,實行獎罰制度。嚴格按照派車單和行車里程予以核算,節約歸己,超支自付,節約多少公升則獎勵多少元現金。

      四、小車修理必須先由司機向分管領導提出,并征得主要領導同意后方才進行修理。如遇突發性修理,可由司機臨時處置,但應及時分別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修理情況。否則,將不予報銷。

      五、車輛借用。必須堅持“車隨司機走,司機跟車跑”的原則,車輛一律不準交由他人駕駛,否則,取消司機駕駛該車資格,若發生責任事故,則由司機個人承擔。

      六、司機必須服從分管領導安排。未經安排而出車者,無論公事私事,一旦發現后則扣除司機當月出車補助的三分之一,且誰出問題誰負責。如果因管理不善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則有關領導要承擔一定責任。另外,司機一定要保持通訊暢通,如在緊急情況時出現關機誤事的,則扣除司機當月的通訊費。

      七、強化司機安全責任意識,杜絕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無特殊安排必須當日歸庫,若發現一次庫外停放的則予以警告,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就扣除該車司機當月出車補助或年度獎。如果出現問題的,責任由司機個人承擔。

      八、加強學習,增強司機服務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維護保養水平,愛惜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確保老干部用車和安全。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3

      為規范學校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教學及公務用車,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學校車輛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

      2、辦公室主任應做到:務實高效、廉潔勤政,積極服從和服務于學校領導、教學及公務用車需要。

      3、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各項規定。

      4、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安排,保證通訊聯系,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

      二、使用

      1、學校車輛由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更不得轉借他人或當作訓練用車。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學校車輛使用申請單”,經辦公室主任核準同意后后方可派車,未履行手續不得用車。

      3、各職能部門如遇緊急事件,來不及書面呈報,須電話申請派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4、駕駛員應在車輛使用前做好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遇到問題及時排除,解決不了的問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5、學校車輛原則上每天應返回學校(特殊情況例外),停放于學校院內,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三、保養

      1、學校車輛由學校指定專(兼)職司機負責清洗保潔工作。

      2、學校車輛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四、修理

      1、學校車輛,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呈報核準,由該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點維修。

      2、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車輛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負擔。

      五、油料

      1、駕駛員應在指定點加油。加油時須報請辦公室主任批準。

      2、駕駛員應節約用油,避免浪費。

      六、事故處理

      1、學校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學校車輛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學校主管部門聯絡,學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當事人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應對違規用車和因此造成的車輛問題負責。

      七、保險、年檢

      1、本學校車輛的投保作業統一由校辦公室負責。

      2、學校車輛年度檢驗由校辦公室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八、費用報銷

      1、修理費用由送修人員先填寫報修表,再憑正規發票履行報銷手續,如費用較大,則由學校按相關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費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履行報銷手續。

      3、凡未經同意私自用車產生的任何費用,學校概不報銷。

      九、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2、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執行。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4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乘車學生的生命安全,依據《濱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校車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協助校車公司做好校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2.駕駛員必須符合準駕車型,具備校車駕駛資質,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駕駛員要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4.建立隨車照管員跟車制度。每輛校車每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5.駕駛員、照管員要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

    學校校車的管理制度15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門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處制發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執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保衛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處聯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7.未經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保衛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機動車校內行駛管理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學生生活區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域內。

      4.未經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

      四、違規行駛和停放處理

      1.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發現,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對違反規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處執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幽默的爺爺作文】相關文章:

    我的爺爺-關于爺爺作文02-15

    作文:幽默的老爸05-11

    幽默的同學作文09-03

    幽默爸爸作文01-19

    幽默的爸爸作文03-26

    幽默的同學作文01-10

    爺爺的作文07-09

    爺爺作文[經典]11-07

    爺爺作文(經典)10-28

    [精選]爺爺作文10-03

    • 相關推薦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