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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制度是關于國家元首產生、任期、職權,以及國家元首與其他國家機關關系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一、國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產生、任期和繼位補缺
(一)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二)國家主席的產生和罷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候選人名單,大會選舉產生。
國家主席的選舉一般采用等額選舉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三)國家主席的任期
國家主席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國家主席的繼位補缺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
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國家主席的基本職權
(一)對內職權
1、公布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后,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布。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發布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二)對外職權
1、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2、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3、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準或廢除的決定后,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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