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玉蘭樹作文
在目前工傷保險處理過程中,經常出現職工工傷后,治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能全部報銷的情況。對于未能報銷的治療費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是由勞動者自擔,實踐中爭議頗大,各地尺度不統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該條規定,不予核準報銷的工傷治療費用是指,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項目錄”)的一切醫療開支。一般而言,“三項目錄”能滿足工傷職工的治療需要。但實踐中,由很多醫療機構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或者患者自身追求更好的治療效果(甚至包括“順便”治療工傷以外的傷病),往往在診療過程中增加醫療流程,選擇使用更加昂貴的替代藥物或醫療器材,于是造成超出“三項目錄”不能被核準報銷的治療費用。
解決這個問題,不但需要考慮未能報銷的原因,也要考慮未能報銷部分費用的負擔主體。本人認為,處理該問題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第一,工傷保險賠償的無過錯原則。三項目錄以內的治療費用應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或者雖然未納入三項目錄,但有證據證明必須采用某種藥品、器械的,所產生的費用同樣應當適用無過錯原則;第二,侵權責任法的過錯原則。超出三項目錄范圍,且無證據證明有超出必要的,超出部分的費用應屬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侵權結果,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來判斷勞資雙方的負擔情況。
具體講,本人認為比較理想的處理方式應當區分以下情況:
1.勞動者治療工傷以外疾病所產生的一切治療費用,應當由勞動者自行承擔。
2.治療工傷過程中,沒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項目錄范圍的藥品、醫療器械,但勞動者為追求更好治療效果而采用目錄外藥品、器械的,所產生的未報銷費用,要分析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原因,區分勞資雙方的過錯,按照侵權責任法來分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責任。
3.治療工傷過程中,沒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項目錄范圍的藥品、醫療器械,但因醫療單位原因而采取目錄外藥品、器械的,所產生的未報銷費用,應當在首先適用上述規則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責任后,再具體區分醫療單位是否具有過度醫療(特指以三項目錄作為是否過度醫療的標準)的過錯,從而在醫療單位與勞動者、或者醫療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再確定費用承擔比例。但是,應當以醫療單位明知該患者系治療工傷為前提。
4.治療工傷過程中,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項目錄的藥品、醫療器械。此時,三項目錄已經不能滿足治療工傷的需要,必須采取超出目錄的藥品、器械,由此發生的不能報銷的治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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