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婦女節三八線消逝
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如獲通過,修正案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草案改了啥?
1、婚假可能只剩3天,晚育假或取消
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另外,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政策的可適當延長)
根據2012年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假,難產的,增加15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可適當延長)
原來婚假只有3天!大家不都是休15天的嗎?
其實,大家以為的15天“婚假”其實應該叫“晚婚假”!這是針對晚婚人士才有的福利。詳細解釋如下↓↓↓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福建的情況是延長到15天);晚育假則是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福建是延長至135天到180天)。
上圖為部分省市地區草案通過前晚婚晚育享受到的假期福利。
2、提倡生育兩子女、符合條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
三胎超生仍要罰款
為了限制生育數量,法律中有關社會撫養費的條文仍然維持原樣。這是“超生罰款”的具體體現。所不同的是,“超生罰款”的對象變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3、刪除晚婚晚育、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4、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獲延長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5、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規定,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6、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規定,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注,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具體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草案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這些福利沒了!
1獨生子女時代,再見
按照草案修改,《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取消在即,這意味著,80后、90后、00后的獨生子女們將是最后一批國家政策下的獨生子女了,若你們今后再生育獨生子女,原來父母享有的大多福利,你們都不能享受了。
獨生子女光榮證曾有哪些福利?
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的具體福利,由各省市自治區自主制定。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修訂版)第三十七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2晚婚晚育不放假啦!
本來呢,我國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齡(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婦,可延長30天產假(女)。
但從2016年1月1日起,中國計劃生育制度迎來“全面二孩”時代,晚婚晚育不再享受多出來的假期了!
這些待遇可以有!
除了此次草案修改的“延長生育假”,國家還有這7大待遇給二孩爸媽:
1.產前檢查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2.產前工間休息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
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征、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
4.產假
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5.哺乳期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哺乳期是專指女性生產后至嬰兒滿周歲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按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限制性條款。
6.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休哺乳假。
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哺乳假為期6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7.哺乳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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