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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國務院制定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共計十條。以下是YJBYS就業指導網為您搜集整理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2014》,供參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閱讀:什么是“帶薪休假”?】
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是每一個勞動者最基本的人權。而帶薪休假制度則源于近代西方工人運動的成果。1936年6月,法國眾議院開了從法律上確保職工帶薪休假權的先河,規定所有職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帶薪假期。到目前帶薪休假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慣例和共識。
我們常說的“帶薪休假”在我國法律上全稱為“帶薪年休假”,通俗地講是指勞動者在某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假期,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年假”。
關于帶薪休假,我國早在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2008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9月18日,開始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帶薪休假自此有了法律依據。
據《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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