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想對你說作文(通用44篇)
A、孕期不得從事怎么樣的勞動,哺乳期呢?

答:孕期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哺乳期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B、能否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加班或上夜班,哺乳期呢?
答:不得安排孕婦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也就是不得安排加班)。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安排上夜班。哺乳期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
C、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答:算做勞動時間。
D、對孕期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E、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有何待遇?
答: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不得安排上夜班。
F、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如何發放?
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G、女職工哺乳可以請假嗎?
答: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女職工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工資。
H、若產假期滿,女職工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生證明,其超過產假的待遇,能否按病假處理?
答: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I、哺乳期的授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J、哺乳假是否可以延長?
答: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孔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k、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女職工發現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已經懷孕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應如何處理?
有的用人單位會以女職工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未告知其已經懷孕的事實,并且離職手續已經辦好為由,拒絕女職工的請求。
雖然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不知道女職工已經懷孕的事實,但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就已經存在著懷孕的事實,由于女職工在受孕后都有一個待發現的過程,從客觀受孕到主觀認識到已經懷孕,本身就有一個時間過程。因此,用人單位以女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未告知其已經懷孕的事實來進行抗辯不應得到支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和《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哺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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