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老師的一封信作文
法律規定了產假制度,只要女職工確實懷孕了,無論其是否結婚,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她都有權利休產假。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具體案情:
去年11月1日,某公司招聘25歲的鄒小姐為銷售部業務員,并與她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面試和入職時,她在表上填寫的都是未婚。我公司規定,業務員除周五來單位提交報表外,平常在外聯系業務,不用坐班。她入職時正是冬天,穿的衣服多,來單位又少,誰也沒發現她有什么變化。
今年4月底,她突然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產假,并填寫了請假審批單,在經理還沒搞清楚狀況的情況下就不來上班了。公司認為鄒小姐請假未被批準就擅自離崗,便從5月起停發了她的工資。產假到期后她也未上班,發短信說在休病假。
請問,在沒向公司提交準生證明等證件的情況下,她有權休產假嗎?公司能否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說法:
鄒小姐在沒向領導解釋清楚時,就以休產假為由不到單位上班,產假結束后又不到公司交病休證明,這確實不妥。對于她是否有權休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及北京市《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規定了產假制度,只要女職工確實懷孕了,無論其是否結婚,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她都有權利休產假。所以,只要單位的職工確實生育了,她就有權利休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等規定,公司不能因鄒小姐生育就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她產后未上班表示正休病假,如果有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用人單位也不能在醫療期內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有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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