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世界華僑華人攝影展征稿啟事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咨詢:
公司因為改制需要大規模的裁員,給予被裁員工的補償是一年一個月的工資(僅僅是工資,不包含年終獎金、津貼等等),請問這樣合理嘛?我們的收入是平時工資加年底獎金,這兩部分基本上對半。
公司購車的政策是員工根據職位不同有不同的購車補貼,兩年前我借了公司四萬元買車,并跟單位簽署了購車協議,協議中關鍵有三點:1、車輛掛公牌;2、在公司服務滿四年,不用還公司的借款,車輛可以轉私牌;3、不管什ô理由在四年內離開公司,須全額還回公司借款。請問這樣的協議是合法的嘛?
律師解答:
首先你要明確一下,這200名同事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稱為勞動合同終止,與裁員不是一回事。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但是裁員必須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且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裁減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的,應該支付被裁人員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ÿ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你們公司不把獎金津貼計算入內,是不對的。
至于你的購車協議,沒有什么違法之處,應該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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