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倡議書
勞動法 離職

關于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能夠針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兩種情況約定違約金。但是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違約金的范圍做了一點限制和擴展。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看看你有沒有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再比照上述法條看看要不要給違約金吧。一般都沒有吧。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交接好工作,拿完剩下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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