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底作文700字
第一條 為深化依法治村,建設“平安村莊”,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我村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協調發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把各項事業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實行依法治村堅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成立以村支部書記為組長的依法治村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章程的具體實施,協調村民委員會具體管理村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人人都要認真學習、自覺踐行本章程,為繁榮我村經濟,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做出貢獻。
第二章 村級組織建設
第一節 村黨支部建設和黨員管理
第四條 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支部書記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對村級工作負有主要責任。
第五條 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1、領導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各村級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落實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重大人事、工作安排,較大數額財務開支,集體資產管理,社會穩定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3、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作好發展黨員工作。
4、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5、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項工作。
6、支部班子要關心群眾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六條 村黨支部建設制度
1、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黨風黨紀和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統一認識,改進工作。村黨支部每年年終組織開展一次評先樹優、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嚴格考核黨員各方面的工作情況。對黨員的年終考核與鑒定,由村黨支部統一歸檔保存。
2、“三會一課”制度。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小組會、黨課教育制度是黨的基層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嚴格黨員管理,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制度。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1月、4月、7月、10月10日);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每月5日);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到二次(每月8日、18日);每季度應組織黨員上一次黨課(1月、4月、7月、10月10日)。黨支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況,可以隨時召開相關會議,具體時間由黨支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3、黨費收繳管理制度。黨員應按照標準按月繳納黨費。依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98]2號文件規定執行,對無正當理由長期不繳納黨費的黨員,村黨支部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超過六個月不繳納黨費的,按自動退黨處理。
4、黨員發展管理制度。發展黨員必須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按照黨員發展工作的程序,認真履行手續。村黨支部要有計劃地為黨的事業培養后備力量,按一職一備的要求確定培養后備干部,至少要有3名以上比較成熟的入黨積極分子,積極做好領導班子的新老更替工作。
5、廉潔勤政治度。支部成員要做到“五帶頭”、“五不準”。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不準做特殊黨員和特殊村民;帶頭清正廉潔,不依仗職權為自己或親屬謀私利;帶頭做人民公仆,不準貪圖享受只顧個人利益;帶頭遵紀守法,不準違法亂紀。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代表全體村民行使職權。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村民委員會要自覺維護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推行村級“四民主”,積極主動地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工作。
2、按照黨支部的總體部署,辦理村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5、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規定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和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辦公制度。每天按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全年工作不少于300天。公休日或節假日應當安排值班。堅持在辦公室辦公,不在家中研究和答復涉及村務的問題。
2、會議制度。每星期召開一次例會,每季度一次總結會;特殊情況或特殊需要時,不定期召開“兩委”聯席會議,一般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項進行研究。
3、自律制度。每月10日為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學習日。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正確行使村民賦予的各項權力,為政清廉,秉公辦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三節 其他村級組織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
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其組織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2、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其主要職責是:(1)討論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2)討論制定村級事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討論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3)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4)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5)討論制定村級規劃,決定本村各項福利事業和公益事業;(6)聽取和審議村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7)聽取和審議財務管理及財務收支的情況報告;(8)決定給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依法確定。
2、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推選村民代表一般應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當選后10日內進行,當選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當選的村民代表,其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屆為三年。
3、按照程序補選村黨支部成員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推舉支部書記為村民代表會議主席。村民代表會議由主席安排村民委員會召集,由主席主持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提前3天將要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代表過半數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
4、村民代表會議職權取決于村民會議的授權。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并調整、審議通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會議
1、村民委員會員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屆為三年。
2、村民小組的主要職責是:(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3)召開小組會議,辦好小組事務,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匯報各項工作和活動開展情況;(4)管理本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第十四條 群團組織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村級應當設立團支部、婦代會、民兵連等群團組織,并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堅持有關工作制度,積極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章 “四民主兩公開一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 民主選舉
1、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連選連任。
2、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3、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4、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5、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民主決策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都應當列為村級重大事務。其內容和范疇主要是:(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等集方案;(4)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2、村級重大事務必須實行民主決策,堅持先支部后村委、先黨員后群眾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一般要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先召開村黨支部會議研究提出決策方案,然后召開“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
3、村級重大事務必須按下列程序決策:(1)黨支部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及上級黨委的工作部署,根據本村實際,召開支部會議提出決策方案;或者由村委會提出方案,報經支部同意后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討論。(2)召開支部、村委聯席會議,討論修訂決策方案。(3)由支部召集黨員大會,征求意見,對方案進一步修訂,然后形成黨員大會決議。(4)將決策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通過后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 民主管理
1、村集體資產(指集體土地、集體房產、集體企業等)的承包、出租、變賣等工作,村黨支部及村委會必須在嚴格遵守國愛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履行規定的四步決策程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付諸實施。
2、按照繡惠鎮人民政府關于實行農村集中計帳的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村所有村級集體財務活動納入計帳中心統一管理。所有集體資金進入計帳中心村級帳戶,所有現金支出從計帳中心村級帳戶劃出。每月的集體收入,報帳員必須于25日前按所開票據上的金額繳入計帳中心專戶,并附報上繳收入明細表。
3、建立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薦或選舉產生,一般3人至5人。“兩委”成員的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4、村級一切財務開支必須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進行審批,實行支部書記一支筆簽字制度。一切開支必須由當事人(經手人)、村支部書記簽字,并經村民主理財小組理財加蓋理財公章,然后由計帳中心負責人簽批后,方可由計帳中心會計審核并報銷。
第十八條 民主監督
1、積極推行民主評議制度。每年年終召開一次評議會議,參加評議的人員主要是村民代表或戶代表,可以擴大到18周歲以上的村民,評議對象為“兩委”成員及享受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
2、健全村干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和村務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審計由繡惠鎮人民政府負責,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3、建立村務第十九條 村務和財務公開
第十九條 兩公開一監督
1、村務公開要從農民群眾普遍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凡屬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及村里的重大問題都要向村民公開。主要內容包括十個方面:(1)本村享受補貼的人數和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中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3)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4)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方案;(8)救濟救災款的發放情況;(9)村民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2、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1)村財務計劃及其執行情況;(2)各項收入和支出;(3)各項財產的購置費用;(4)債權債務;(5)各項收益分配;(6)水電費收繳特別是村干部的水電費繳納情況;(7)以資代勞收入;(8)企業出租、承包費、農業補貼;(9)招待費支出、福利費發放;(10)干部工資補貼。
3、實行村務和財務統一公開日、質詢日、接待解答日制度。統一公開日,即規定每年1、4、7、10月的15日為公開日,屆時各村要按照規定的內容將上季度的事務和財務情況公之于眾;統一質詢日,定在每年的1、4、7、10月的17-18日,即在公開日兩天后,村民對公開結果不滿意或認為不實的,可以向村干部提出質詢;統一接待解答日,即在公開日后的第一個星期一,對村干部不愿回答、不能回答和回答不能讓群眾滿意的問題,由鎮包城關辦事處領導到城關辦事處,負責接待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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