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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年那個夏天高中優秀作文

    時間:2025-08-29 06:27:49 夏天 我要投稿

    那年那個夏天高中優秀作文

      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連下班順路買菜都有可能發生工傷,哪家企業能保證工作中不出丁點兒意外?工傷爭議糾紛系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重大工傷事故甚至會讓勞資雙方深陷絕境,勞資雙方都驚呼:傷不起、傷不起!!

    那年那個夏天高中優秀作文

      一、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工傷系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活動時,遭受不良因素或職業病所致的傷害。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應主要考量三方面因素,即:遭受傷害的時間、地點及原因,是否與工作緊密相關。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1]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七種: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實踐中,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者應綜合考量。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最高院審理工傷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2]:“工作原因”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工作時間”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工作場所”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住宿、餐飲等福利,若因該等場所不安全因素致員工受傷害的,則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員工常在工作時間前后,做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情形下若遭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預備性工作”系指在工作前的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收尾性工作”系指在工作后的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事務,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有的工作部門或工作崗位具有一定職業風險,如公安、稅務、法院、檢察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若遭遇暴力抗法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患職業病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3],職業病的構成要件需同時具備以下要素:

      1.患病主體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2.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

      3.系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引起;

      4.系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病種。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4]之規定,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工傷的規定》第五條[5]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是指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因工外出完成某一任務,并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本人所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或開會學習,或接洽業務,或完成一項具體工作,包括:

      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若員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而受到傷害的,不能認定工傷。

      對于員工因工外出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6]之規定,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員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根據《最高院審理工傷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7],“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8]之規定,對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9]。

      2.員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0]。

      3.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11]。

      4.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12]。

      5.對于國家機關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在工作期間死亡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13]。

      二、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14]之規定,視同工傷的有以下三種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崗位”是指員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的“48”小時之內,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搶救時間開始計算,“無效死亡”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診斷證明為依據。認定該情形需要注意:

      1.突發疾病的時間和地點,若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不屬于此類情況;

      2.是否經過搶救,即發病、搶救是否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若突發疾病后回家休息或者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則不應視同工傷;

      3.死亡時間是否在48小時內,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搶救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若在48小時之外死亡,則不視同工傷。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勞動者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不需要符合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的條件,立法者此類情形另行處理,意在彰顯社會對優良傳統和高尚行為的推崇。

      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的人員屬優撫對象,舊傷復發應視同工傷。除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應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

      三、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15]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有:

      故意犯罪的。

      據《最高院審理工傷的規定》第一條[16]之規定,對“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

      醉酒或者吸毒的。

      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條[17]之規定,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據《最高院審理工傷額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對吸毒的認定,需要提供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將自殘或者自殺規定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是基于自殘或者自殺系員工本人對自己的死傷存在著主觀故意。

      四、上海市工傷待遇標準

      因工死亡的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不管地處東部西部,抑或經濟發達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576880元。

      因公致殘的待遇標準。

      因工致殘評定為1-4級的待遇標準

      因工致殘人員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3.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4.參加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因工致殘評定為5-6級的待遇標準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致殘評定為7-10級的待遇標準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其他待遇標準

      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評殘后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復發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五、未雨綢繆,防范工傷法律風險

      據統計,勞動爭議案中,工傷爭議案占一定比例,其賠償數額動輒數萬元、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將自行承擔巨額賠償費用。為幫助用人單位未雨綢繆、防范化解工傷法律風險,特提出如下建議:

      合理選擇用工形式。

      建議對臨時性用工(如搬運工)、非全日制家政式勞務用工(如清潔工)、存在人身損害隱患的特殊崗位(如保安)的用工,首選與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專業公司建立服務關系,由專業公司派遣人員提供專項服務。此舉可避免與該等人員形成勞動關系,承擔較大的風險。

      用人單位的辦公裝修,應發包給有用工資質的裝修公司而非個人,其他工程項目也應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依法繳納工傷保險。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18]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費用。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員工自行繳納工傷保險,該條款應屬無效。

      發生工傷事故,除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款項外,用人單位還需承擔相關費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19]之規定,用人單位需承擔的相關款項包括:

      1.員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員工按月應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款項,可采用商業保險替代支付否認模式,即用人單位以員工為被保險人,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當員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向員工支付補償金,但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商業保險補償金代替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費用。對于試用期尚未確認是否留用的人員,也可選擇為其購買短期商業保險,并在合同中約定商業保險賠償金優先用于沖抵工傷賠償金。

      在生產場所內設置監控錄像設備。

      此舉既有利于用人單位監管生產情況,又有利于保存證明員工受傷原因的證據,防范惡意的“偽工傷”。因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又無其他明顯特征辨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故中,若用人單位不積極收集相反證據,員工無須提交證明就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若有生產監控視頻,則可為分清責任保留重要依據。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因違規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傷的事故屢見不鮮,建立嚴格、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其納入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的范疇,可促進安全文明生產,大大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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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員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4].《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員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員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員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9].詳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員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1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14].《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員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員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1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18].《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員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員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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