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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暑假補習作文300字

    時間:2025-07-21 17:19:17 暑假 我要投稿

    暑假補習作文300字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以下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推薦的2016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通知,歡迎大家閱讀。

    暑假補習作文300字

      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于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 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2月17日

      【知識擴展】

      中國契稅起源于東晉時期的“估稅”,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當時規定,凡買賣田宅、奴婢、牛馬,立有契據者,每一萬錢交易額官府征收四百錢即稅率為4%,其中賣方繳納3%,買方繳納1%。北宋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開始征收印契錢(性質上是稅,只是名稱為錢)。這是不再由買賣雙方分攤,而是由買方繳納了。并規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從此,開始以保障產權為由征收契稅。以后歷代封建王朝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等產權變動都征收契稅,但稅率和征收范圍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順治四年(公元1648年)規定,民間買賣、典押土地和房屋登錄于官時,由買主依買賣價格,每一兩銀納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買賣契稅稅率提高到9%,典當契稅稅率提高到6%。

      中華民國成立后,于1914年頒布契稅條例。規定稅率為:買契9%,典契6%。另外,還有一些免稅規定:官方、自治團體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買賣、典當土地房屋時免納契稅。1917年,北洋政府將稅率改為買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稅,但以不超過正稅的1/3為限。

      1927年國民政府公布驗契暫行條例及章程,將契稅劃歸地方收入。 1934年國民政府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上,通過了《契稅辦法四項》,要求各省整理契稅,規定買契6%,典契3%為稅率高限,附加稅以不超過正稅的一半為原則。至此,契稅稅率在全國統一起來。1940年,國民政府公布《契稅暫行條例》,將稅率改為買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稅暫行條例》,將稅目擴大為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兩個稅目。由于契稅是以保障產權的名義征收的,長期以來都是納稅人自覺向政府申報投稅,請求驗印或發給契證。因此,契稅在群眾中影響較深,素有“地憑文契官憑印”、“買地不稅契,訴訟沒憑據”的諺語。

      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發布《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征收契稅。1954年財政部經政務院批準,對《契稅暫行條例》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對公有制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買賣和轉讓,征收土地契稅也就自然停止了。這樣使得契稅征收范圍大大縮小,收入額很小。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國契稅征收工作基本處于停頓狀態。

      改革開放后,國家重新調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房地產市場逐步得到了恢復和發展。為適應形勢的要求,從1990年開始,全國契稅征管工作全面恢復。恢復征收后,契稅收入連年大幅度增加,從1990年的1.34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36億元,成為地方稅收中最具增長潛力的稅種。但由于《契稅暫行條例》立法年代久遠,很多規定與當前的實際情況相脫節,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執行。為了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的需要,充分發揮契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功能,從1990年起,就著手開始了《契稅暫行條例》的修訂工作。其間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數易其稿。1997年7月7日,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第224號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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