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綜合實踐活動總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中層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學、規范、高效的用人機制,促進單位各部門工作卓有成效地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層干部,是指單位內部各行政及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含副職)。
班組長的聘任、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中層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中層干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條件好,責任意識濃,事業意識強,開拓意識好;
2、業務熟練,肯于上進,自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工作組織協調能力;
3、工作積極主動,踏實肯干,務實求新,具有敬業精神和大局意識;
4、堅持原則,勇于承擔責任和糾正錯誤;善于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夠以單位利益為重,凡事從集體利益出發,有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
6、能夠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思想先進,團結同志,熱愛本職工作。
第三章 中層干部的產生
第四條:中層干部的產生,按照領導班子提名、職工評議的程序,實行聘任制辦法。
第五條:中層干部的任用,在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下,應從工作實際出發,打破學歷、資歷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選拔有實際工作能力、能夠真正帶動部門工作發展的人選。
第六條:中層干部的任用范圍一般為單位在編在崗職工。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崗位,應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可以聘用單位以外的人員。
第七條:對現有的中層領導實行直接聘任,對新提拔的中層領導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后,應接受職工代表或所在部門職工的民主測評
第八條:新聘任中層領導的職工評議以無記名劃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票超過總有效票數的60%以上的,為通過評議,單位下發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為沒有通過評議。
第九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且通過職工評議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為一年。
第十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但沒有通過職工評議的,不擔任中層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職位空缺,應由領導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進入評議程序,產生新的人選。
第十一條:中層領導的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單位不再續聘的,視為自動解職,不在享受單位所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章 中層干部的職責
第十二條:中層干部應切實履行職責,在職責范圍內認真開展工作,既堅持原則,又要方法靈活,當好領導幫手。
第十三條:負責起草、修訂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工作標準;
第十四條:擔負本部門責任,認真落實既定計劃,圓滿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領導決策,圓滿完成各項臨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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