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在我的身邊作文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黨內情況反映制度,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黨員向其所在黨支部或上級黨委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制度。

第二條 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反映的主要內容:
(一)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市委、縣委、鄉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與建議;
(二)工作中的新舉措、新經驗和新情況、新問題;
(三)對上級黨組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處置重大事故、災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情況、問題和建議;
(五)值得重視的黨內思想傾向、社會動態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六)下級黨組織認為需要向上級黨組織反映的其他重要情況、重大問題。
第三條 黨員向黨組織反映的主要內容:
(一)反映維護群眾正當利益的意見和要求;
(二)對黨的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揭發檢舉黨組織、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違法違紀等方面的事實情況;
(四)向黨的上級織織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
(五)黨員認為需要向黨組織反映的其他重要情況、重大問題。
第四條 情況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一般以書面報告形式逐級反映,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可越級反映或多級反映。
(二)黨員向黨組織反映情況,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反映的形式。受理口頭反映的黨組織,應明確專人記錄。
第五條 各級黨組織要暢通黨內情況反映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下級黨組織或黨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對下級黨組織反映的重要情況、重大問題,要認真研究;對黨員署真實姓名實名舉報、揭發、檢舉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并告知其處理結果;黨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情況;黨員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的,應當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反映情況和問題,必須遵守黨的章程、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并受黨紀國法的保護。
第七條 反映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黨組織和黨員對重要情況不按規定向有關黨組織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況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二)黨組織或黨員阻撓、干擾反映重要情況、重大問題的;
(三)有關黨組織對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情況反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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