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別母校的作文精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
因此,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您還不確定,那么您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還可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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