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寫《楚王好細腰》的作文范文
目前,大學生利用暑期打工賺取學費和生活費的現象比較普通,相關的權利糾紛也紛至沓來,大學生署期打工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事關大學生切身利益的大事。

大學生打工受到權益侵害的關鍵原因還在于有關法律法規定性的不明確,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一般大學生暑期或課余的打工并不被認為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使得大學生打工在諸如工傷、勞動安全等方面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一旦在打工中與雇主發生糾紛,由于通常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文本,也往往不能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使得很多大學生最終選擇忍氣吞聲。筆者認為,打工大學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在打工中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理應簽定勞動合同。
大學生作為勞動者主體適格。《勞動法》規定一般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而在校大學生絕大多數已滿十八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參加民事活動。因此,大學生作為勞動者主體適格。
從《勞動法》立法本意來看。《勞動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將大學生署期打工作為勞務關系來處理,對大學生(勞動者)是不利的,這就違背了《勞動法》的立法本意。另外,《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九十年代的“大學生包分配”。為避免單位將其視為就業而影響對大 學生分配,目的在于保護大學生的畢業分配工作。而到如今,包分配工作早已物換星移,此規定不合理之處逐漸凸顯。大學生打工期間被“黑”的事件屢見報端,罪魁禍首就是未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大學生利用暑期打工也不同于業余時間勤工儉學。大學生利用暑期打工理應作為勞動者對待,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大學生在利用業務時間勤工儉學。
綜上,大學生暑期打工理應認定為勞動關系,應該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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