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鄉鄭州學生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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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日上午,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在長沙召開,此前,省政府已于9月16 日正式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涉及全省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副省長蔡振紅出席會議并發表講話。
【養老保險繳費】 個人按工資8%繳費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分三種情況
《意見》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作出了詳盡規定。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一)2014年10月1日后按此實施意見參保的人員,退休后按不同情況計發基本養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 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 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統籌項目內部分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職業年金繳費】 個人按工資4%繳費
此次改革,將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8%的比例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都計入職工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再建立職業年金。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商業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領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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