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重陽節創意寄語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付出勞動,獲得合理的報酬,這是《勞動法》賦予每個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然而,時下,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筑企業無視法律規定,或隨意欠薪,或欠薪逃匿,甚至有的還“惡意欠薪”,以致一些勞動者采取堵路、跳樓、沖擊政府、自焚等極端方式“討薪”,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對“惡意欠薪”,一般只采取行政手段治理,力度不夠,以致“惡性欠薪”屢禁不止,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了社會和諧與穩定。
其實,別人為你勞動,你不依法支付報酬,從道義上講,是一種惡行,與侵占、侵吞他人財產無異,不是犯罪是什么呢?既然是犯罪,就應該有相應的罪名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這樣才契合法治精神。而今,擬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無疑是從法律上給“惡意欠薪”者戴上“金剛箍”。這不是隨心所欲,其實早有先例可循。
國外且不說,就說香港《雇傭條例》明確規定,雇主不按時支付工資給雇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0萬港元及監禁3年。反觀我國刑法中的“侵犯財產罪”,雖然有12項罪名,就是沒有一項罪名涉及到欠薪問題。欠薪不犯罪,以致“不欠白不欠,白欠誰不想欠”,暴露出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缺位。
從這個角度上講,刑法增設“惡意欠薪罪”,加大力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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