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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考作文技巧:怎樣做命題作文

    時間:2025-10-18 15:34:36 小升初作文指導 我要投稿

    小考作文技巧:怎樣做命題作文

      第一章 總則

    小考作文技巧:怎樣做命題作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和中共山東省委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我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構建權責明晰、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反腐倡廉建設責任體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到位,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切實抓好各級黨風廉政建設;

      (二)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三)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做到管事、管人與管黨風廉政相一致,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四)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校級、處級(含二級學院、科研機構、職能部門、教輔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校級黨政領導班子和處級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校黨委對全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校行政領導班子應認真抓好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和聯系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與監管職責。

      第五條 校黨委書記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校長對校行政及職能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校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校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和聯系單位及其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校紀委書記對紀委委員、紀委監察處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處級黨政領導班子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部領導責任。黨政領導班子正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監察處、審計處是學校實施行政監督的專門部門,在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八條 校黨委領導班子的責任是:

      (一)把反腐倡廉建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學校發展總體規劃,融入學校各項工作。

      (二)每年專題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工作重點,召開工作會議,作出總體部署,組織督促檢查。

      (三)制定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

      (四)集中力量抓好黨的建設,加強對干部,特別是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著力解決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履行職責,經常聽取學校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工作匯報和工作建議,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九條 校行政領導班子的責任是:

      (一)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與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相結合,主動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二)指導和督促校內行政職能部門切實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職責,并作為年終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

      (三)積極探索對教學、學術權力運行的規范和監督。

      第十條 校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

      (一)黨委書記、校長對反腐倡廉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信件親自批閱,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二)模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模范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他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三)對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廉潔從政情況進行提醒、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校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是:

      (一)加強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黨委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門、單位得到有效落實。

      (二)參加分管和聯系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分管和聯系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干部述職述廉匯報,了解分管和聯系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三)每年要結合年度考核進行述職述廉,報告當年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接受民主評議和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紀委、監察處、審計處的責任是:

      (一)認真履行黨章和法律賦予的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職責,積極協助學校黨委、行政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務分解和落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體系的工作要求,協助黨委推進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建設,為學校健康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第十三條 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職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深化反腐倡廉體制機制改革,加大風險點排查和防范力度,做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

      (四)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范權力運行,推進各項工作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情況,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工作。

      (六)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加強作風建設,敢于并主動糾正各種不正之風。

      (七)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帶頭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對下級進行廉政談話,帶頭述職述廉,主動申報個人有關事項。

      (八)支持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學校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其他黨委委員任成員,負責領導全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和對處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年度考核或其他專項檢查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考核的具體方案(包括內容、方法和程序等)經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進行,以單位自查、單位及領導干部個人公開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為主要形式。處級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處級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處級領導干部個人述職述廉情況每年報告校紀委。

      第十七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專項檢查、懲治和預防腐`體系建設專項檢查、反腐倡廉建設量化考核和經濟責任審計等,根據上級要求或學校的具體情況,由校黨委部署,校紀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專項檢查的范圍、時間、內容由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八條 檢查考核結果向黨委會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包括向被考核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干部個人進行反饋。檢查考核結果存入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領導班子的檢查考核結果,將作為衡量班子完成任期目標任務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未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認真負責,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疏于監督管理,致使本單位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在人才招聘、招生考試、職稱評審、財務管理等業務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在教學科研立項、評獎、獎助學金評選發放等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嚴重損害教職工、學生利益的。

      (七)在物資設備采購、基建工程、后勤服務等活動中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的;違反國家和學校規定,隱瞞截留應上交學校的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九)對學校和上級交辦的重要控告申訴或違法違紀案件不認真辦理,對本部門發生的違紀行為不及時向學校和上級報告,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條 處級領導班子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一條 處級領導干部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條 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干部具有本實施辦法所列應追究責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干部具有本實施辦法所列應追究責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四條 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黨委組織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校紀委、監察處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地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兩類性質。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每年簽訂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處級及以上領導班子,和在職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校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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