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是絕路,希望在轉角作文
國務院通知9月3日全國放假1天。從事HR工作的小伙伴們還來不及享受增加1天假期的喜悅,職業的敏感就讓心中的疑惑不斷增加。9.3假期屬于法定節假日嗎?待遇應如何計算?需要支付加班費嗎?是一次性假期還是永久性的假期?

【解讀】
一、非法定節假日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并未明確規定9月3日屬于法定節假日。從假期的出臺過程來看,國務院以通知形式安排9月3日放假,而非通過修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其納入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范圍。相關部門是否會跟進說明,需要進一步觀察。故,現階段我們可以理解為,9月3日紀念日并非法定節假日。
二、休假應享有工資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在9月3日當天安排員工放假的,應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且國務院通知之目的在于“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紀念活動”。故此,將9月3日放假理解為勞動者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范疇較為穩妥。
三、無需支付加班費
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在相關部門未發文明確之前,我們可以這么理解認為,支付加班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明確的依據,國務院以通知的形式安排9月3日放假,嚴格意義上來講并不能變更原來的相關規定。故,對于9月3日加班費問題,按照類似婦女節、青年節有關加班費的處理規則較為合理,即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主動給予員工加班費,那么,則會有利提高工作積極性,企業文化的建設。
四、非永久性假期
我國歷來有逢十大慶的習慣,2015年9月3日恰逢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通知中亦明確為方便全國人民參與紀念活動特安排當天放假1天。由此可見,本次9月3日放假屬于臨時性的放假安排,并未永久性的假期。
五、規定沖突及通知適用的問題
有細心的讀者發現,國務院通知內容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五條規定相沖突,這里亦不必過于糾結,國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其發布的通知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強制力,遵照通知安排放假并無不當。
雖然,現有法律文件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放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俗語常言,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以便勞動者參與活動紀念這個特殊的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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