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店慶簡短賀詞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多項資質的大型綜合性施工企業,為了加大市場擴張力度,鞏固和拓展市場規模,更新市場經營觀念,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目標,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公司。為加強對分公司的管理,維護公司整體形象和投資利益,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和整合機制,對公司的組織、資源、資產、投資等事項和規范運作進行風險控制,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抵抗風險能力。
分公司應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經營,規范運作,遵循本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環境條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保證本制度的貫徹和執行。
本制度適用于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分公司。
第二章:分公司成立條件
1、申辦分公司要具備的以下條件:
(1)必須設立固定的工作辦公場所。
(2)有充足的經濟支撐,且資金來源合法可靠。
(3)必須選好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懂工程建設管理,具有良好從業素質的人員擔當分公司負責人。
(4)必須設有專(兼)職財務人員。
(5)分公司必須配備能開展施工工作的施工隊伍。最低配備標準為1個總工程師,2個專業工程師,2個專業技術員。分公司為施工管理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包括注冊建造師、專業工程師、專業技術員)。
(6)具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資源。
(7)抵押或擔保:必須提供不動產進行抵押擔保或進行現金擔保、公司擔保等。
2、分公司設立的審批:
(1)分公司具備以上條件后,由總公司派員進行實地考察,符合相關條件上報總公司審批。
(2)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總公司董事會會議決定,董事長批準。
3、各分公司設置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與公司總部相關部門具體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分公司的管理
一、經營管理
1、分公司要在總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施工業務,經營范圍應以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為準,不得從事非經營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2、必須無條件服從總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無條件服從總公司的管理,確實維護公司的利益。
3、分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施工生產活動及有關的社會活動均需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并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造成總公司損失的,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
4、各分公司應根據市場及自身情況編制本分公司的年度經營、投資、籌資及財務預算,并將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編制文件應報總公司備案,總公司監督執行。
5、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總公司信息管理系統,必須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分公司及各項目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信息,為總公司的經營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6、分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總公司匯報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況,包括所施工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財務報表。外地可用傳真、電子郵件和總公司網站等形式上報總公司。
7、分公司應以公司整體發展為已任,顧全大局,立足長遠。結合本分公司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體系,加強制度建設,確保經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管理、財務管理、隊伍管理等各項工作到位,并將分公司管理體系報公司備案。
8、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股權處置權、資產處置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準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如為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項目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后書面上報總公司,由總公司領導班子審查并提請總公司董事會批準方可實施。
9、總公司給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須由公司委派人員負責保管使用。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類印章,否則總公司處以嚴厲處罰或撤消分公司的經營權。
10、分公司在承攬施工項目時,必須自己組織施工隊伍,總工程師應由總公司進行資格確認和授權,如臨時需要借用總公司人員,必須征得總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規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
11、分公司在承攬施工業務時,招投標項目由分公司自行組織編制投標文件,并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分公司名義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訂立合同必須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招投標工程如需總公司編制投標文件,總公司將收取標書編制費。
1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工作質量考核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用工經濟糾紛賠償,由分公司承擔,如給總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總公司將撤銷分公司的經營權。分公司借用總公司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部,不論何種原因受到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除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分公司及項目管理部進行處罰外,分公司還應對相關借用人員個人進行經濟補償。
13、總公司提供公司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件、執照以及其他的相關資信資料,以便分公司用以辦理注冊備案及投標過程中使用,借用期限為2個星期,最多1個月。借用公司人員上崗證件收取一定費用。
三、人事及薪酬管理
1、各分公司應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總公司安排人員協助管理。
2、分公司人事管理實行定編、定崗、定薪。由分公司負責人結合本分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分公司崗位任職資格、待遇、報酬等相關條件,報總公司備案。
3、建立各分公司經理向總公司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的經理必須每季度向總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情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4、分公司應制定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備案。
四、工程投標
1、分公司的投標文件編制、投標定價由分公司全權負責,總公司提供協助。
2、中標前,總公司派遣1名管理人員進駐分公司管理,包括管理分公司證照、公私章等事務,根據工程需要及時提供相關證書、印章。
3、總公司無條件配合分公司的投標工作,投標前五天,分公司通知投標時間和人員,總公司及時安排建造師本人到分公司參加投標,其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出差補貼等費用由分公司承擔。分公司承擔相關人員交通費、食宿費外,還應支付出差補貼費,副總經理1500元/一次,一級建造師1200元/一次,二級建造師及技術負責人1000元/一次,其他人員800元/一次計算。
4、工程中標后所使用人員的社保由分公司承擔,具體由分公司按月向總公司繳納。
5、分公司負責協調工程投標的各種關系,協助分公司購買合同文件并承擔相關費用、出具投標保函(保證金)和中標后履約保函(保證金)。若需總公司協助辦理保函,相關費用及抵押金由分公司承擔。
五、工程項目管理
1、各分公司應接受總公司的檢查監督,積極配合總公司相關部門完成總公司指令的各項檢查評估工作。分公司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總公司相關人員執行的監督檢查任務,不得打擊報復相關人員。
2、總公司相關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分公司工程項目進行檢查評估。以便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安全生產及質量狀況做出全面評估,并及時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項。
3、分公司必須建立質量管理機構,負責制訂本分公司質量創優計劃,定期檢查實施階段工程質量,有計劃有組織對員工進行施工操作規程培訓,組織學習、貫徹落實質量認證體系,不斷提高施工人員操作水平和質量意識,積極引進新技術、新工藝,鼓勵技術創新。
4、分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分公司安全生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明確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若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積極控制處理并及時向總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5、分公司應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簽訂工程合同時,應認真把握、細致研究合同條款,分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均須簽訂后一周內向總公司備案。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分公司所簽合同及合同的執行負責。
6、項目管理部管理制度按總公司規定執行。
六、財務管理
1、有關籌備成立分公司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分公司負責承擔,分公司有自主經營權,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分公司自行負責。
2、分公司日常事務由乙方管理,人員、社保、工資、房租、車輛、水電等經營和非經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分公司在經營管理中所發生的一切風險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3、列入總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總公司財產屬總公司所有,分公司財產屬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財務權利是管理分公司資產,財務責任是實現利潤,實現利潤后根據薪酬制度兌現有關管理和生產人員的利益。總公司對分公司財務管理通過授權控制、預算管理、會計監督等方式,安排分公司的財務債權利體系。
4、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開具發票,涉及的營業稅,增值稅、各種所得稅及稅金附加由分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繳納不得拖欠。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預繳的所得稅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潤由分公司自行承擔,總公司管理費部分應繳納的所得稅由總公司承擔。
5、按照分公司所在地市場需要為分公司開立總公司一般轉賬賬戶,繳納地方營業稅、所得稅、收支工程款和隨時進出投標保證金,為方便分公司財務人員使用開立的一般賬戶銀行印簽章一套,由財務人員和分公司分別保管并同時使用。
6、分公司所有賬目和相對財務憑證由分公司保管,總公司有權查閱、審核、監督。
7、分公司經營項目的款項支付時,資金使用額度在總公司扣除(按收款進賬額比例扣除)的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內明確資金用途,并備齊相應財務發票等手續后由分公司自行開支。
8、分公司對支付給勞務工資、材料供應商、分包商的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給,并具備相應的財務支付手續,否則,如有與之相關的投訴或舉報,總公司有權對分公司進行處罰。
9、分公司每年(以本合同簽訂之日30日歷天數后開始計算時間)向總公司上繳的管理費金額=(A—5000萬元)×0.5%+50萬元(此計算公式中的A代表每年的合同總金額,最終A按合同總金額結算價調整)。如果當年合同總金額不足5000萬元,仍上繳保底管理費50萬元。合同簽訂后第一年的保底管理分兩次費繳納,繳納時間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第二年到第五年的保底管理費繳納時間為當年的6月30日前。超過保底管理費后的其余管理費在支付進度款(A>5000萬元)時按比例繳納。
10、分公司已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規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結束前總公司財務賬上未有體現該工程管理費收取情況記載的,總公司有權按規定向分公司收取該工程的管理費。
七、重大事項管理
1、各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總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并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
分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后一小時內報告總公司:
(1)遭受重大損失(包括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等)。
(2)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3)重要合同(借貸、委托、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4)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5)重大行政處罰。
2、分公司的負責人是所在分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同時各分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作為指定聯絡人,負責向總公司報告信息。
3、內幕知情人對總公司及分公司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附則
1、各分公司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認真履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報告職能,切實完善經營管理工作,并接受總公司的監督檢查。
2、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3、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規范公司內部運作機制,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據總體戰略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及業務發展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體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加強對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對公司的組織、資源、資產、投資和公司的運作進行風險控制,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第四條:公司依據對子公司資產控制和規范運作要求,行使對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同時負有對子公司指導、監督和相關服務的義務。
第五條: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目標框架下,獨立經營、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運作企業法人資產,同時應當執行公司對子公司的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公司的子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該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建立對其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子公司應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按規定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人選按子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確定。具體程序為:
一、委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程序
(一)由公司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
(二)報董事長最終審批。
(三)公司人事部門以公司名義下達委派公文。
二、推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程序
(一)由公司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
(二)報董事長審批。
(三)公司人事部門以公司名義辦理正式推薦手續。
(四)提交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按子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確定。
(五)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條: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以下職責:
(一)依法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承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責任。
(二)督促子公司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經營,規范運作。
(三)協調公司與子公司間的有關工作。
(四)保證公司發展戰略、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
(五)忠實、勤勉、盡職盡責,切實維護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應公司要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任職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它重大事項。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會的審議事項,應事先與公司溝通,重大事項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分別提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審議。
(八)承擔公司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公司和任職子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職子公司的財產,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任職子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上述人員若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于每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在此基礎上按公司考核管理辦法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子公司應當加強自律性管理,并自覺接受公司工作檢查與監督,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提出的質詢,子公司的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子公司在作出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后,應當及時將其相關會議決議及會議紀錄報送公司對應部門備案存檔。
第三章:經營及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子公司的經營及發展規劃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在公司發展規劃框架下,細化和完善自身規劃。
第十五條:子公司應依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導建立起相應的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
第十六條:公司管理層根據公司總體經營計劃,在充分考慮子公司業務特征、經營情況等基礎上,向子公司下達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利潤等經濟指標,由子公司經營管理層分解、細化公司下達的經濟指標,并擬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子公司應定期組織編制經營情況報告上報公司,報告主要包括月報、季報、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子公司應完善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風險控制,投資決策必須制度化、程序化。在報批投資項目之前,應當對項目進行前期考察調查、可行性研究、組織論證、進行項目評估,做到論證科學、決策規范、全程管理,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條: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應遵照公司規定,需根據不同情形經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需經本公司審議的事項,子公司在召開相關會議之前,應先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權限提請本公司審議。
第二十條: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應遵循其章程、本公司《章程》及國家相關管理制度中有關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經過子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需經本公司審議的事項,子公司在召開相關會議之前,應先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權限提請本公司審議。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對外投資、非日常經營性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等重大行為,應遵照子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權限,經過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控股子公司在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之前,應及時報告公司,在本公司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方可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公司派出人員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時應按照公司的決策或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在經營投資活動中由于越權行事給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合理籌措和使用資金,有效控制經營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項資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保證子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和持續經營。
第二十四條:子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子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內控制度適用于子公司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財務會計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財務部對報送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其財務報表同時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第二十八條: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安排使用資金。子公司負責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外投資、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權進行費用簽批,對于上述行為,子公司財務人員有權制止并拒絕付款,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二十九條: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不得隱瞞其收入和利潤,私自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
第三十條:對子公司存在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公司和子公司財務制度情形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按國家財經紀律、公司和子公司有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子公司應當妥善保管財務檔案,保存年限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內部審計監督與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對子公司的審計監督,由公司審計部門根據公司內部審計的有關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工程項目審計、重大經濟合同審計、制度審計及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
第三十四條:子公司在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準備,并在審計過程中給予主動配合。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內部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須認真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定期核查制度,具體工作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檢查方法分為例行檢查和專項檢查:
(一)例行檢查主要檢查子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性、獨立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
(二)專項檢查是針對子公司存在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主要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章程履行情況、內部組織結構設置情況、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及有關文件、債務情況及重大擔保情況、會計報表有無虛假記載等。
第六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子公司行政事務由其人事行政部門自行管理,公司行政部門予以指導。
第三十八條: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應參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層制訂各自的管理規定,并報子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九條:子公司應當將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設立資料、公司章程(復印件)、公司管理及內控制度等文件資料報送公司對應部門備案。子公司變更營業執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內部控制制度后,應及時向公司對應部門報送修改后的文件資料,保證備案資料及時更新。子公司發生對外投資等重大經營事項所簽署的相關協議和文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資料等,應及時向公司對應部門報備、歸檔。
第四十條:子公司相關文件需加蓋公司印章時,應根據用印文件涉及的權限,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后,到公司蓋章。
第四十一條:子公司開辦時的工商注冊工作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協助辦理,之后的年審等工作由子公司自行辦理,并將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存檔。
第四十二條:子公司發生法律事務時,可請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協助辦理。
第七章:人力資源管理
第四十三條:子公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法自行制定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用工行為。公司人事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子公司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單立社保賬戶,自行組織員工培訓、辦理員工入職和離職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子公司獨立進行考勤,考勤規定應盡量與公司保持一致。薪資政策應以公司的薪資政策為參考,結合當地同行業水平制定,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公司整體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子公司應根據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項人事管理制度,并履行審批手續后實施。
第八章:績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公司既定的發展戰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應建立對子公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制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應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實施績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對其履行職責情況和績效進行考評。
第四十九條:子公司中層及以下員工的考核和獎懲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層自行制定,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二〇xx年十月二十日起開始施行。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蘇州東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明確公司與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財產權益和經營管理責任,確保子公司規范、高效、有序的運作,提高公司整體資產運營質量,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范圍:
1、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權或股份占注冊資本50%以上的子公司。
2、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或股份占注冊資本50%以上的子公司。
3、持股比例雖然不足50%,但可以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或者能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辦法的有效執行負責。
第四條:各子公司應遵循本辦法規定,結合公司的其他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環境條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保證本辦法的貫徹和執行。公司各職能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及相關內控制度,及時、有效地對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如公司的子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應參照本辦法的要求逐層建立對其下屬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監督。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條:公司對子公司行使服務、協調、監督、考核等職能,并依據整體制度規范的需要,有權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子公司應依法設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或監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及三會制度,確保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能合法運作和科學決策。
第六條: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對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權利:
(一)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
(四)查閱子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參加子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法律、法規或子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公司享有按出資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可根據需要對任期內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選做適當調整。
委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1、董事、監事人員職責:
對子公司股東會負責,維護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外,其工作內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子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積極參與子公司經營管理。
(2)親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確實不能參加的,必須就擬議事項書面委托其它董事、監事代為表決。
(3)通過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履行公司關于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時向公司報告子公司重大情況。
(5)專職董事在公司董事會、總經理的領導下全權代表公司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并對子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管理。
(6)兼職董事、監事,不在子公司領取任何報酬,視年末工作情況和業績給予一定獎勵。兼職董事、監事在子公司需要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子公司實報實銷,記入子公司成本。
2、經理人員職責:
(1)代表公司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職崗位的職責。
(2)執行所在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制定的經營計劃、投資計劃。
(3)向公司董事會報告所在子公司的業務經營情況。
(4)執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5)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述職。
3、財務負責人職責: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進入子公司管理層,業務上接受公司財務負責人管理、監督和指導。主要負責和參與以下工作:
(1)協助總經理參與子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管理。
(2)貫徹執行公司財務目標、財務管理政策、財務管理制度。
(3)對所在子公司的投資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4)負責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項財務控制體系。
(5)有權對所在子公司董事會或經營層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相關政策、子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必要時將情況上報公司。
(6)子公司財務主管以上人員的聘任,需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備案。
第八條:子公司不得違反程序更換財務負責人,如確需更換,應向公司報告,經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九條:子公司作出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后,參會董事或股東代表必須及時將其相關會議決議及會議紀要經到會董事簽字或各股東蓋章后報送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條:子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結合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制定和不斷修訂自身經營管理目標,確保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投資收益。
第十一條:子公司總經理應于每個會計年度內組織編制本公司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報子公司董事會審議后,再提交子公司年度股東會批準。
子公司年度工作報告及來年經營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經濟指標計劃總表,包括當年完成數及來年計劃完成數。
(二)產品本年銷售實際情況,與計劃差異的說明。來年銷售計劃及市場營銷策略。
(三)本年財務成本的開銷及來年計劃,包括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商品或產品成本。
(四)本年原材料、物資采購情況及來年計劃。
(五)本年生產情況及來年計劃。
(六)設備購置計劃及維修計劃。
(七)新產品開發計劃。
(八)對外投資計劃。
(九)各方股東要求說明或者子公司認為有必要列明的計劃。
各子公司在擬訂年度經營計劃時,可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及實際經營狀況,對上述所列計劃內容進行適當的增減。
第十二條:子公司總經理負責及時組織編制,并向公司匯報本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財務報表分析報告。
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簽字確認,對報表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子公司的經濟運營分析報告必須能真實反映其生產、經營及管理狀況,報告內容除了本公司采購、生產及銷售情況外,還應包括產品市場變化情況,有關協議的履行情況、重點項目的建設情況、重大訴訟及仲裁事件的發展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相關情況。子公司總經理應在報告上簽字,對報告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子公司在簽訂金額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銷售、采購原輔材料合同以前,應提交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正式簽約,同時報公司備案。
第十四條:子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印章、年檢報告書、政府部門有關批文、各類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體利益的文件應報公司備案。
第四章:財務、資金及擔保管理
第十五條:子公司應遵守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政策,與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子公司從事的各項財務活動不得違背《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各子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子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特征,按公司財務部的要求定期報送相關財務報表及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各子公司應比照每一年度的財務預算,積極認真地實施經營管理,盡力完成目標任務,特別要嚴格控制各項費用。
第十八條:子公司應嚴格控制與關聯方之間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往來,避免發生任何非經營占用的情況。如發生異常情況,公司將要求子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因上述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根據事態發生的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子公司因企業經營發展和公司資金統籌安排的需要實施專項貸款,應事先對貸款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并且充分考慮對貸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償債能力,提交可行性報告報公司審批同意后,按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執行。
第二十條:未經公司授權,子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也不得進行互相擔保。子公司確需提供對外擔保或者相互間進行擔保的,應根據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可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的發展需要提出投資建議,并提請公司審批。子公司申報的投資項目應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原則,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注重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盡可能提供擬投資項目的相關資料,并根據需要組織編寫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子公司投資項目的決策審批程序為:
(一)子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二)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研究。
(三)填寫請示審批表,經子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簽署,報公司審核(公司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子公司聘請審計、評估及法律服務機構出具專業報告,費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公司審核意見為可行的,子公司提交子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后即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子公司應確保投資項目資產的保值增值,對獲得批準的投資項目,申報項目的子公司應定期向公司匯報一次項目進展情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及人員臨時需要了解項目的執行情況和進展時,子公司相關人員應積極予以配合和協助,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回復,并根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子公司(除專業投資公司外)原則上不進行委托理財、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為基礎的期貨、期權、權證等衍生產品的投資。若須進行該等投資活動前,除按本制度二十二條程序審批外,還需提請子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該類投資活動。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子公司應參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并在該信息尚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子公司在發生任何交易活動時,應仔細查閱公司關聯方名單,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若構成關聯交易應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并按照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應的審批、報告程序。
第七章: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子公司除應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報表需要的各項外部審計工作外,還應接受公司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對子公司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狀況、制度執行情況等內部或外聘審計。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負責執行對各子公司的審計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的執行情況。對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子公司的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經營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高層管理人員的任職經濟責任。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及其他專項審計。
第二十九條:子公司總經理離任時,公司有權依照相關規定實行離任審計,并由被審計當事人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子公司必須全力配合公司的審計工作,提供審計所需的所有資料,不得敷衍和阻撓。如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按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部門對子公司審計結束后,應出具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提交總經理審閱。年終時,作為公司審計部門的工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八章:考核與獎罰制度
第三十二條:子公司必須建立能夠充分調動經營層和全體職工積極性、創造性,責、權、利相一致的企業經營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三條:各子公司應樹立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的思想,規范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力爭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公司根據每年與子公司簽訂的有關考核指標,對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并與其年度獎金掛鉤。
第三十四條:派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子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員工的業績評價,建立健全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并以此作為員工薪酬升降、職務晉降、獎懲的主要依據,特擬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
二、績效考核要求
第三條績效原則
(一)公平、公開、合理、有效。
(二)激勵與牽引作用。
第四條績效考核內容:著重考核員工的崗位工作業績,其考核要素主要為各崗位各項關鍵績效考核指標。
第五條實行定期考評制:每月、年中(是否有)及年終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評定,每月考評結果與員工當月績效考核工資掛鉤,年中及年終考評作為獎勵、晉升、處罰等依據。
第六條實行分級績效考核制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各分(子)公司、部門總經理級管理干部的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集團公司總經辦負責關鍵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與核算標準的.組織制訂與實施結果的匯總評價以及關鍵績效考核指標的跟催落實。
(二)各分(子)公司、部門負責本公司、部門副總經理(含)以下人員的績效考核,以及其關鍵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制訂、落實與結果評價;科級(含)以上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及考核結果應提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第七條績效考核方式與結果應用
集團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部門對本公司、部門所有員工在年中和年終進行考評,必須以目標責任書中的二主五輔關鍵考核指標作為主要績效考核依據。考核結果作為與其績效工資或獎金掛鉤的主要依考核結果作為實施獎勵、晉升、處罰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集團公司總經辦作為績效考核管理部門,有權對各分(子)公司、部門內部各級人員的關鍵績效考核體系、標準以及考核結果進行核查;對于不合理的地方有權要求糾正,并落實相應處理。
三、關鍵考核指標體系
第九條關鍵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制定
(一)主要圍繞各分(子)公司、部門核心職能進行制訂。
(二)經濟指標由總經辦、財務部根據集團公司戰略目標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制定,人才培養指標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制定。
第十條關鍵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實施
(一)集團公司財務部等直線管理部門對下屬分(子)公司的行業管理由財務部等自行考核;
(二)集團公司其他職能管理部門對分(子)公司的行業管理目標,要求由總經辦負責考核。
(三)具體實施標準按照該公司當年度目標責任書中所附考核標準及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授權自行管理的子集團公司,其績效考核體系參照集團公司模式自行制定考核標準、自行考核。績效考核體系及具體考核標準須在人力資源部、總經辦備案。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二章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七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
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準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
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準,同時抄報總行備案。
第十三條
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
籌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籌建就緒,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投資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履歷,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章程,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經營宗旨、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并注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復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年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五章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帳到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按金融機構審批權限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核方式包括: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材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權限,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準,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八章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并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并;
(六)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或虧損額已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并,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后,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九章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并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機構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和報表: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構檔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帳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二)無《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法金額處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丟失或涂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通報批評或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并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中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予以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帳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并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
二、關于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附一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
一、設置全國性或區域性銀行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1、設備全國性銀行,應具有2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金;設置區域性銀行,應具有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金;
2、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東企業,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暫行規定要求;
3、銀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4、新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專業工作;
5、具有完備的機構章程;
6、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具有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方面完備的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設置銀行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1、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必須是已經設立一年以上,經營業績良好,無違反金融監管法規行為的銀行;
2、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在擬設分支機構地區已經發生的貸款業務應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5、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撥給其各分支行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6、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應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管理指標;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審批權限及登記機關
1、設立名稱中冠有“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未冠有“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2、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各類銀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初次設立分支機構(含辦事處);各類銀行設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各類銀行分行跨省區設立分支機構,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
3、各類銀行設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但在籌建之前應向中國人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四、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五、銀行申請設立代表處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采購行為,加強對物資、工程和服務采購的管理與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采購,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物資、工程(含信息化項目)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所稱物資,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運輸工具、辦公、勞保、生活、五金、設備等其它產品。
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信息化項目還包括軟件、硬件及信息系統采購。
所稱服務,是指除物資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包括宣傳促銷服務、管理咨詢服務、科研開發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維修與維護服務及其他各類專業服務等。
第四條 采購工作要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采購工作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和法規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采購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各單位要成立評標委員會,其人員由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專職董事組成。
第七條 董事會是本級采購管理的決策機構,資產管理部是董事會的咨詢和執行機構。屬于職代會審議范疇的還要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資產管理部是采購活動的具體負責、組織與執行部門。
第九條 總經理在采購活動中的主要職責:審定本單位采購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審定《集中采購目錄》;審議年度采購計劃;審議采購方式;確定候選招標代理機構名單;指導和監督采購辦的工作。
年度采購計劃、采購方式經總經理審定后,報董事會批準。
第十條資產管理部的主要職責:起草采購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審核、匯總年度采購需求,編制年度采購計劃;編制《采購目錄》;抽選招標代理機構;審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確認中選供應商;組織自行招標采購;組織供應商資質認證;發布中選供應商。
第三章 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計劃編制
第十一條 各單位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
集中采購,是指通用物資、工程和服務,由資產管理部或資產管理部會同集中采購部門依據各部門、各單位采購需求,統一組織的采購。分散采購是指分別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部門主要職責:擬訂集中采購方案;組織編制集中采購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組織集中采購商務談判工作;與中選供應商簽訂集中采購協議;向采購辦提供中選供應商名單;保存集中采購文檔、資料和記錄。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按照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需求編制本單位《集中采購目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集中采購目錄》經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每年初由資產管理部組織編制本年度采購計劃,經批準后下發執行。投資項目在獲得項目批復后方可列入采購計劃。
(一)計劃提報。各部門、單位于當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采購需求,采購需求要包括項目名稱、采購內容、采購數量、項目金額、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等,報采購辦審核。擬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要提交擬采取采購方式的理由。
(二)計劃審核。資產管理部對采購需求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年度采購計劃草案,報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
(三)預算審核。將討論通過的年度采購計劃提交財務部審定。
(四)計劃確定。資產管理部根據財務部批復的年度預算,組織各部門、單位調整采購計劃草案,經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購計劃。
(五)計劃變更。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年度計劃和預算實施。確因生產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購計劃或變更采購內容的,要按照上述程序辦理追加采購手續。已批復的采購項目,需要調整預算的要報財務部審議通過后,提交原計劃審批機構審定。原則上采購計劃、預算每年調整1次。
第四章 采購方式及適用條件
第十五條 采購方式包括以下五種: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
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要作為主要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由資產管理部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投標文件的準備需3個月以上才能完成的;
(六)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七)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四)原采購的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五)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擴充的;
第二十一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五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二條相關部門依據批復的年度采購計劃、項目預算以及批準的采購方式,填寫《采購事項審批表》(附表1),報總經理設定、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可以組織自行招標;其余項目均要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庫,可通過競爭性方式,一次確定多家招標代理機構,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庫。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評標成員管理制度,嚴格認定評標成員資格,加強培訓考核、評價和檔案管理,根據實際需求和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成員進行更換和補充,實行評標成員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招標流程
(一)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對于招標采購項目,由相關部門填寫《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申請表》(附表2)向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總經理批準,由資產管理部在招標代理機構庫中隨機抽取一家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紀檢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抽取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二)招標公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要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要在主管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
(三)標書編制。相關部門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要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文件中一般要載有采用設定“最高限價”的條款以控制成本。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要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四)審定標書。由相關部門填寫《標書審批表》(附表3)報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組織審定招標文件,經討論通過,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發布。
(五)投標人資質審查。投標人應當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情況。資產管理部要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投標人資質進行審查。資質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不得進入采購環節。
(六)開標。開標要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內,并在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相關部門在開標前,要填寫《開標通知單》(附表4),報資產管理部審核,總經理批準。開標全過程要有紀檢監察部門的代表進行現場監督,重大采購項目可以同時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七)評標。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獨立履行下列職責: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向資產管理部、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自行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相關部門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成員人數須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及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其人選由資產管理部會同相關部門,在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下從評標成員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全過程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八)相關部門要在評標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中選供應商確認單》(附表5)及評標報告提交資產管理部討論通過,總經理審核,董事會批準。
(九)招標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包括中標單位、中標數量、中標金額等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否決投標后,除采購項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要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資產管理部通過,總經理審核,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由資產管理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相關部門的代表不能超過成員總數的1/3。
(二)談判小組制訂談判文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談判小組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向資產管理部提交采購意見,經資產管理部通過,總經理批準后,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條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由資產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財務、法規、紀檢監察等部門,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前提下,與供應商商定合理價格并形成采購意見報采購辦討論通過。未通過的采購項目,根據采購辦意見與供應商重新協商或取消采購。
第三十一條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由資產管理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不能超過成員總數的1/3。
(二)詢價小組要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三)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四)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向資產管理部提交采購意見,經資產管理部通過,總經理批準后,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詢價的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質疑投訴受理。投標人或供應商對招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質疑。紀檢監察部門在收到投標人或供應商書面質疑后,要對質疑投訴進行調查,作出處理。對重大投訴事項,紀檢監察部門要報董事會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項目變更。根據工作需要,確需變更項目的,要按照“誰審定、誰負責”的原則,報原審定機構審議。變更的具體內容要由需求部門提報詳細的書面材料報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后經原審批機構審議。
第六章 供應商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供應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應商資質認證制度、供應商動態評價和退出機制,制訂供應商資質認定標準,通過綜合評價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加強對長期的供應商動態管理,定期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等進行跟蹤評
審,依據評審意見,對評價不合格的供應商,取消其供應資格。
第三十五條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在勞動保護、節能減排與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七)法定代表人不能參加采購活動時,可委托他人參加,但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七章 簽約和履約
第三十七條相關部門負責起草采購合同并填寫《采購協議(合同)審批表》(附件6),經法規、財務部門審核通過,總經理批準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中選供應商簽訂合同;非法定代表人要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后與中選供應商簽訂合同。
招標采購合同應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八條 采購合同簽訂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相關部門依據合同約定,按照資金審批程序辦理款項支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要及時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查并登記造冊,辦理入庫或獲得手續,建立相應的實物和固定資產臺賬。大型或者復雜的采購項目,要邀請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所有驗收人員要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當相應的責任。
工程類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必須經過審計后,項目審批單位才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章 采購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各單位要根據工作制度和實施流程建立五種采購方式的“一項一卷”歸檔標準,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招標采購歸檔資料要至少包括:采購計劃及預算、立項會議紀要、采購事項審批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評委評分表、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確定供應商依據、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驗收證明、采購活動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四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歸檔資料要至少包括:采購計劃及預算、立項會議紀要、采購事項審批表、采購方式確定依據、談判人員確定依據、談判文件、確定供應商依據、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驗收證明、采購活動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表、資料。
第四十三條 單一來源歸檔資料要至少包括:采購計劃及預算、立項會議紀要、采購事項審批表、采購方式確定依據、價格協商相關記錄、確定供應商依據、合同文本、驗收證明、采購活動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表、資料。
第四十四條 詢價歸檔資料要至少包括:采購計劃及預算、立項會議紀要、采購事項審批表、采購方式確定依據、詢價過程相關資料、確定供應商依據、合同文本、驗收證明、采購活動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表、資料。
第九章 監督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包含采購活動工作程序、職責、內部監督的工作制度,經資產管理部的人員與合同審核、驗收、付款人員的職責要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四十六條法規部門負責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審核及采購活動中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咨詢和指導。財務部門負責采購的資金管理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采購活動實施程序性、全過程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7
1、工作日食堂每日供應三餐,就餐時間為早餐:7:30—8:25;中餐12:00—12:30;晚餐18:00—18:30 。全體就餐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就餐,未經批準無特殊原因不得出現把飯菜帶出食堂、替他人打飯及私帶未辦餐卡的人員就餐等情況。
2、用餐時須保持良好的排隊用餐秩序先刷卡后打飯,保持餐廳衛生整潔,禁止隨地吐痰,亂丟紙屑。
3、員工用餐以吃飽為原則,吃多少打多少,做到不挑食、不剩飯、剩菜,避免浪費;用餐后剩余殘物倒入指定地點。
4、節約用水,對未售完且能利用的飯菜應分類存放,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完全加熱后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5、炊事人員必須遵守食堂的規定,對不刷卡或持無費卡、無效卡的人員應拒絕提供食物,否則一經發現罰款20元。
6、用餐人員要服從食堂管理人員的管理,愛護公物,餐具,講究道德,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7、食堂操作間,除食堂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8、凡因公來訪的.人員需要就餐的,可由接待部門負責人于上午10:00,下午15:00以前通知食堂管理人員備餐,由接待部門負責人帶入餐廳就餐。
9、休息日因單位安排加班需要用餐的,需提前一天向食堂管理部門提出用餐申請,申請需寫明用餐人數、時間及原因,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食堂管理負責人安排采購及備餐。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發文
1、公司各部門擬發稿(文)件,均須填制文件簽發單,報總經理簽發。
2、人事行政部需定專人對每份文件作好文號編制,及時準確按要求發送至相關單位、部門,并認真作好文件簽收工作。
3、外送文件,經辦人須用公司標準信封封存,并送(郵)至相關單位或上級部門,力求準確、無誤。
第二條打印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2、公司各級部門所需打印的公文或其它文字資料,均由部門專人(文員)負責。
3、各類公文及資料的校稿由提供公文或資料的部門(人員)負責。
4、公司各類公文、文件、通知,人事行政部須分類存檔一份。
第三條收文
1、凡外來文件或參會人員帶回的`會議文件,任何部門或個人收到后均應及時交至人事行政部,不得無故截留文件。
2、人事行政部收文后應及時作好收文登記工作,并根據文件精神或要求,認真填寫公文處理傳閱單,經人事行政部主管閱后及時由專人將文件送至相關部門負責人處予以辦理。
第四條傳閱
1、人事行政部須及時準確地將傳閱文件按文件處理要求送相關部門負責人處。
2、人事行政部在規定時間內應及時收回傳閱文件,不得有漏、損、銷情況發生。
3、文件閱示人須認真閱文,并根據文件精神及公司要求布置好本部門或相關人員執行文件所要求事項,并在文件傳閱單上簽閱意見。
4、人事行政部根據領導批閱意見及文件精神,對執行未果的部門應督辦,直至將公司領導意見及指示落到實處,并將執行情況報公司領導。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物資采購業務,制定詢價、議價流程,降低物資采購成本,確保公司各項物資供應,加強公司物資采購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行為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公司的采購部門或采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信息做到比質、比價采購,貨比三家,同等材料質優、價廉、服務好者中標。
第二章采購流程
第一條請購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員依物料需要狀況、庫存數量、請購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開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請購單》,包括已有銷售合同訂單的生產用主材、輔材、工具、設備修理配件、勞動保護用品、各種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門所需的辦公物品及零星物資采購由綜合辦公室負責開立《請購單》;
3、《請購單》應注明物料名稱、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權責主管審核,并依請購核準權限送呈相關人員批準;
4、《請購單》一聯自存,二聯送交采購部,三聯交財務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屬一個供應廠商之物料,請購部門應填具在同一份《請購單》內;
6、緊急請購時,請購部門應于《請購單》備注欄注明“緊急”字樣。
第二條請購核準權限
1、生產所需原材料單筆請購金額預估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者,由生產副總核準,超過此數額的,由總經理核準;
2、車間需購買的機修配件、零件,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車間主任填寫材料請購單報生管部,價值在1000—20000元的由車間主任上報生產副總簽字確認后報生管部,由生管部匯總后報采購部;價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統計、生產副總確認后上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送采購部。
3、常用辦公用品及物業所需物品請購,由辦公室填報《請購單》,辦公室主任批準,空調、熱水器、高級家具及單件物品價格在5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核準。
第三條請購的撤消
1、已開具《請購單》,并經核準后因各種原因需撤消請購時,由請購部門以書面方式呈原核準人,并轉送采購部,必要時應先口頭知會采購部。
2、采購部門接獲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購。
3、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停止采購時,采購部應商原請購部門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條采購方式
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物料采購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采購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購較為有利,依定時或定量之計劃進行采購;
2、合約采購公司經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鋼板、預應力鋼絲、線材等),采購部應事先選擇供應商,確定供應價格及交易條件,辦理合約采購,依定時或定量之方式進行采購;
3、一般采購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隨需求而采購之方式。
第五條詢價、議價
1、采購部采購人員接獲核準后之《請購單》,除集中采購方式外,應選擇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作為詢價對象;
2、確屬貨源緊張、獨家代理、專賣品等特殊狀況,不受前條所限;
3、如向特約供應商采購時,應附其報價明細表,如特約供應商有兩家以上,則應向其同時索要報價明細表;
4、選擇詢價或采購的對象,應依照直接生產廠商、代理商、經銷商之順序選擇;
5、供應商提供報價之物料規格與請購規格不同或屬代用品時,采購人員應商請購部門確認;
6、專業材料、用品或項目,采購部應會同使用部門共同詢價與議價;
7、詢價后,如有必要,采購部應至少選擇兩家以上供應商進行交互議價;議價應注意品質、交期、服務兼顧。
第六條議價原則
遇以下狀況時,采購部應及時與供應商議價:
1、市場價格下跌或有下跌趨勢時;
2、采購頻率明顯增加時;
3、本次采購數量大于前次時;
4、本次報價偏高時;
5、有同樣品質、服務之供應商提供更低價格時;
6、其他有利于公司條件時
第七條定價核準
1、采購人員詢價、議價完成后,填寫《采購詢價、議價單》(對內使用),隨附各供應商回傳的《采購詢價單》(對外使用),必要時附上書面說明,呈采購部經理審核;采購部經理審核時,認為需要再進一步議價時,退回采購人員重新議價,或由經理親自與供應商議價。
2、單筆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采購訂單,價格由采購部經理核準,確定供應商;超過1萬元的采購訂單,其價格提交總經理核準后確定供應商。
3、采用集中采購方式采購的供應商確定,必須呈送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訂購作業
1、采購人員接獲經核準之供應商后,應以本公司出具《購銷合同》,或供貨商出具《購銷合同》形式向供應商訂購物料,并以傳真形式簽字確認。
2、若屬一份訂購單多次分批交貨的`情形,采購人員應于《購銷合同》上明確注明。
3、采購人員應控制物料訂購交期,及時向供應商跟催交貨進度。
第十二條驗收與付款
1、依相關檢驗與入庫規定進行驗收工作。
2、依財務管理規定,辦理供應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采購物品之品質管理
第一條采購品質文件資料要求
物料訂購前,本公司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或在《購銷合同》、采購合約內予以明確規定:
1、訂購物料之規格、圖紙、技術要求等。
2、產品技術精度、等級要求。
3、各種檢驗規范、標準或適用規格。
4、所需之產品認證要求或工廠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要求。
第二條合格供應商之選擇
物料采購,除經總經理特準外,均需向合格供應商訂購。合格供應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4—2
條件:
1、經本公司供應商調查,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
2、提供的樣品經本公司確認合格。
3、類似物料以往采購之良好記錄。
第三條品質保證之協定
物料采購,應由供應商承負品質保證之責任,并在訂購前明確,本公司要求供應商承諾下列品質保證:
1、供應商品質管理體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質保證系統、如iso9000等。
2、供應商應保證產品制造過程的必要控制與檢測。
3、供應商應隨貨送交其出貨品質檢驗合格之記錄。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應商調查。
5、保證對提供的產品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生的因供應商責任導致之不良的責任承擔與賠付。
第四條進貨驗收之規定
供應商提供之物料,必須經過本公司倉庫、品管、采購等部門人員之相關驗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品質檢驗品管部依進料檢驗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以確定交貨品質是否符合品質要求。
2、處理短損根據點收、檢驗結果,對發生短損的,予以更正數量,必要時向供應商索賠;
3、退還不合格品對檢驗不合格之物料,退供應商進行必要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向供應商進行索賠;
第五條品質糾紛處理
有關采購物料發生規格不符、品質不良、交貨延遲、破損短少、使用不良等情況之處理流程統稱為品質糾紛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處置依據以雙方事先約定之品質標準作為處置依據,并于《購銷合同》上詳細說明,其中涉及交貨時間、檢驗標準、包裝方式等的,原則上以本公司之要求為依據。
2、采購物料退貨與索賠
(1)擬退回之采購物料應由倉管員清點整理后,通知采購部。
(2)采購部經辦人員通知供應商到指定地點領取退貨品。
(3)現貨供應之退貨,要求供應商更換合格之物料。
(4)訂制品之退貨,原則上要求供應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為止。
(5)確屬無法修復或供應商技術能力不足時,可取消訂單,另覓供應商。
(6)退貨情形依訂購合約條款辦理扣款或索賠。
(7)雙方事前沒有明確訂購合約時,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3、其它索賠規定
(1)供應商原因造成之交貨延遲,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2)破損短少情形,由供應商補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3)因供應商原因導致物料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現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4)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第四章采購交期管理
第一條采購交期管理是采購的重點之一,確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時間,提供生產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產并達成合理生產成本之目標。
第二條依供應商評鑒辦法進行考核,將交期的考核列為重要項目之一,以督促供應商提高交期達成率。
第三條對托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到發票未到,應及時通知經辦人,盡快查實情況。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一條付款方式
1、由采購部根據《請購單》、《采購詢價、議價單》、采購合同、進料驗收單、《入庫單》,向財務部請款。
2、財務部依合同規定之給付方式,與廠商結款,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章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第一條對短缺物資,采購員要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在使用單位同意后方能采購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則,出現后果由采購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采購人員必須按采購作業規范運作,對不按計劃要求及質量要求采購,造成的超儲積壓,損失均由采購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條對采購員未能及時完成采購任務時,應及早報告部門主管說明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采購部應及時與請購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特別重大事項,應匯報總經理。
第四條物資采購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購成本的最低化、采購質量的最優化、采購效率的最快化。
第五條采購人員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采購,任何人不得私自訂購和盲目進貨。
第六條采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采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對實際出現的回扣或酬金必須在三日之內上交。
第七條采購人員必須樹立服務意識,急生產經營所急,想生產經營所想,任何人不得無故積壓或拖延采購及相關工作。
第八條為掌握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商品信息,如價格行情等,采購人員必須經常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地做好物資供應工作。
第九條售后服務:對于采購物資,采購部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要明確服務約定。
1、采購物資在投用前需廠家進行現場指導的,由采購部負責聯系。
2、對于在使用過程中(保質期內、正常使用條件下)出現的質量問題,由采購部在規定時間內協調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制度自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10
1.集團為了加強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員執勤執行任務有所據;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員必須遵守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維護集團榮譽和威信。
3.保安人員執勤每天實行12或者24小時倒班制,具體各班服勤時間由各單位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4.保安人員工作職責規定如下:
4.1工廠、商場、辦公區等集團場所的各類事故(事件)預防,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巡邏事項。
4.2員工下班后負責單位鑰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類應急預案要求。
4.4負責進出單位的外來客人及員工的管理、聯絡登記事項。
4.5進出單位車輛、物品的管理、查驗及放行。
4.6協助單位維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盜等安全消防保衛監督檢查工作。
4.7負責完成個人負責區域內的各項工作。
4.8完成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員除前款各項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守則:
5.1工作應謹言慎行,執行公務時態度和藹端正不卑不亢;服從上級命令,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
5.2執勤時應統一著裝、端正儀容,各種配備齊全完好。
5.3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惕,遇有突發事故(事件)時,應臨危不亂發揮團隊精神,果斷敏捷,做好適當之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
5.4執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有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現象。
5.5應熟知本單位的水、電控制閥門、開關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點等,防止遇事慌亂束手無策。
5.6應管制入廠人、物、車,對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攜入。
5.7應按規定進行按時巡邏監督檢查;工廠、商場等各處,辦公室、廠房、門窗、水電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閑雜人等人員逗留。同時做好檢查記錄,對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單位部門進行處罰。
5.8單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鑰匙交由辦公區保安負責,以備巡查使用。員工加班或因事需進入辦公室時,要求其詳細填寫a&v員工下班后出入辦公區域登記表。
5.9交接班時,應將當班執勤情況等記入a&v員工值班記錄表,遺留問題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每月月末報至行政部門核閱。
6.人員管制相關規定
6.1指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轄區正常工作秩序。
6.2嚴格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出入門的管理。
6.3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離廠時(工作除外),須持審批手續離廠。
6.4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6.5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入廠應在保安室辦理入廠手續,并聯絡有關部門接待。非經廠、部門人員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廠區。
6.6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入工廠者,應對照行政部門所列名單,核對無誤后,在保安室登記入廠。
7.物品管制相關規定
7.1物品出廠時應憑a&v出門證,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簽認后的a&v出門證按順序及類別進行裝訂保管。
7.2各廠商交貨時所攜帶其他廠商物品,在進廠時先由保安人員查驗登記于a&v值班記錄表中,離廠時再經保安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給予放行。
7.3離廠外來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處理:
7.3.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身份證號碼、時間、地點。
7.3.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所攜帶物品的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7.3.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行政部門處理。
7.4廠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廠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7.4.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行政部門開具的a&v出門證方可放行。
7.4.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后放行。
7.5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部門主管所示處理。
7.6同仁進入工廠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產品,工廠相關人員如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部門開具證明單(注明品種、型號等)后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主管部門開具的a&v出門證,經查無誤后放行。
7.7員工出廠區時對其包裹主要檢查的內容包括:
7.7.1生產車間物品。如:線軸、布片、粘條、拉鏈、紐扣、肩墊、袖衫條、腰襯、成裝等。
7.7.2辦公、后勤、輔助等物品。如:電腦附件、打印紙、電話機、文件夾等;公用書籍、資料、畫冊等(已辦理借閱手續的須在門衛《小件物品出入登記表》上登記);維修、裁斷工、打板師、司爐工、電工等作業工具;各類調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滌、衛生等日常用品。
8.車輛管制相關規定
8.1外來車輛進入工廠,需按下列規定辦理:
8.1.1隨車人員按本制度6.5條款規定事項辦理。
8.1.2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8.1.3一般接洽業務檢查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等人員所乘車輛,保安應指定停車位置。
8.1.4庫管員下班后,遇有外來取送貨車輛欲進入廠區,必須先請示其主管領導,經同意后,方可進入并進行登記。
8.2所有進出車輛應一律接受檢查。尤其應注意進廠車輛是否載有違禁、易燃易爆危險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a&v出門證,經核查無誤后方可放行。
8.3集團及所屬各單位車輛攜帶物品出入、停放等,亦應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9.突發事故(事件)應急處理
9.1發現盜竊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9.2保安人員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應熟練掌握安全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定期檢查維護消防器材;對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處理突發事故(事件)時應鎮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理:
9.2.1根據判斷尚可消除時,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報告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保護好現場。
9.2.2判斷無法消除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9.3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突發事故(事件)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會波及本單位等情況,迅速通報行政領導。
10.保安工作考核與獎懲
10.1經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計發全額獎金:
10.1.1月累計出勤,無任合遲到、早退情況者。
10.1.2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不營私舞弊,能夠按要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者。
10.1.3積極配合上級領導工作,按時完成任務者。
10.1.4工作積極主動,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議經實施后確有成效者。
10.1.5參加各項社會活動為公司爭取榮譽者。
10.2 凡保安人員,均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10.2.1一次扣罰獎金50%。
10.2.2二次扣罰獎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職務津貼。
10.2.4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處理。
10.3獎懲工作參照《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10.3 .1保安人員工作表現突出、制止各類事故(事件)發生有功、對單位貢獻顯著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特殊獎勵。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類事故(事件)發生的,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1.附則
11.1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相關管理制度具體條款執行。
11.2集團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團子公司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變更管理,規范工程建設中的變更行為,控制工程投資和工期,根據縣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建設應嚴格按概算、預算控制,原則上不允許發生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按照本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變更是指: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四)無價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
(五)工程量和費用的增減;
(六)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
(七)其它實質性變更。
第四條工程變更應該以提高工程質量、節省投資、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范,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工程變更等級分為一般工程變更、重要工程變更、主要工程變更三種:
一般工程變更是指單項變更增加工程投資(超出合同價,下同)金額在5萬元(含)以下,且累計變更金額在工程預算批復數以內的工程變更。
重要工程變更是指單項變更增加工程投資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累計變更金額超過預算批復數但在概算批復數(含)以內的工程變更。
重大工程變更是指累計變更金額超過概算批復數(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處理)的.工程變更。
第六條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一般工程變更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并在當月匯總后報縣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審計局備案。
重要工程變更由縣財政局會同發展和改革局、審計局負責審批。
重大工程變更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負責審批。工程變更金額超過概算批復數50萬元以下的,增加概算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審定后批復;工程變更金額超過概算批復數50萬元(含)上的,增加概算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審查并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后批復。概算調整后,財政部門相應調整項目預算。
第七條集團公司在審核一般工程變更和報批重要工程變更時,需填報工程變更報告單一式六份,說明變更原由、內容及預算金額,并附如下資料:
(一)經設計和監理等單位簽字認可的工程變更單及附件資料;
(二)工程變更預算單及工程量計算表;
(三)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適用變更的條款,變更前、后的施工圖;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條重大工程變更由集團公司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內部審查后,向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同時抄報縣財政局、審計局,說明變更原因、內容及概算擬調整金額,并附送如下資料:
(一)工程變更概預算書;
(二)工程設計變更方案及變更前、后施工圖紙;
(三)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意見;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九條工程變更報批期限
一般工程變更,集團公司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重要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重大工程變更,應在10個工作日(確需委托咨詢評估的,不含委托咨詢評估時間)內審批完畢或審查后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工程變更審批后,由監理工程師向施工單位發出變更通知,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內容組織施工。
由于工程變更導致工期、費用增減的,由集團公司和施工單位預先書面協定并同步按審批權限報批。但施工單位因組織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項目施工過程中,遇暗塘、暗溝、流沙、軟基等不可見且急需處理的地質情況及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時,為保證工程建設進度,集團公司提請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召開臨時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后邊實施邊報批。
第十二條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量計算應當在分項工程被隱蔽前完成復核,并附詳圖和工程量計算式,并提供有明顯尺度的影像資料,經辦人和復核人應在附件上簽字。復核必須要有具體意見,禁止僅簽原則性意見或只簽名無具體意見。
工程變更洽商記錄和隱蔽工程簽證必須手續完備,不允許事后補辦。變更報告不得隨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圖上修改簽字的形式來代替工程變更報告單。
第十三條因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費用增減的,單價或費率應執行中標價;合同價外新增項目的單價,根據招標文件相應基礎價、國家和省有關計價規定及中標下浮率重新組價。
第十四條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工程變更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同步報批。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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