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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解讀反恐法:第18條不會損害公民網絡言論自由

反恐怖主義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下午舉行的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針對路透社記者“會否影響美中貿易投資和中國言論宗教自由”的提問,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表示,我國反恐法第18條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會被用于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
李壽偉說,聯合國安理會專門有一個決議,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在這個問題上,從目前各國的做法來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給執法機關必要的一些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應地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
他介紹,在反恐問題上,美國、歐盟等的法律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協助義務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比如美國的通信協助執法法等,都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對于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
此外,歐洲理事會有一個網絡犯罪公約,歐盟理事會也制定通信監控決議,另外像德國、英國、荷蘭等國家的法律,都對電信以及網絡企業協助執行通信監控措施、加密的信息提供解密支持作了規定。
李壽偉介紹,反恐立法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單獨就這一條,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從事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
最終,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的規定是: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李壽偉表示,這一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也同世界上主要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從評估的情況來看,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會被用于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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