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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裁員的補償金問題,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這兩條具體的規定和自身的實際情況去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補償。
一、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本人認為,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說到員工應該離開單位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資是要發的。
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在你接受了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后,單位應把你接到通知后的1個月工資發給你,另外發相當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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