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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人節的習俗作文

    時間:2025-09-17 21:31:33 習俗 我要投稿

    情人節的習俗作文(精選7篇)

      電視劇《末代皇帝》里的小皇帝溥儀經常念叨的“祖訓”估計大家都還記得,“黎明即起,萬機待理,勤政愛民,事必躬親,子子孫孫,不可忘乎!”

    情人節的習俗作文(精選7篇)

      可見,古時皇帝要親自處理的事情很多。而死刑復核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包括死刑復核和死刑復奏。

      死刑復核是指對那些擬判定為死刑的案件,先由國家有關部門復查,然后,在最終定判之前報請皇帝裁定。而死刑復奏則是指對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須再次奏請皇帝進行核準。

      這樣,皇帝可以通過審判和執行兩個階段直接干涉死刑案件。當然,這一制度也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漢代

      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

      被處死前皇帝要復核

      漢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復核制度。自漢代始,皇帝對官吏犯死罪的案件開始予以重視。當時,曾經對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但”)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進行復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則不需經皇帝復核就可執行。

      依漢制,郡守俸祿為二千石,所以有時也直接稱郡守為“二千石”。可見漢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圍內適用,官員的品級決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沒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復核。

      漢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沒有形成必須適用的固定制度,當時的死刑復核主要是皇帝為了慎重決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現的。

      魏晉南北朝

      死刑復核制逐步確立

      地方死刑案要報國家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割據,國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強調殺人須奏聞,對死刑案件進行干預。

      北魏太武帝甚至規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報中央。《魏書》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州國之大辟”就是指地方的死刑案件,要求向國家奏報,然后才可以執行。

      從史書記載來看,死刑復核制度在南北朝時期已經逐步確立了。

      隋朝

      確立死刑三復奏制度

      刑前要三次奏請皇帝

      隋文帝在位期間,出現了死刑復奏制度。就是在處決犯人之前,仍須將復核之后的結果再次報與皇帝最終決定,在皇帝勾決之前,不能對犯人進行處決。

      三復奏指每個死刑案在執行之前,需要向皇帝奏請三次,以便考慮更加周詳,故稱“三復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就是說通過三次奏請才能決定是否最終處以死刑。

      唐朝

      地方適用三復奏

      京師實行五復奏

      到了唐朝,死刑復核制度完備化了。唐朝統治者實行“寬容政策”,“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死刑復核制度得以完備。

      死刑案件通常先由國家有關部門復查,然后,報請皇帝裁定,皇帝具有死刑案的最后決定權。

      與此同時,作為死刑復核制度一個組成部分的死刑復奏制度也在唐朝完備化了。這是一種死刑案件已被核準,但在執行前仍須由皇帝勾決的制度。

      這樣,死刑案件便有了兩次復核,一次是由皇帝核準,另一次是皇帝勾決。

      唐太宗時期,完善了死刑“三復奏”這一制度,規定有“三復奏”和“五復奏”兩種。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復奏”。按《唐六典·刑部》記載,對刑殺之人,死前一天允許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仍可復奏一次,用以避免錯殺無辜,冤枉好人。

      唐太宗為避免錯殺,進一步慎重死刑執行制度,他又將行刑前的“三復奏”更改為“五復奏”。即決前一天兩復奏,決日當天三復奏。

      但因各地離京城遠近不同,實行“五復奏”有困難。故唐太宗又規定各地死刑案件仍實行三復奏,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實行“五復奏”。

      而犯有“惡逆”(即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為賤民的部曲、奴婢犯殺主人罪者,則實行一復奏后,就可動用死刑。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

      由于當時還來不及制定訴訟法,于是就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一系列審判程序,其中第11條第5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于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先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復核。基層人民法院對于死刑案件的判決和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死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請復核,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文化大革命”期間,死刑復核程序不再履行。

      1979年,死刑的核準權限一概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案件授權給高級法院進行復核。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人民法院組織法并特別規定:“殺人、搶劫、強奸、爆炸以及其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將除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包括受賄案件、走私案件、投機倒把案件、販毒案件、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案件)外的其它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

      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同樣形式將毒品犯罪的死刑核準權授權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1993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將毒品犯罪的死刑核準權分別授予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7年9月,由于1996年和1997年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修改再次明確規定了死刑復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以通知的形式維持了原來對死刑復核權的下放。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清末光緒年間,余杭縣倉前鎮的葛小杜以賣豆腐為生,其童養媳畢秀姑,貌美出眾,綽號“小白菜”。

      “小白菜”與鄰居楊乃武相識有情,與葛小杜圓房后,雖與楊乃武斷了往來,但兩人仍然舊情難忘。

      余杭知縣劉錫彤之子覬覦秀姑將其誘奸,并毒死其夫。案發后,劉錫彤因與楊乃武有仇,愚騙“小白菜”誣陷楊“謀夫奪婦”,將其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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