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冬天有個約會作文
同學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依法執政,最根本的是依憲執政,這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對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堅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樹立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落實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下面,我與大家共同學習《憲法》有關知識。
概 述
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先后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
2004年修憲共修改完善14條(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是:(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4)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5)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10)完善緊急狀態制度;(11)在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中增加“增行國事活動”;(12)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13)增加關于國歌的規定。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涵議是指:
⑴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并平等地承擔相應的義務。
(2) 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不論是普遍公民還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管他們的職務多高,功勞多大,都必須毫不例外地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一切違法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教育上、社會生活上均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⑷司法機關的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機關對我國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護,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現行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合稱選舉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管理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最能體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一項權利,其涵義包括三個方面:
⑴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
⑵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人民代表的權利。
由于選舉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所以,現行憲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選舉權利。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就是憲法規定公民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的自由。因此,從廣義上講,新聞、出版、著作、繪畫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論自由之列。但從狹義上講,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達形式上還是有區別的,我國憲法分別列舉,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這些自由權利。
集會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聚集在一定場所商討問題或表達意愿的自由。集會一般可分為室內集會與室外集會,政治集會和非政治性集會,私人集會與公共集會等形式,群眾性的室外集會,有時表現為游行、示威、請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隊行進的方式來表達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過集會或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強烈意愿的自由。
我國憲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定: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向有關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獲準后方可進行;⑵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和數量、起止時間、地點、路線等事項;⑶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⑷舉行集會、游行和示威時間除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外限于早六時晚十時。⑸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10米至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游和示威:①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②國賓下榻處;③重要軍事設施;④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現行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黨和國家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注意劃清宗教信仰問題與政治問題,宗教團體與反動會道門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動與利用宗教進行破壞活動,宗教活動與封建迷信活動的界線,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締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從事封建迷信之實的活動。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又稱為身體自由。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除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外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現行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項權利。
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實現,我國現行憲法和繼續確認前三部憲法關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補充規定。即“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這就意味著: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行使對公民進行逮捕的決定權。
(1)逮捕公民的決定權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任何組織對公民實施拘禁、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必須遵守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現行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亦即作人的資格,是依附于人本身、與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譽、姓名、肖像、榮譽等的總稱。從道德上講,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就是指作為一個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誹謗,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碼的一項權利。
人格尊嚴既為公民作人的起碼資格,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在我國的前三部憲法中對此卻未給予確認和規定。現行憲法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 和參照外國憲法有關內容的基礎上,第一次對這項基本權利進行了確認,它表明我國重視對公民的人格權的尊重,因而不失為對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補充和發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現行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場所,與人身自由是緊密相聯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和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強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與人違,個別時候,公民的住宅權屢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時有發生。有覽于此,我國在修改制定現行憲法時,將公民住宅權不受侵犯的規定單列為一條并且具體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從而使公民的住宅權受到更好的保護。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現行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通信包括書信、電話、電報等傳遞媒介,從發信人發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過程。通信是公民進行各項社會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是指公民有權通過通信的形式,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內容,非經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聽、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自由權。
(五)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
現行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群眾有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監督的方式是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批評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意見;建議是指公民有權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就某項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和看法;申請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或不合法時,有向有關機關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銷;控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指控和告訴,要求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和制裁。檢舉與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與事件無關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出的。
憲法第41條還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賠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六)社會經濟權利
1、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現行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表明勞動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同時又是公民的一項義務。規定勞動既為權利又為義務是從現行憲法開始的(過去的幾部憲法只規定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所謂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現行憲法之所以要規定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勞動不單純是為了個人謀生,而且具有為建設國家作貢獻的意義。因此,從國家對公民的角度來說,勞動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從公民對國家的關系來說,每個公民都應為建設國家出力,所以勞動又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2、勞動者的休息權
現行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休息權和勞動權是密切聯系的,其目的是為保護勞動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
3、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現行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4、物質幫助權
現行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此項權利的實現,國家將采取了一些具體措施,一是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二是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三是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權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現行憲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圍很廣闊,包括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中小學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培訓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權是使公民文化素質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條件。同時,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檢驗整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因此,憲法規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2、公民有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現行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這是公民在科學文化領域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也是國家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所以憲法規定:“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八)對社會特定人的權利的保護
1、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現行憲法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我國現行憲法把保護婦女的權益單獨列為一條,表明了黨和國家對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的特別關懷,也是新憲法對歷次憲法有關規定的發展和完善。
2、婚姻、家庭、老人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現行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解放后,我國已經廢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過去的幾部憲法以及婚姻法,對婚姻家庭問題都有過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封建主義思想對我國社會的影響很深,所以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老人的現象至今依然存在。因此,憲法設專條對婚姻自由、老人、母親和兒童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3、國家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和利益
現行憲法第5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 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二、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現行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證,也是公民實現其基本權利和前提和基礎。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將來的臺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實踐證明,只有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才能達到各民族共同繁榮和維護祖國獨立的目的。因此,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是全國人民的最高(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www.網絡.com查看)利益和共同意愿,所以憲法規定:“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二)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現行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概括起來,就是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
1、遵守憲法和法律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的充分體現。是維護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的基本準則。實踐證明,只有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生活才能趨于正常化,才能實現建設小康生活的目標。因此,每個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保守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指涉及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不準公開的各種文件、資料、數字等信息。泄密行為直接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個公民都應當加強保密觀念,自覺保守國家秘密。
3、愛護公共財產
公共財產包括全民所有制財產和集體所有制財產。它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以及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和源泉,因此每個公民均有愛護公共財產的責任。
4、遵守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勞動秩序和勞動規則,它是保證生產和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重要條件。因此,從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開始至1982年憲法,到現在修改完善的2004年憲法,都將遵守勞動紀律列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加以規定。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叫社會秩序,是指公共場所的生活與行為規范。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須遵守共同的生活規范。這種規范在不同的場所有著不同的要求。主要分為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五種,這些秩序是由法律或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的規章制度或者道德習慣等規范所確定的。遵守公共秩序是維護人們共同生活的起碼要求,也是保證生產、工作、科研和學習能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6、尊重社會公德
社會公德指的是社會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并由統治階級所倡導的行為規范。它是評價人們行為的是非曲直的標準之一。但與法律規范不同,它是依靠社會輿論、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實施的。然而,它畢竟與法律規范有相似的地方,即都起著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在任何一個國度里,法律規范只能調整該國家生活中的某些較為重要的方面。而其他領域則需通過首先規范進行約束。所以,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有遵守憲法、法律義務的同時,還規定公民有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這是十分必要的。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現行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因為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直接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國公民負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這一義務就要求我們在對外交往中,既要反對閉關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為,又要反對奴顏婢膝、卑躬屈節的思想和行為。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現行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我國新頒布的《兵役法》對這項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3條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滿十八歲者,都有義務依照兵役法服兵役。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具備服兵役的資格,以及應征公民因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國家不征集他們服兵役。我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兩種: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警部隊為服現役,參加民兵組織,編入預備役部隊或經預備役登記的為服預備役。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參加軍事訓練,也是履行兵役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
現行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發展國民經濟的物質基礎。因此,稅收對于任何國家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國家性質的不同決定著稅收性質的不同。我國的稅收性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國家交納稅款既是一種支援國家建設的愛國行為,同時又是在為自己實現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創造條件。
(六)其他義務
包括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以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
自覺遵守憲法,做守法公民
在享受憲法給予的權利的同時,要全面履行好自己應盡的義務。使自己作一個守法的好公民,自己的家庭成為遵紀守法家庭戶。
1、學了憲法,必須進一步了解國家大事,關心國家大事。既要通過人代會、村民大會等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又要服從政府各種依法進行的管理。不能把自己看成一個與國家無關的人,甚至與政府對立的人。
2、學了憲法,必須深刻理解國家的經濟制度,抓住機遇,加快發展。農村的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大抓結構調整,走產業化的路子,同時,要大膽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盡快地富裕起來,要在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把教育、科技、文化、計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和思德、移風易俗等精神文明搞好。
3、學了憲法,必須深刻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一是權利和義務本是互相依存的,權利和義務本身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例如: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二是某些權利和義務帶有雙重性質。例如:依法服兵役,這是一項光榮義務,同時依照兵役法的規定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則不能服兵役,這實則意味著服兵役又是一種權利。三是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比如:農村中有的群眾,有了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山林,有了勞動權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但必須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要如實繳納農業稅。那種享受了集體耕地,山體的權利,又不履行繳納稅收的義務,這是違背憲法的。違反憲法是最大的違法,也就是人民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必須履行。學習憲法以后,大家進一步懂了法律,應該迅速、自覺地糾正違法行為。中共黨的組織、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都有義務和責任幫助有違法行為的人糾正。
謝謝大家。
【我與冬天有個約會作文】相關文章:
我與冬天有個約會作文11-30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11-28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精選20篇)08-12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精選34篇)12-20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精選18篇)04-11
冬天和我有個約會作文01-09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通用35篇)12-25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范文(精選20篇)11-12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通用29篇)08-12
我和冬天有個約會作文(通用34篇)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