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和小狐貍的傘的童話作文400字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之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項財產權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市婦聯與市農委聯合,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通過交流座談、深入走訪、個案追蹤等方式,開展了調查研究。本文通過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狀況及實踐的分析,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成因、表現及對策作些粗淺的探索,以期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概況
目前,**市總人口810萬,農業人口160萬。隨著**轉型發展戰略的實施,園區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土地面積逼近紅線,農業人口逐年減少,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環境大致如下:
1、在二輪土地承包中,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起點是公平的。無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基于戶藉規則和人均分地原則,農村婦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權的起點是公平的。二輪土地承包剛開始時,農業稅較高,土地拋荒比較嚴重,土地承包證的農戶發放率為89%。
2、農村土地政策變化引起土地爭議增多。2004年,國家取消農業稅,農村土地上的負擔減輕,當初棄耕拋荒的農民包括許多農村婦女,紛紛返鄉要地,爭利奪地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僅**農委每年要處理土地矛盾糾紛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勢。
3、農村土地功能變化引發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來的收益、增值問題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責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現了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房等利益攸關的矛盾。
4、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逐年上升。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的婚姻關系不再象以前一樣穩定,農村婦女往往是隨著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流動,但土地卻是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因此,伴隨農村婦女婚姻關系的變化,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情況也日益復雜。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問題
1、農村中的五類婦女群體土地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婦女。按照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旦同外村人結婚,其承包地很可能會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不會分給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婦女,多半會失去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
二是農嫁非婦女。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戶口家庭的男性結婚,在我國現行戶籍政策下,其戶籍很難轉成城鎮戶籍。這些婦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會由村民小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喪失村民資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婦女很難取得補償。
三是離婚婦女。如果在婆家村沒有趕上二輪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調整,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會失去擁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數分得土地的婦女,如果離婚不離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權益。若離婚又離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繼續承包,或被村集體收回。
四是喪偶婦女。若婦女喪偶時較年輕,子女年齡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體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喪偶婦女與夫家家族有矛盾,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的條件,土地權益也會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
五是招婿婦女。有人說,不給上門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沒有歧視婦女,因為身為男性的上門女婿同樣分不到地。然而事實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農村,家中有無成年男丁決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門女婿,原村集體也不敢貿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體往往會毫不客氣地收回土地。
2、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具體表現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指婦女作為具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在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限制或剝奪上述五類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權。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農村集體組織在分配征地補償款過程中,往往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少分甚至不分。在拆遷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牽涉利益更大,矛盾則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區經濟形勢好,往往還會顧及上述五類婦女群體利益。如果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欠發達,則會選擇剝奪和限制上述五類婦女群體的分配權。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紅。**基本發放了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證》,但由于婦從夫居婚俗,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不能在婆家擁有相應的份額,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額。隨著農村土地流轉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紅成為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而目前,上述五類婦女群體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剝奪。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別文化及政策強化與農村婦女地位從屬化的現象仍然普遍。在**農村婦女地位總體得到較大提升的今天,農村的傳統習俗、宗派勢力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影響一時還難以消除。在農村社會體系里,婚姻、繼承、姓氏等習俗仍以男子為中心、以父系家庭為本位。農村婦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從屬于娘家,出嫁則從屬于婆家。一些區、街道在拆遷安置、土地分紅的土政策中,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限制和剝奪。《土地承包法》規定以農戶為承包經營權主體,婦女在土地承包中,沒有被當作一個有權利的個人來看待。在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登記中,大多只登記男性戶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婦女就很難爭取到財產,也會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
2、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和婦女婚嫁流動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一般來說,農村以10年為周期調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據婦從夫居婚俗,農村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她們因婚姻而流動,往往在婚姻關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權和受益權。當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已經大大增強,農村家庭的穩定性也在減弱,就更加加劇了這一矛盾。
3、村規民約合法化與農村土地政策相結合產生影響。在農村男權文化背景下,有權參與村規民約制定的基本為男性,思考問題、做出決定也往往從保護男性家族利益出發。《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個別土地承包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會、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中流失。
4、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調整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沒有考慮婦從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實施對不同性別的影響。將農戶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的婦女就不能單獨享有土地承包權。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沒有考慮到社會性別利益關系的差別化,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
5、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的救濟途徑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濟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這樣,村民大會在處理婦女土地權益分配上的違法決定,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政府很難為侵權婦女提供救濟。二是司法救濟的缺失。法院在處理涉及婦女土地權益案件時,一般都不愿受理這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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