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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快樂婦女節作文

    時間:2025-07-30 19:07:18 婦女節 我要投稿

    有關快樂婦女節作文錦集十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快樂婦女節作文錦集十篇

    監護管理制度1

      心電監護儀管理制度旨在確保設備的有效運行,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制度主要包括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維護、故障處理、人員培訓及記錄管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設備購置:明確設備采購標準,選擇符合醫療規范和性能穩定的心電監護儀。

      2.安裝與調試:規定設備安裝流程,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3.使用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要求醫護人員嚴格按照規程執行,防止誤操作。

      4.維護保養:設定定期維護保養計劃,及時排除潛在故障,延長設備使用壽命。

      5.故障處理: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對設備故障進行及時診斷和修復。

      6.人員培訓:對醫護人員進行心電監護儀操作培訓,確保其熟練掌握設備使用。

      7.記錄管理:記錄設備使用情況、維護記錄和故障報告,便于追蹤設備狀態。

    監護管理制度2

      1.所有護理人員均應具備識別主要報警信息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2.報警系統供應商每年檢修校正一次,每3月設備科工程師進行檢修一次。

      3.監護儀報警音量根據科室的具體情況設置,使護理人員能夠聽到報警聲,但又不影響其他病人。

      4.報警音出現5秒內護理人員必須進行處理,先按“靜音/消音”鍵,使其靜音,通知醫師進行處理。如果病情需要重新調整報警界限,根據情況做相應處理。

      5.交接班時,要查看上一班的主要報警信息,并注意觀察該項體征變化情況。

      6.檢查指端擠壓情況,每4小時將指端sao2傳感器更換到對側。

    監護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監護管理制度4

      監護儀管理制度旨在確保醫療設備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使用,它涵蓋了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護、校準、報廢等全過程,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內容概述:

      1.設備購置與驗收:規定監護儀的選購標準,包括性能指標、品牌信譽、售后服務等,并制定嚴格的驗收流程。

      2.安裝與調試:明確安裝位置的選擇,確保設備穩定運行,同時進行功能測試,確保設備正常工作。

      3.使用培訓:為醫護人員提供專業培訓,確保他們熟練掌握監護儀的操作和解讀。

      4.日常管理:設定設備清潔、消毒標準,規定使用記錄的`填寫,以及故障報告的流程。

      5.維護與保養:制定定期維護計劃,對設備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校準,確保精度。

      6.故障處理:建立快速響應機制,規定故障報修流程和備用設備的啟用。

      7.報廢與更新:設定設備的使用壽命,明確報廢條件,規劃設備更新策略。

    監護管理制度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監護管理制度6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廠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桿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扣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溫、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后,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并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癥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并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為規范: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志,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柜嚴禁坐、壓。

    監護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規范我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崗職工。

      三、內容及職責

      1、人力資源部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組織職業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體檢,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接觸職業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2、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1)人力資源部組織即將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以及脫離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對未進行上崗前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職業危害作業;對未進行離崗時體檢的'人員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3、在崗期間體檢:

      (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所在部門,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陽泉市疾控中心,確診的職業病人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3)在應急情況下,應向體檢機構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相關體檢機構進行應急性體檢。

    監護管理制度8

      監護人員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和指導監護人員的工作行為,確保他們在執行職責時能有效地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同時提高組織的整體運行效率。該制度涵蓋了監護人員的選拔、培訓、職責劃分、考核評價以及獎懲機制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選拔標準:明確監護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如教育背景、專業技能、道德品質等。

      2.培訓制度: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提升監護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

      3.職責定義:詳細闡述監護人員的日常職責,包括對被監護人的照看、保護、溝通協調等任務。

      4.工作流程:設定監護工作的具體步驟和程序,保證工作的規范性和連續性。

      5.監督機制:建立有效的監督體系,確保監護人員履行職責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績效評估:設定評估指標,定期對監護人員的工作效果進行考核。

      7.激勵與懲罰:設立獎勵和懲罰措施,激勵監護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監護管理制度9

      為規范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鑒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鑒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后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托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托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監護管理制度10

      1、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可以降低員工因職業病導致的醫療費用,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健康的員工能更好地發揮工作效率,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益。此外,良好的職業健康環境也有助于增強員工滿意度,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一方面,它有助于預防和控制職業病,降低醫療費用支出,減少因病缺勤帶來的生產損失。另一方面,良好的.職業健康環境可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度,提高企業的社會聲譽。此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也是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確保持續經營的關鍵。

      3、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直接關乎到員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通過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可以顯著降低員工的健康風險。良好的職業健康環境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滿意度,進而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益。遵守相關法規,企業能避免因職業健康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維護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

    監護管理制度11

      一、 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二、監護管理制度

      監護管理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為的'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制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杜絕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的情況,應有工作的實際經驗,其安全技術等級應高于操作人。

      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重點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

      2、監護員負責作業現場設備、設施使用監督工作,并監督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發貨作業現場兼職監護員

      (1)付油作業現場兼職監護人員,監督進入發貨現場司機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負責指導車輛進入正確貨位,車輛停置后,放置作業指示牌。

      (2)監督靜電接地連接,放置好發油鶴管和防溢油探頭,通知發貨員開始發貨。發貨期間,巡視車輛及付油設備,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付油。

      (3)發貨完備后,監護人負責指揮車輛離開,檢查作業現場,設備回復原位。

      4、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工作期間,監護員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點時,應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返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監護員需長時間離開,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監護員,兩工作監護員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6、值班員如發現監護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監護管理制度12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使之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和法規要求、自身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危險的特點、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1.理解要點

      組織的OHS目標是OHS方針的具體體現。要實現這些目標,組織需要制定具體的指標。

      標準要求組織在建立OHS管理體系時,凡屬可行目標要具體要量化,指標應是明確并可測量的。在制定組織目標、指標時,應考慮設置可測量的參數,為OHS管理和體系運行提供信息。

      組織建立OHS管理體系的重要目的是組織的OHS管理水平得到整體改善,標準要求做到持續改進,而持續改進可見證性的.數據就是反映在每年不斷更新的目標和指標上,從而才能達到整體水平的不斷改善。

      目標、指標是根據其方針,考慮組織的規模、經濟、技術等情況制定的,并且要體現出危險識別與評價和控制的連續性。另外,標準要求目標、指標是有層次的,是一個逐漸細化、分解的過程,目標要符合國家職業安全健康規劃的要求、安全技術政策的要求,指標的制訂要體現先進性、可操作性、可調整性和量化的要求。

      組織應注重目標、指標的經濟技術可行性,一個組織不能為通過認證而制定出不可行、不合理的、空洞的目標。否則,目標和指標不能完成也有可能成為認證通不過的原因。

      標準中明確指出組織在制定目標和指標時要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如某公司某階段的方針目標:

      方針: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目標1:兩年內事故率減少50%(公司一級),裝配部1999年事故率降低20%(與1998年相比)(部門級);

      目標2:本年內個體防護用品佩戴符合率從目前的70%提高到98%。4月1日前3車間全部使用新的安全帽。

      2.審核要點

      1)目標和指標如何體現OHS方針,是否考慮了與該組織活動相關的重大危險因素。

      2)制定的目標和指標是否層層分解,負有責任的員工是怎樣將職責納入實施活動的。

      3)相關方的觀點在制定目標和指標時是如何考慮的。

      4)所有的目標和指標是否設置了具體的可測量的參數。

      5)如何評審和修訂目標和指標,以反映組織所期望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改進。

    監護管理制度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4 “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歸檔;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6根據本礦人員變動,及時補充完善“兩檔”,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統審查完善一次;

      7 “兩檔”內的資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及時錄入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及時分析;

      8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及其相關資料,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9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0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上來的'職業衛生健康檔案,要進行認真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1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使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12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和通風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3使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好,嚴禁任何人員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4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監護管理制度14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監護管理制度15

      監護室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確保重癥監護病房(icu)的高效運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醫療質量。它規范了醫護人員的工作流程,增強了團隊協作,減少了醫療差錯,同時也為醫院的`整體運營提供了穩定的基礎。

      內容概述:

      監護室管理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患者管理:包括患者入院評估、病情監測、治療計劃制定和執行、患者隱私保護等。

      2.醫療設備管理:規定設備的使用、保養、故障報修和更新升級程序。

      3.人員配置與培訓:明確各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4.感染控制:實施嚴格的消毒隔離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5.文件記錄與報告:規范醫療記錄的填寫、保存和審核,定期提交工作匯報。

      6.安全管理:確保醫療環境的安全,包括藥品管理、患者安全防護和應急響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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