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

    時間:2025-11-23 04:43:14 林強 敘事 我要投稿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精選47篇)

      無錫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意見
      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
      無錫市關于紀律檢查機關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黨員先期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實施辦法(試行)
      無錫市關于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炒股的紀律規定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反腐倡廉規定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關于創建“無案”單位的實施意見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分解意見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關于進一步加強處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規定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公務回避制度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規定
      無錫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及省委《具體意見》的精神,認真落實省委關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提高年”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清晰,重點突出,內容具體,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水平,現就今年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1、堅持并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在繼續認真落實好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已有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協調制度的基礎上,更加廣泛地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同其它部門、機構、學校、團體的協作,建立經常聯系、相互配合、優勢互補的協作工作機制,切實提高黨風廉政教育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2、堅持傳統的主題教育、廉政談話、專題講座、一把手上廉課、廉文薦讀等廉政教育制度,不斷豐富和完善黨風廉政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使其更好地發揮教育督促、警示提醒的作用,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增強拒腐防變的意識。
      3、進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設聯席會議制度,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六進”工作,使廣大黨員干部在潛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教育,自覺規范行為。堅持廉政文化建設示范點創建和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活動的制度化、規范化,使廉政文化理念深入人心,蔚然成風。
      4、強化新任領導干部廉政教育制度,對新提拔領導干部實行集中、統一的廉政教育,增強新任領導干部的廉政意識,構筑防腐保廉思想防線。推行領導干部廉政承諾制,約束和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
      (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
      二、認真落實干部監督制度
      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省委《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實施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意見》和市委《關于全面推行“陽光工程”規范公共權力運行的決定》,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實施有效制約和監督。
      1、堅持并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民主生活會內容和程序,細化完善會前談心、意見反饋、個人對照檢查、批評和自我批評、整改措施落實等環節的方式方法,著重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紀委)
      2、全面推行勤廉公示制度。按照市委《關于在市管領導班子及成員中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市管領導干部實施勤政廉政公示的意見》,全面實行勤廉公示制度,突出重點環節,完善程序方法,不斷深化勤廉公示的效果。在縣處級領導干部勤廉公示的基礎上,逐步推行鄉科級領導干部勤廉公示。(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
      3、建立并完善廉政檔案制度。根據市委《關于建立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縣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并逐步向科級干部延伸。結合落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探索建立領導干部廉情信息系統,以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采集、分析運用,增強對領導干部實施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審計局、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
      4、深入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實行并深入推進領導干部屆中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體系,逐步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實行整改回訪制度,整改回訪率達到80%以上。深化審計結果運用,強化審計監督。(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審計局)
      5、推行并完善干部交流和綜合評價制度。認真落實《無錫市黨政機關干部交流工作實施意見》,促進干部交流工作的規范化,在推進干部內部輪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干部跨部門、跨系統、跨地區交流。認真實施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全面、科學地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出客觀評價,并綜合運用評價結果。堅持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人事局)
      三、構建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的長效機制
      按照“創新改革,轉變作風,從嚴管理”的要求,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全面建立和強化工作責任制、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以制度的健全完善強力推進機關作風效能建設。
      l、加快推進機關內控體系建設。在市級機關各部門全面推行市財政局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設的經驗,嚴格界定機關部門職責范圍,明確各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責任,簡化工作程序,優化工作流程,強化關鍵點、風險點監控,形成職能明確、運轉高效、制約有力的機關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機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政府辦、市級機關黨工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2、堅持社會評議機關制度。認真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和社會評議機關作風活動,進一步完善評議方法,健全評議制度,建立評議結果運用制度,不斷提高民主評議實效。(牽頭單位:市級機關黨工委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委宣傳部)
      3、完善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點制度。分層次、分類別設立機關作風建設監督點,健全完善定期聽取基層對機關作風建設意見和建議及意見反饋、整改督查等監督點工作制度。(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級機關黨工委)
      4、健全完善機關效能監督制度。建立機關效能建設特約監督員制度,完善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工作機制,進一步整合機關作風與效能建設監督平臺資源,構建“行風熱線”網絡互動平臺,健全完善機關效能建設監督機制。(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政府辦、市級機關黨工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5、建立完善機關效能綜合考評制度。依據《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強化機關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完善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機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履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逐步建立完善的機關績效綜合考評機制。(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政府辦、市級機關黨工委)
      6、健全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行“陽光工程”的決定,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建立政務公開中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考核評議、責任追究等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提高公開的質量和效果。(牽頭單位:市政府辦 配合單位:市監察局)
      四、健全完善行政監察工作機制
      圍繞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大力加強行政監察工作。
      1、實施并健全網上監察制度。加快網上監察平臺的建設,建成并完善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等施政行為實行全程監控。(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政府辦)
      2、深化和完善行政監督各項制度。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在機關全面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工作崗位AB制,失職追究制、否定報備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八項制度,實現以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把行政監督延伸到行政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牽頭單位: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政府辦)
      3、強化財政監督制度建設。貫徹落實《江蘇省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創新監督方式,積極探索建立財政大監督格局,全面推進依法理財。探索完善財政績效管理制度,推進績效預算改革,堅持專項資金調整和退出機制,積極探索將財政性資金績效管理貫穿財政支出全過程,逐步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績效考核評價機制。(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監察局、市審計局)
      4、積極推進《無錫市進一步規范財稅政策、整頓財稅秩序的意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清理整頓財稅秩序,規范完善財稅政策,建立定期排查和隨機抽查制度,杜絕亂開減免、補貼稅費口子,隨意減征、免征、緩征非稅收入等問題,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局、市國土局)
      五、嚴格依紀依法懲治腐敗
      l、健全信訪監督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關于依紀依法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切實落實信訪舉報目標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制度,健全大信訪工作機制,提高信訪辦理時效和質量。大力推進黨政干部下訪制度,完善信訪信息和情況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的職能作用。建立健全信訪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信訪聽證制、首接責任制,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渠道。(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信訪局)
      2、完善依紀依法辦案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意見》,建立健全案件線索集中管理和集體排查制度。完善反腐敗協調機制,加強在查處大要案中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辦案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案件管理等工作制度。落實將審計、執法監察中發現問題轉化為案件線索的工作機制,研究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和懲治商業賄賂的相關制度,探索查處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權力官商勾結、索賄受賄等案件的有效手段,加快構建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審計局)
      3、規范案件審理制度。嚴格執行黨章、黨政紀條規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深入推行黨員權利告知制度和審理助辯制度,做到《權利告知書》、《聘請助辯人告知書》“雙告知”,堅持對受處分黨員的思想教育和回訪制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面落實“鄉案協審”制度,有效實行查審分離。堅持“首訴必辦”制度,切實保障申訴人權利。進一步完善案件直查快辦、移送審理、查審分立監督、案件質量定期檢查、案例指導等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案件審理主審責任制、重要案件檢查審理協調機制、判刑案件直接審理等制度,提高審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牽頭單位:市紀委)

      六、構建農村基層防腐保廉體系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省紀委《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分工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我市《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并認真組織實施,大力開展創建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示范點活動,推動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取得新成效。
      1、完善農村基層民主管理制度。健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確保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由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完善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推進鎮黨代會常任制,促進農村基層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委農工辦)
      2、完善農村基層干部監督制度。健全基層黨風廉政監督網絡,全面推進村級紀檢組建設。落實農村基層黨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農村基層干部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制度,全面推行鄉鎮(街道)干部勤廉公示、村(社區)干部勤廉雙述制度,探索推行基層站所干部勤廉雙述雙評雙公開制度。(牽頭單位:市紀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農工辦、市民政局)
      3、完善農村基層財務管理制度。制訂并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的意見》,全面推行村賬鎮代理和會計委派制度,健全鄉鎮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審計監督制度,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健全村民民主理財制度。建立鎮村兩級新增債務申報制度和新增不良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并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牽頭單位:市委農工辦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4、完善農村基層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規范農村資源拍賣和開發利用公開競價和招投標制度。全面推行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牽頭單位:市委農工辦 配合單位:市監察局、市國土局)
      5、改革農村基層干部職務消費制度。全面推進村級費用包干制,規范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落實村、組不準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定,落實公務接待“鄉鎮進食堂、村級零招待”和“工作日午間禁酒”等規定。(牽頭單位:市委農工辦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財政局)
      6、改革農村基層機構和干部管理制度。穩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和農村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農村基層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擴大候選人提名中的民主,積極推行村級黨組織領導人“兩推一選”辦法。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牽頭單位:市編辦、市委組織部 配合單位:市委農工辦、市民政局、市農林局、市財政局)
      七、積極探索源頭治理新途徑
      1、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減少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牽頭單位:市政府辦 配合單位:市監察局、市發改委)
      2、建立健全統一市場交易制度。加快推進市場機制完善,加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力度,整合規范各類市場。完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格實行廉政準入制度。規范市場中介行為。(牽頭單位:市發政委、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檢察院、無錫工商局)
      3、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登記、報告及基礎管理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積極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管理。進一步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非自用房地產管理制度,出臺相應補充規定,構建規范管理模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4、嚴格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嚴格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批,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規范建設資金來源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等職能部門協同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牽頭單位:市紀委、市發改委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審計局、市規劃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5、規范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加強對政府采購各個環節的控制與監督。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進一步強化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購機構的工作機制,提高集中采購活動的效率和效益。(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配合單位: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物價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6、積極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在規范現有代建項目管理的基礎上,依據《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無錫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規定,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實施工程建設管理。(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配合單位:市監察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
      7、探索和改革職務消費制度。積極推行職務消費貨幣化,推行公務接待費用限額包干、限額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鞏固和深化市(縣)區公車改革成果,創新市級機關公車管理模式,以職務消費主體個體化、方式貨幣化、途徑市場化為目標,積極探索職務消費制度改革。(牽頭單位:市紀委、市監察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機關效能行為的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受行政機關委托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效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從嚴治黨,從嚴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四)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效能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對法律法規執行不力,以及對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消極對待、落實不力,影響政令暢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二)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方針政策的;
      (三)繼續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使用雖未廢止但其中已經自然失效的有關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將機關管理和服務職能轉為社會中介機構有償服務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未公開辦事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紀律、結果及承辦部門、承辦人員、負責人姓名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開展電子政務建設的;
      (七)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的;
      (八)擅離崗位、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的;
      (九)在工作中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品、禮金以及其他財物的;
      (十)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漠生硬,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的;
      (十一)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在規定時限內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十二)對應該辦理的事項不辦理或者有其他不作為行為的;
      (十三)其他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以及失職追究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參加各類社團組織以及各種評比、達標、升級、考核、研討、培訓等活動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等訂閱報刊、購買圖書和刊登廣告的;
      (四)違反機關公文、公章等內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繼續實施依法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未向申請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書面決定的;
      (五)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的;
      (七)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不當場作出的;
      (八)按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要求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不進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行政征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未按法定范圍、時限實施行政征收的;
      (二)違反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征收的;
      (三)擅自增設行政征收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征收標準的;
      (四)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征收的;
      (五)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征收有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六)不執行交費登記卡制度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發現本機關存在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行為而未及時制止、糾正、處理或者隱瞞、包庇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未依法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九條 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該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機關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負責人追究效能責任。
      第十條 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可視情節作出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和辭退等組織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紀律條規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口頭告誡;
      (三)通報批評;
      (四)書面告誡;
      (五)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口頭告誡的,扣除當月目標管理獎的50%;受到通報批評的,扣除當月目標管理獎,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含稱職)以上等次;受到書面告誡的,扣除告誡期內的目標管理獎,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基本稱職(含基本稱職)以上等次。
      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的,該單位當年度不得評為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
      第十三條 因機關工作效能導致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國家賠償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干擾、阻礙機關效能責任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五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效能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發生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條 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事項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各級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對效能監察投訴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責成其重新處理,也可以直接處理。
      投訴受理機構應當按照《無錫市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工作規則(試行)》,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八條 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追究效能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書面告誡的,應當將告誡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員,并告知其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給予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書面告誡的告誡期為3個月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人應當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當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第二十一條 被處理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人。
      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上述申訴程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效能責任追究有關材料應當存入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文書檔案。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抄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商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意見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無錫市關于紀律檢查機關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黨員先期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從嚴治黨方針,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員隊伍,進一步提高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查案執紀的政治和社會效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查案執紀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黨員先期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下簡稱“先期處分”),是指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調查,被調查人所犯錯誤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按黨紀條規必須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且因被調查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作進一步偵查,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之前,由紀律檢查機關先行作出給予被調查人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第三條 先期處分的案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決定立案調查;
      2、違紀黨員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或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4、錯誤性質和處分決定所適用條款明確;
      5、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四條 先期處分的案件,案件檢查部門應圍繞被調查人的主要錯誤事實及時收集證據。
      第五條 根據案件檢查部門的意見,經分管檢查、審理的領導同意,審理部門適時提前介入,以便及早掌握案情,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等問題與調查人員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參考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 在案件移送審理前,案件檢查部門必須與被調查人核對主要錯誤事實,聽取其申辯意見,對其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書面說明材料應與調查報告及全部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審理。
      第七條 案件移送審理后,審理部門應指定兩人進行審理,明確一人主辦。審理人員必須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對認定的主要錯誤事實及證據材料等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所認定的主要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第八條 堅持審理談話制度。審理人員應當與被調查人進行審理談話,將認定的主要錯誤事實與本人見面,聽取其申辯意見。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對其不合理的意見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審理部門應及時召開審理會議,集體審議案件,并形成案件審理報告,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議討論。
      第十條 按照黨章及黨內法規的規定,履行給予被調查人開除黨籍處分的有關程序,并辦理相關手續。需報批的案件,應當按規定的處分批準權限呈報批準。
      第十一條 先期處分的案件,必須按規范要求制作黨紀處分決定,并寫明“此案已經本級紀律檢查機關決定移送司法機關作進一步偵查,暫扣涉案款物待司法機關判決(裁定)生效后再作處理。”審理部門應督促、指導和幫助有關方面做好黨紀處分決定的送達、宣布和歸檔等執行工作。
      第十二條 先期處分的案件,暫扣涉案款物應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在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案件檢查部門應對暫扣涉案款物的處理問題提出認定和處理意見,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審理部門。經審理部門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后,對暫扣涉案款物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本人。
      第十三條 先期處分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相關手續由檢查部門負責辦理,審理部門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無錫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上級紀委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無錫市關于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炒股的紀律規定
    各市(縣)區黨委、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最近,根據群眾對少數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炒股的反映,市紀委、市監察局對40個單位進行了暗訪,查實14家單位18人上班時間利用辦公電腦進行炒股等活動。這些行為,影響了機關正常工作,嚴重損害了機關和干部隊伍形象。為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嚴肅工作紀律,現重申如下紀律規定:
      一、嚴禁辦公電腦安裝證券軟件。嚴禁機關辦公電腦下載和安裝證券軟件。已經下載安裝的,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三天內全部刪除(截止7月6日)。
      二、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進行炒股活動。嚴禁上班時間擅離職守,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資金;嚴禁利用辦公電腦、電話、尋呼機、股票機和手機等通信設備查詢、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資金。
      三、嚴禁工作時間談論有關股票和證券投資信息。市紀委、市監察局將通過明察暗訪、突擊檢查等形式,對各單位執行紀律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決不手軟。對典型事例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決不遮掩。對規定下發后,執行不力或屢次發生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炒股問題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本規定下發之前,有上述違規行為的,由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糾正和處理。本次暗訪查實的違規行為,責成各有關單位認真糾正,嚴肅處理。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反腐倡廉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廉潔奉公的良好風氣,維護單位的良好形象,全處工作人員(含“三產”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在工作中使用服務對象(負括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須提前報處審批。
      2、不準在工作中接受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的便餐和宴請。
      3、不準受收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為減免費用、加快辦理手續、加班加點等而表示感謝的宴請、禮品、有價證券和好處費、加班費等。對無法拒收的禮品、有價證券和各種費月必須三天內上交人秘科。
      4、不準參加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用公款、私款、免費組織的高消費娛樂活動(如: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保齡球等)。
      5、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到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處購買廉價物品和報銷票據。
      6、不準利用職權向服務對像(包括單位和個人)暗示索要好處。
      7、不準利用工作時同從事炒股和以手中的權力從事個人的經營活動謀取私利。

      8、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和挪用公款辦私事。
      9、不準參與睹博,不準觀看不健康影像、書刊,不準進行迷信活動和其他違紀活動。
      10、不準刁難和報復投訴人、檢舉人。
      黨員、干部除必須遵守上述規定,還必須遵守各級制訂的各項規定。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作如下處理:
      1、情節較輕者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在一定范圍內作檢討,支付、退賠違紀費用,在一定范圍內消除影響。年度違紀一次者扣除當月全部獎金,違紀二次者扣除年度獎金50%,屢教不改者按情節較重者處理。
      2、情節較重者除按第一條規定處理外,根據違紀程度分別給予調離現職崗位、黨紀政組處分、扣除全年度獎金、開除公職等處理。
      對投訴、檢舉者給予保密,并根據違紀人違紀程度獎勵投訴檢舉人100-1000元。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為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局黨政《關于健全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的精神,經處黨政研究決定,特制定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十五大精神為指針,以各級有關反腐倡廉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認真貫徹執行各級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部署,從嚴治黨、從嚴治政,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領導干部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和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確保我處兩個文明建設不斷發展。
      二、責任范圍
      1、黨支部領導班子對各科室、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2、黨支部書記、處長對處領導班子成員和全處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的科室、企業及其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3、各科室、企業的領導對本科室本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
      4、紀檢監察負責人協助黨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5、宣教部門負責協助抓好黨風廉政教育。
      三、責任內容
      1、貫徹落實各級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部署和要求,由紀檢監察負責人結合處實際擬定工作計劃,提出工作措施,提請黨支部討論決定。
      2、開展黨紀政紀教育和廉政教育。組織干部、黨員和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學習黨風廉政法律法規,使干部、黨員和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拒腐防變能力。
      3、經常聽取紀檢監察負責人的匯報,隨時掌握全處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教育整改措施。抓好各項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
      4、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凡涉及到干部、黨員違紀違法案件,要及時組織紀檢監察、財務審計部門進行查處,不管牽涉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
      四、落實措施
      1、抓好班子成員廉潔自律。班子成員要模范執行黨的紀律和各級關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規定。要管好自己的親屬、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
      2、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凡遇大事,如:改革方案、工作計劃的制定,機構、人事變動,職務、工資晉升,職工福利分配,大額經費開支,收繳規費減免等,都必須由支委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3、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廉政工作納入各級年度目標責任,堅持每月考核一次,接受制度監督。廉政工作納入民主生活會個人匯報內容,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接受組織監督。每年召開1-2次群眾座談會,接受群眾監督。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關于創建“無案”單位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各項要求,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經研究決定在全處深入開展創建“無案”單位活動。整個爭創活動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各級關于加強廉政建設的要求為依據,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三項制度”為保證,以各種形式教育活動為載體,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根本,以不發生大小案件為目標,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服務于民,取信于民。
      一、深入開展爭創“團結、廉潔、高效、開拓”好班子活動,進一步增強廉潔從政的自覺性。
      全體班子成員要以爭創“好班子”為契機,要率先垂范,認真學習各級關于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處制定的《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規定》,自覺堅持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原則;要自重、自醒、自警、自律,正確對待權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管好自己,管好配偶,管好子女和所屬工作人員;要堅持將個人廉政建設情況納入民主生活會匯報內容之一;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通過民主座談會,聽取群眾對班子成員廉潔從政的意見和建議。
      二、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齊抓共管,責任到人,進一步增強廉潔從政的責任性。

      要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省委、省政府及二辦最近制定下發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三項制度”。正職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抓部署、抓落實;副職要對正職負責,抓組織、抓實施;紀檢要對組織負責,抓督查、抓考核。真正使黨風廉政責任制和“三項制度”落到實處。
      三、抓好廉政教育,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
      組織、宣傳部門要把廉政教育納入領導干部和黨員干部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年內重點抓好十六大精神、新黨章、胡錦濤同志在西柏坡學習考察時的講話,鄭培民事跡、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抗“非典”中共產黨員先進事跡以及黨風廉政建設“三項制度”的學習,同時組織不少于二次警示教育。在處局域網《職工園地》開辟廉政建設欄目。
      四、抓好制度落實,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
      全體黨員干部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處制定的《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規定》、《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和《公務回避規定》;財務上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政府采購制度;行政上要嚴格執行減免逐級審批制度和基建招標紀檢監督制度,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每年一次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書面報告制度。
      五、抓好監督考核,扎扎實實創建“無案”單位。
      要將廉政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納入正職與副職、副職與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月度考核。要將廉政建設內容納入每年二次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二次黨(行)風監督員會、每年一次黨員民主評議和中層測評、每年一次民主座談會,真正做到廉政建設工作常抓不懈,落到實處。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分解意見

    工作項目 主要任務目標 主辦
    部門
    協辦
    部門
    1 維護黨的紀律,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兩個率先”提供有力保證 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大力弘揚求真務實作風,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弄虛作假的行為。切實加強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黨員干部認真執行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自覺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反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違反紀律的行為要嚴肅批評教育、依紀作出處理,保證政令暢通,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2 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 繼續深入開展學習貫徹黨章活動,扎實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加強對廣大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在領導干部中深入開展權力觀、政績觀和“八榮八恥”社會主題榮辱觀教育。把法紀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納入黨員干部和職工培訓計劃。繼續抓好廉文薦讀活動。













    3 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 繼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抓好制度配套建設,要以改革統攬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工作,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融入到改革之中。切實加大各項制度的落實力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加強對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把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內容,推動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落實。






    4 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省委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實施有效制約和監督意見,加強對處各級干部的監督,切實抓好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勤廉公示、民主評議、戒勉談話和函詢等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建立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積極性。






    5 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 繼續做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加大從源頭上治理的力度,完善懲治商業賄賂的相關制度,加快構建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辦公室法規科 各科室、公司
    6 加強市場監測的力度,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 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測的力度,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市場信息。繼續做好對行業組織和中介組織的清理和規范工組,解決職能錯位、行為失范等問題,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法規科、
    市場科
    各科室、
    公司
    7 加強單位作風和效能建設,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 加強作風建設,落實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責任追究等制度。不斷創新服務理念,拓展服務范圍,通過引入指紋識別系統和身份證識別技術、改進檔案查閱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快房產GIS系統建設、實施市區同一權屬登記平臺等措施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從而更好地滿足社會服務需求。 辦公室、
    信息科
    各科室、
    公司
    8 深入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 繼續辦好“行風熱線”,建立健全群眾投訴辦理的長效機制,切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制度建設,把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各科室、公司
    9 繼續做好信訪工作 高度重視和切實改進信訪工作,深入基層,主動了解群眾訴求,暢通訴求渠道,及時化解矛盾,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嚴肅查處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違紀行為,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切身利益。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積極整合信訪資源,推進構建信訪工作大格局,切實提高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 辦公室、法規科 各科室、公司
    10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以查辦發生在領導干部中違反黨紀的案件為重點,嚴肅查辦領導干部濫用權力、貪污賄賂的案件,利用人事權、審批權謀取私利的案件,工程承包、政府采購等領域以及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案件。注重查辦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特別是發生在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失職瀆職案件。嚴格依紀依法辦案,進一步規范案件檢查措施。






    11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大干部輪崗交流、公開選拔、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的力度,逐步把干部人事工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加強考核力度,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

    各科室、公司
    12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以及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 大力推進“陽光工程”,按照嚴格依法、全面真實、注重實效、及時便民和利于監督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公開范圍,規范公開內容,重點公開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事項,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完善公開制度,增強公開實效。加快電子政務建設,積極完善網上政務公開。 辦公室、
    信息科
    各科室、
    公司
    13 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認真實行責任分解、實施檢查考核、嚴格責任追究,推動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

    各科室、
    公司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關于進一步加強處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轉變處工作職能,規范管理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工作的落實,按照局黨委、行政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處實際,制定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錫委發[2005]39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決定》精神,以創一流的管理水平、創一流的服務工作質量、創一流的工作業績為目標,以提高職工素質、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改進工作作風、落實服務承諾、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為重點,以工作創新為動力,以監督檢查為手段,努力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服務型單位,增創發展新優勢,推動我處各項工作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處效能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房屋權屬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管理協調、可持續發展,用貫徹落實的實績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檢驗處效能建設的成效;堅持重點突破、整體推進,抓住關鍵問題,明確主攻方向,從點帶面,實現處效能建設水平的全面提升;堅持公平公開、嚴格考評,完善考核制度,健全激勵機制,積極營造重視和加強處效能建設的濃厚氛圍,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堅持繼承創新、與時俱進,大膽創新工作思路,不斷強化建設舉措,推動處效能建設上新水平。
      三、工作重點
      (一)加強思想教育,增強服務意識。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深入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房管事業發展。大力開展價值觀和政績觀教育,引導全處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牢固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觀念,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大力開展改革觀、發展觀教育,認真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特別是房產管埋知識,正確認識和把握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大力開展民主觀、法制觀教育,堅持充分發揚民主,重視群眾參與,牢固樹立行政必須依法、用權必須監督的觀念,加強法規、道德、監管三大體系建設,使誠實守信、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成為全處職工共同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范。
      (二)完善制度體系,創新工作機制。按照“創新改革、轉變職能、從嚴管理”的要求,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全面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職追究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實現以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把制度建設貫穿于處效能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注重系統性,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三)規范管理行為,堅持依法辦事。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行政,照章辦事。對有悖于現行法律法規、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政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該完善的抓緊修訂完善,努力消除房屋權屬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政策性障礙。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屬守“法無授權不能行”、“法無禁止不得罰”的原則,防止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防止各種損害基層和群眾利益行為的發生。
      (四)增強公仆意識,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提高為民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增強大局意識,嚴明紀律,對上級的決定和交辦的事項,速決速行,確保政令暢通。增強廉政意識,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五)強化監督機制,促進效能建設。切實貫徹《無錫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設立處效能建設監督機構,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切實履行監督職能,保證效能建設的有序推進。繼續深入開展群眾評議活動,不斷完善評議機制和辦法,加大評議的力度,促進自身建設。繼續辦好“行風熱線”,自覺接受群眾的咨詢和投訴,暢通聯系群眾、接受監督的渠道。對效能建設中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綜合運用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監督、社會監督等多種形式,努力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六)嚴格隊伍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研究制定科學、量化、操作性強的績效考核制度和效能告誡、誡勉教育、責任追究等實施辦法,努力消除辦事拖拉、工作推諉、紀律渙散、政令不暢等問題。堅持嚴格考核,把績效考核與工作目標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年終述職、職工年度考核等有機結合起來,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職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積極營造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工作環境,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庸者讓的用人機制。深入開展學習型單位創建活動,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工作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干部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具體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到處效能建設是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推進職能轉變,提高管理效率,促進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落實科學發展,實現房屋權屬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管理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保證。
      (二)建立組織、加強領導。處建立由管建平任組長、顧建新、邵青任副組長的處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邵青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對處效能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設立處效能監察投訴中心,日常負責受理群眾投訴和案件處理。
      (三)加強宣傳,強化教育。各科室要強化自我教育,形成人人講效能、事事體現效能的氛圍,同時,要大力宣傳處效能建設的成效和經驗,積極營造良好的氛圍。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落實處效能建設的各項任務和要求。
      (四)重點突破、整體推進。要結合我處工作實際,整體推進處效能建設的各項工作。要與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結合起來,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把領導滿意、群眾滿意、社會滿意作為開展處效能建設的根本要求,在處效能建設上取得明顯成效。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規定
      一、不準索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增。
      三、不準到下屬單位(部門)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個人)贈送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六、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要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和陪客人數。
      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八、不準違反規定任意擴大住房面積或用公款裝修住宅。
      九、不準違反規定配備、更換小汽車。公車私用按有關規定交費。
      十、不準用公款配備住宅電腦和傳真機。
      十一、基建和材料、設備的采購要貨比三家,集體研究確定供貨商和價格,不準暗箱操作。
      十二、干部選拔任用,堅持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1. 不準在工作中使用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
      2. 不準在工作中接受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的便餐和宴請。
      3. 不準收受服務對象為減免費用、加快辦理手續、加班加點等,而表示感謝的宴請、禮品、有價證券和好處費、加班費等。對無法拒收的禮品,有價證券和各種費用必須上交辦公室。
      4. 不準參加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用公款、私款、免費組織的高消費娛樂活動(如: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保齡球等)。
      5. 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到服務對象處(包括單位和個人)處購買廉價物品和報銷票證。
      6. 不準利用職權向服務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暗示索要好處。
      7. 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從事抄股、第二職業和經營性活動。
      8. 不準參與賭博,觀看不健康影像、書刊,進行迷信活動和其它違紀活動。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工作人員公務回避制度
      1. 工作人員不得親自辦理親屬的工作業務。
      2. 工作人員不得親自辦理親屬所在單位的工作業務。
      3. 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自己和親朋好友的房產檔案資料。
      4. 工作人員不得私自為親朋好友減免規費。
      5. 工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不得受各種打招呼的影響。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本處效能行為的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依法行政,現根據《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處效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從嚴治黨,從嚴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四)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效能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對法律法規執行不力,以及對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部署消極對待、落實不力,影響政令暢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二)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方針政策的;
      (三)繼續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使用雖未廢止但其中已經自然失效的有關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將本處管理和服務職能轉為社會中介機構有償服務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未公開辦事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紀律、結果及承辦部門、承辦人員、負責人姓名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開展電子政務建設的;
      (七)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的;
      (八)擅離崗位、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的;
      (九)在工作中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品、禮金以及其他財物的;
      (十)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漠生硬,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的;
      (十一)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在規定時限內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十二)對應該辦理的事項不辦理或者有其他不作為行為的;
      (十三)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以及失職追究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違反本處公文、公章等內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繼續實施依法已經取消的行政行為事項的;
      (二)登記申請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請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事項無關的資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記申請的書面決定的;
      (五)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六)依法應當先經本處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登記事項,本處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七)能夠當場作出有關決定而不當場作出的。
      第七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行政征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未按法定范圍、時限實施行政征收的;
      (二)違反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征收的;
      (三)擅自增設行政征收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征收標準的;

      (四)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征收的;
      (五)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征收有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六)不執行交費登記卡制度的。
      第八條 本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存在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行為而未及時制止、糾正、處理或者隱瞞、包庇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第九條 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該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本處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本處有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負責人追究效能責任。
      第十條 本處和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可視情節作出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和辭退等組織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紀律條規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口頭告誡;
      (三)通報批評;
      (四)書面告誡;
      (五)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口頭告誡的,扣除當月考核獎的50%;受到通報批評的,扣除當月考核獎,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含稱職)以上等次;受到書面告誡的,扣除告誡期內的考核獎,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基本稱職(含基本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三條 因本處工作效能導致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國家賠償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干擾、阻礙行政效能責任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五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本處及其工作人員的效能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本處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本處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影響本處工作效能行為發生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條 本處效能監督投訴事項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本處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本處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負責受理投訴的辦公室應當按照《無錫市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工作規則(試行)》,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八條 對本處及其工作人員追究效能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本處或上級主管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書面告誡的,應當將告誡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員,并告知其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給予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書面告誡的告誡期為3個月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人應當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當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第二十一條 被處理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處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本處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人。
      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上述申訴程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效能責任追究有關材料應當存入本處的文書檔案。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科室,抄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本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相關文章: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01-13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06-21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02-17

    我愛暑假的快樂時光作文03-19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必備)06-10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集合)06-10

    [實用]我的快樂暑假作文09-24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合集)08-25

    我的快樂暑假作文(優選)01-24

    (薦)我的快樂暑假作文06-10

    • 相關推薦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