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感恩母親節作文500字
【案例】

我是一名文秘人員,去年7月去一家公司應聘。負責招聘的人和我談得比較投機,當場就通知我第二天去上班,講好工資2500元,試用期三個月。因為談得融洽,其他我都沒問。上班后,公司安排我負責接待及會議記錄等工作,但沒簽合同,稱試用合格后就給我轉正簽合同。因為公司有兩個文秘,為了給領導留好印象,我還是蠻盡心工作的。但三個月滿后,公司一直不和我談轉正簽合同的事情。去年年底我發現,另一位同事拿的月獎明顯比我多,就試探著去問主管,同時提出了自己轉正簽合同的要求。沒想過了兩天,主管突然找我去,說經過試用期的試用,他們認為我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決定不用我了。我一下沒了方向,我的試用期不是早過了嗎,他們當時可沒說我不合適工作。我不知道,他們這樣的說法有依據嗎?這樣的公司我也不想待下去,但不知道自己還有什么權利,希望您能給我指點一下。
【分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約定的一定時間的考察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義務。為了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亦為了保障勞動者就業選擇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做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為避免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隨意解聘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該規定亦意味著僅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合同期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來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公司在決定錄用你后一直沒有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本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公司所述在試用合格后再簽合同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公司方應當就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公司方未與你約定合同期,其所謂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應約束力,即公司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鑒于你們雖無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無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公司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建議你今后應聘洽談時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并注意其中的各項主要條款,以避免今后發生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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