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媽媽的一封信高二r作文
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圍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以下是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點解讀。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點】
1、堅持依憲治國 完善人大及常委會憲法監督
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2、加強憲法實施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3、遞補馬建堂、王作安、毛萬春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十八屆四中全會按照黨章規定,決定遞補馬建堂、王作安、毛萬春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4、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
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李東生、蔣潔敏、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的處分。
5、審議通過原成都軍區副司令員楊金山違紀審查報告
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央軍委紀檢委關于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楊金山原為成都軍區副司令員,系18屆中央委員。
6、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機制
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7、建立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責任追究制度
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8、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9、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
全會提出,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
10、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11、從律師、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
全會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
12、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13、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4、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依法保護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權益。
15、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安全
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要點解讀】
秦前紅:違憲行為要監督處理在黨的文件中首次出現
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認為,按照公報內容,就是要落實憲法,違憲行為要監督處理,以及憲法的規則、原則和精神的實施。這個提法可能是在黨的文件當中第一次出現,應該是中國法治建設中大家極關注的問題的“破冰之旅”。
對于如何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秦前紅認為,憲法的解釋程序、權限,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依職權主動解釋憲法,還是當他人遇到問題依申請被動解釋,這類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具體的措施規定。
秦前紅表示,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權利,但以前都是沒有激活的。而從此次公報的內容來看,是要從機制上具體制定可操作的制度,來解決憲法監督、解釋方面的問題。
馬懷德:建立法治考核評價制度是保證法律實施最重要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教授馬懷德認為,這個提法非常重要,是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最重要的一項制度。
他認為,制定法律、實施法律中,最重要的是領導干部、公務人員對實施法律沒有動力,或者說實施好壞,跟他的政績沒有關聯的話,他不可能很好地執法,也不可能保證法律能夠很好地有效實施。所以說建立法治考核評價制度,是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
實際上,三中全會已經提出了建立健全法治建設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標準,這次又明確地提出,把法治建設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標準,又進了一步。此外,在保證法律的實施,增強動力機制和激勵機制方面,也邁出了一大步。對下一步有效的實施法律會產生重要作用。
對于如何有效落實以法治建設成效衡量領導干部工作,馬懷德建議:
第一,把法律實施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重要標準,在組織人事制度上進一步的改革、完善,把法治納入用人標準范圍之內。
第二,盡快制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用法律的形式來衡量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實施法律、執行法律的績效,并且將它作為考核任用和政績評價的法律依據。
第三,通過前兩個制度的設計營造出一種氛圍,也就是領導干部合不合格、稱不稱職,能不能晉升提拔重用,關鍵是看他能不能依法辦事、會不會依法辦事,是不是有足夠的法律素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
馬懷德:建立終身責任制讓干部不能隨意做決策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教授馬懷德表示,過去我們的行政決策權,尤其是重大決策權,是一種非常機會主義的決策,或者說是一種隨意的決策。這種決策都是為了贏得政績,為了個人的私利,濫用決策權做出的決策。過去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也沒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決策過程中,“決策拍腦袋,執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響決策的合法、公正、科學、民主,另一方面使得決策對國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損失,但又無人負責。導致決策的成本非常高,決策的后果非常嚴重。
現在提出要建立終身責任制,實際上就是為了保證每一個領導干部、每一個決策者要對自身的決策負責任,不能隨意做決策。
過去雖然提決策責任制,但是從沒提過“終身”兩個字。“終身”強調了對決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確,永遠也脫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錯誤、違法的決策,不管你的崗位怎么變,不管過了多少年,最終你都要為這個錯誤違法的決策承擔責任。實際上,將會產生很強的約束力。
至于倒查制度,就是如何來確定責任、如何來追究“終身責任制”。出了問題,如何來追究決策者的責任呢?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根據問題,來倒查決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學、民主,這樣就能發現誰是真正應該對決策負責的人。
同時,馬懷德認為,“終身責任制”的建立有難度,從一個決策不負責任到一個負責任就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會有很多不適應。如果一個決策不僅要負責,還要終身負責的話,決策者一定會覺得有很大壓力。所以決策會更加謹慎、小心。
可能會有來自領導干部的阻力。行政領導干部不愿意負責,更不愿終身負責;更愿意隨意決策,隨時決策,永遠不承擔任何責任--有這樣的心里,有這樣的抵觸、排斥的情緒,并不難理解。關鍵是這個政策一旦落實,會對領導干部產生很強的約束力。
如何使制度落實,馬懷德認為,應盡快將黨的文件的要求轉換成法律,把終身責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確為法律的義務和制度。這對下一步追究責任或者說預防重大決策過程中的違法現象都會有作用。
陳衛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落實司法與行政轄區分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此舉為了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司法與行政轄區適當分離的一個舉措。
過去我們的司法轄區是同行政轄區相互對應的,市有中級法院,省有高級法院,這樣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有了重合,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往往會在本轄區內形成裁判意見,如果案件涉及到轄區以外的地方,可能不利于對于轄區外當權的保護。解決這種問題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設立專門的法院,比如梯級管轄、指定管轄,還有一種可選的方案,就是這次提出的設立巡回法庭,巡回法院不以特定的管轄的區域為自己案件的范圍,是流動的,可以隨時到不同的地區受理案件,打破了地區的限制。
這是中央為了更好地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一目標之下的一個舉措。在之前的司法改革的論證過程當中,以及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議設想里面曾經提到過。
陳衛東:領導干預司法追究制有助于實現司法機關獨立辦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無論是黨的領導干部還是政府的領導干部,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應該有一種規范,目的在于確保司法機關不受干預,能夠獨立公正地去依法辦案,禁止干部插手司法事務。
建立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使得我們任何一個領導干預司法的時候心有余悸,不能、不敢。他覺得,這樣對法院、檢察院如何依法獨立行使的職權規定的非常細致,非常有利于可操作。這有助于實現司法機關獨立辦案。
對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陳衛東認為,司法人員現在不能獨立依法行使職責,既有外部也有內部的環境,讓他不敢依法行使職責。這要建立一個保護機制,到底是什么機制,我們還要繼續去探討。這個機制讓他毫無后顧之憂,不會受到責任追求或者打擊報復乃至生命危險,從而大膽行使權力,這其實是一個司法職業保障的機制。
陳春龍:對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很大利好
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陳春龍表示,對司法機關來說,幾十年以來經常遇到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老百姓、法官、檢察官經常有這樣的話,“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有理沒理他都找人。找人就是托關系,其中一個重要的關系就是雙方的領導。找我們,我們也感到頭疼。最不好處理的就是各個部門的領導,比如黨委、人大、政協的領導,還要法院、檢察院的領導,既有現任領導,也有曾任領導,領導干部來過問具體案件讓我們很頭疼。
這里面有一個變化,一開始,過問案件很露骨。比如“這個人你們一定要判10年以上”,“這個人就是該殺”,或者是說“這個案件最好能減輕處罰、從重處罰”。
后來隨著法制越來越健全,咱們黨規黨紀也有了比較細致的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具體案件的程度有所緩和。在這個法制比較健全的階段,特別是黨中央十五大以來提出依法治國的,強調法院、檢察院要獨立行使審判權,獨立行使檢察權。在這個情況下還是有一些領導干部過問具體案件。這個時候他們會提得比較緩和,比如 “這個案子我已經了解了,你們是否要從嚴處理,或是否要從輕處理啊”。
說實話,我在法院工作過,包括高院、中級法院領導都說過,不管領導或親戚朋友也好,來過問案件僅供參考,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
相關領導的干預多多少少使得我們受到影響。這次四中全會出臺的政策很強大,有一系列的制度、辦法、措施出臺,對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一個很大的利好。 過去領導發指示、批條子、打電話,你有文字批示下來,我們肯定要存入檔案。如果領導要秘書打電話,我們有電話記錄都要存檔。這算有據可查,相當多的法院、檢察院都是這么做的。
通過這十來年,黨中央、國務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反腐強調,這些問題不敢說完全杜絕了,但是隨著這次公報出來具體措施肯定會大大減少,我個人很有信心。
黨內對黨員領導干部要有很明確、很具體的要求。我個人希望黨的紀律監察委員會給我們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的職權有一個明確規定,禁止干預具體個案。希望中紀委這次能出臺這樣硬性的規定,這對我們法院、檢察院的辦案是一個很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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