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花的詞語和解釋
國外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經歷了400多年的發展歷程,其中一些國家的做法很有特色和代表性,有許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深入研究。在此,選擇了英國、美國、日本和韓國等歐美亞典型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情況作以簡要介紹。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典型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供參考!

一、英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國家,也是開展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最早的國家,其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不少做法具有典型意義,對其他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產生了很大影響。
(一)建立了一套體系較為完整的公務員行為準則
1.嚴格的考試、考核制度等保證公務員廉潔。英國有比較嚴格的文官考試制度,一律采取公開平等、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規范的程序,對應考者的能力、品德和性格等作出評估,對應考者進行綜合評定,確定錄選者。其采用的考試方法被稱為“擴展面試考核法”,也被許多國外招人部門所采用,精明能干、素質優秀者才能入選,為建設一支良好的公務員隊伍奠定了基礎。英國的考核制度也非常嚴格,文官考核每年十次,內容是考勤和考績,以考績為主,對文官日常工作都隨時進行督察和考核。例如,簽到都有明確記錄,間或遲到者受到口頭警告,頻繁遲到者將受到書面警告,本人必須作出書面解釋。尚未觸犯法律的不良行為要記錄在案,嚴重的或在調薪提職時受到影響,或可能受到減薪降職處分。這種嚴格的考核制度對促進文官遵紀守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國還針對公務員廉政問題建立了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行為法規和道德準則。如《公務員行為準則》、《議員行為準則》、《部長行為準則》,用以規范各個層面公務員的行為,從而形成約束機制。公務員守則總綱規定,公務員必須效忠國家,不得將個人利益置于職責之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必須誠實正直。
(二)公德文化與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
英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文化,生活在這里的人們集保守與謙虛、矜持與冷靜、幽默與內向、傳統與現代、奮斗與平和于一身。他們有著極強的時間觀念,安排好的事情、約定好的時間不能無故改變;講究穿戴儀表、注意禮節禮貌、遵守公共秩序、舉止文雅端莊、慎談個人私事,是英國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女士優先更是人人知的準則。悠久的歷史積淀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培育了英國人的紳士風度及整個國民的文明素質,同時也為英國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尤其是思想文化基礎。
1.誠信教育。英國人把一個人的誠實守信看得非常重要,因此更加重視對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進行誠信教育,以規范公務員的行為,培養公務員廉潔奉公的道德風尚,使之養成自警、自律的良好習慣。冒領養老金、救濟金,是英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大問題。據統計,每年有20億英鎊被冒領,平攤到每個家庭是80英鎊。為此,英國勞動和保障部發起了“打擊欺詐運動”,政府、救濟金發放機構、警察和法院對冒領者都會采取相應的嚴厲措施。有一年,英國威爾士審計委員會經過統計分析,發現僅有300萬人口的威爾士卻有100多萬人申請配眼鏡,為什么會這樣?原來有規定:凡是19歲以下、60歲以上的人可以免費配眼鏡(當地配眼鏡的費用較高),因此很多人致電醫院找醫生開假證明。針對這種“不誠實”甚至“欺詐行為”,政府采取措施,在媒體上抨擊此不良行為,同時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大眾醫療委員會等機構對開假證明的醫生處以吊銷一段時間行醫資格或永久不得行醫的處罰。英國公眾和有關機構普遍認為:這件事反映出的“不誠實”問題,是必須進行嚴懲的。英國政府加強公務員職業誠信教育,營造了遵紀守法和誠實守信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
2.廉政教育。其一,廉政教育從小事抓起。英國非常注重對政府官員的廉政教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忽視、不松懈、不放過,通過耐心細致的教育,使官員對教育內容人耳、人腦、人心,進而做到自覺、自省、自責。廉政教育注重大眾化、公開化和規范化,強調教育的普及性、通俗性和針對性,一事一議,非常具體,就事論事。比如,某醫務人員收了病人的“紅包”,這是什么行為?在英國看病不收錢,醫務人員收病人的“紅包”,這種行為在英國被認為是“極其嚴重”的錯誤。其二,注意廉政預防性教育。英國善于用靈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適時開展多種多樣的教育活動,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預防性。一是提醒、勸告。公務員有不良行為,先由部門負責人檢查、分析,斷定其下屬是哪一種不良行為,如果是輕微的不良行為,就通過個別、私下、不擴散、不公開的談話方式解決;如果是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通過非正式談話沒有解決問題,就進行正式談話,給予紀律處罰。二是正式談話,即口頭警告。先記錄全部事實真相,并附證人證言,相關評論等;再發出正式書面通知,告訴當事人要進行一次紀律處罰性質談話;開始談話,指出當事人不良行為的性質,并且向其提供相關的文件,要求當事人說清楚事情經過,允許當事人或找工會及同事幫助中訴;做好談話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三是書面警告:陳述當事人的不良做法,對當事人提出警告,要求當事人怎么改;在多長時間內改好,如果今后再犯類似錯誤,就要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提醒當事人有權中訴等。四是紀律處罰:如果當事人不良行為成立,其本人也承認,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門就可以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及采取紀律措施。1916年英國頒布了較嚴格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七種處分,即書面警告、停止晉級、罰款(從個人工資中扣除)、暫停職務、取消晉職資格、降級、辭退等。
英國特別重視對公職人員尤其是高級職員進行廉潔從政教育,講求廉政教育和反腐化宣傳的實際效果。特別注重從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出發,對公職人員進行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的教育,力圖營造一種良好文化氛圍,在全社會推崇廉潔奉公的道德風尚,培養公職人員廉潔奉獻的精神品德,使公職人員養成自警、自律的良好習慣。
(三)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
反腐化需要對行政權力予以制約和監督機制的建設,英國的做法是比較成功的。
1.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
英國奉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分別歸屬議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由于英國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為此我們特別提及其議會和司法機構對政府(行政機構)的制約和監督。
作為“議會內閣制”國家,英國的政府要對議會負責。議會是英國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它既有立法權和財政權,還有監督權,它不僅有權監督政府的方針和政策,還監督政府成員的行為,擁有包括質詢、調查、倒戈和彈劾權等。
英國的司法機構對行政機構及其官員的行為有獨立的監督權,不受行政機構的干涉。“如”為了更加有效監督行政機構,全國設立了2000多個行政裁判所,負責對稅收、社會保障和退休金等相關的上百個部門的案例進行審理。
2.反腐化機構和監督機制
雖然英國沒有專門和單一的反腐化機構,但由議會、司法部門、審計部門和政府內部的相關機構構成了廣泛的反腐化網絡,形成了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1)審計監督。英國是世界上最早設立審計機構的國家,其審計機構主要有國家審計署、公共賬目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地方審計機構;國家審計署:負責對所有政府機構的財務開支進行審計;公共賬目委員會;是下院的常務委員會,負責討論和審議國家財政事務和審查審計長的審計報告;審計委員會:除了負責一般性審計問題的監督,也負責對審計行為提出建議,監測全國的欺詐與腐化行為的情況,2002年似后還專設地方審計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進行審計。
(2)政府內部監督。英國在政府許多部門設有內部監督機構,其中最為重要的有財政部、國家保健署、國內稅收局、工作與養老署和國防部。財政部:每年對政府機構內部欺詐行為的性質、類型、原因、金額和追繳方式等提交一份詳細報告,還發布一些指導政府各部防止欺詐行為的原則;國家保健署:設有“反欺詐與安全管理處”,主要針對國民保健系統發生的行政管理人員與供藥商相互勾結欺詐國家錢財等嚴重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國內稅收署:特設一個辦公室負責對稅收方面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而且署本身還是一個具有起訴權力的機構,有權自主提出起訴;工作與養老署:除設有專門的反福利欺詐機構(包括地區性機構),還設有聯合工作組,方便與其他政府部門相互合作;國防部:設有反欺詐小組、防務欺詐分析小組等,主要負責反軍備采購過程中的欺詐和腐化行為。
(3)監察員。英國的監察員擁有對行政機構監督的職權,分為議會監察員、地方政府監察員和國家衛生署監察員三種。議會監察員負責對政府官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但其職權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機關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時的投訴。國家衛生署監察員負責監督國家衛生署系統的不良行政行為。地方監察專員的管轄范圍包括地方議會和議員、地方政府有關機構及官員等不良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
(4)輿論和媒體監督。在英國,輿論媒體素有對政府進行監督和批評之權,其來源于公眾應該享有的知情權。輿論監督是對政府運用職權的有效制約,使權錢交易實際上對當事人來說變成了一種困難的行為。在英國,很多腐化案件都是首先由新聞媒體披露的,大到政府對外政策;小到購衣買物之類的生活細節都會被媒體曝光。因此,腐化行為要承受的輿論風險可想而知。
(四)反腐化立法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反腐化法律的國家。早在19世紀末英國就制定了第一部反腐化法,即《公共機構腐化行為法》,該法令認定“一切行使公共職能或法定職能的機構”為公共機構,特別禁止公共機構的任何人員收受或者要求收受以及承諾或實際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1906年通過的《防止腐化法》將《公共機構腐化行為法》的范圍擴大到不僅包括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公共機構本身;1916年再次通過的《防止腐化法》又一次擴大了公共機構的范圍,即包括一切地方性的公共性機構。
除了上述三部專門立法以外,英國二戰后通過的多部法令中都有針對政府官員腐化行為的法律條文。1948年頒布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制訂的《北愛選舉法》、l964年通過的《許可證法》、1972年頒行飽《北愛地方政府法》、1988年訂立的《犯罪審判法》、1989年通過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訂立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都針對政府官員的腐化行為制訂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條文。2003年3月,布萊爾政府在整理、綜合和修訂現存各種反腐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又公布了新的《反腐化法》,此前的《防止腐化法》被正式廢除。
二、美國
美國是一個非常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國家。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彭爾頓法》標志著公務員制度在美國的建立,從此,美國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也從總體上步入正軌。經過長期實踐,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體系,制定公務員道德法律法規、開展公務員道德培訓、建立公務員道德監督機構成了美國公務員道德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建設
美國第一部主要的道德行為法規是國際城市管理協會(ICMA)于1924年頒布的《國際城市管理者協會道德守則》(于1994年重新修訂);1958年7月,美國國會兩院通過了《政府工作人員道德準則》,為立法和行政部門人員行為制定了道德標準;1965年5月,約翰遜總統頒布了《行政官員道德綱要》,嚴禁政府官員和雇員賄賂的各種行為。但是由于它們都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收效甚微。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的一系列不道德行為,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等,暴露了美國政府道德方面的嚴重問題,引發了人們對政府公務員道德行為信任危機現象,大家開始反思過去幾十年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因此促進了政府公務員道德行為的法律法規建設。美國政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公務員道德法規:1978年l0月,美國國會出臺了《公務員改革法》,并通過了美國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制定《政府道德法》目的是:“建立某種聯邦政府機構,適當改組聯邦政府,對聯邦政府的工作進行某種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員和國家機關的廉潔性等”。1989年11月布什總統簽署了國會通過的《政府道德改革法》,它對《政府道德法》進行了修改,該法首次為所有政府官員提供了統一的道德行為標準,適用范疇增加了立法和司法的官員,從而使公務員的從政道德規范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在《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的基礎上,1991年政府道德辦公室頒布了《美國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1992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在禮品、利益沖突、職權行使、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操作性和針對性更強,如規定雇員,“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工作,都不能將政府的資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將公家電話、文具、計算機、車輛等用于私事。”政府的一些部門和各州都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出適合本部門和本州工作人員的具體規定,例如,美國國防部于1987年5月頒布了《美國國防部人員行為準則》等。
2002年,美國聯邦道德規范局對以前頒布的公務員道德法規和實施細則進行了集中編撰,于l0月2日公布了《行政官員道德行為準則》。該規則囊括了以前的公務員道德法規并進行改進,對公務員的行為進行了很詳細的規定,包括對政府官員的14項基本要求,涉及互贈禮物、利益沖突、公正執法、為親屬就業的問題和外出活動的規則等。
從《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實施后的一段時間內,美國國會對這兩部法律進行了數次局部修改,加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依據這兩部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法規和若干實施細則,使得美國關于公務員的道德法規內容更為詳細系統,比如對公務員在行使公共權力、進行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等活動的過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應該怎么做,違反規定將受到什么懲處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也使得政府道德監管制度更為嚴格、具體,便于遵循。
(二)建立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1.建立政府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二戰以來,為了規范公務員的道德行為,美國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公務員道德監督機制,不僅在立法方面有一套比較健全的、可操作性較強的公務員道德監督法規體系,而且在公務員道德監督機構設置方而,建立了一套事權統一的道德監督機構。如根據1978年通過的《政府道德法》,1979年7月在聯邦人事管理局內設立了聯邦道德規范辦公室(也譯為聯邦倫理辦公室、聯邦廉政署),負責監督政府各部門公務員的道德問題。1989年根據1988年通過的《政府道德辦公室再授權法案》的規定,該機構又升格為獨立機構,直接向總統、國會和國務院負責,負責的工作包括美國總統及高級公務員的財產收人的中報,參加高級公務員的行政道德和廉政問題的聽證會等。除了在聯邦政府設有道德辦公室等機構外,政府的其他許多部門也都陸續設有道德方面的辦事機構,各州、市也設有道德辦公室或道德委員會,至今己構成了二套較為完整的美國公務員道德內部監督體系。
2.強調政府信息公開,發揮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作用
美國反腐化機構認為,陽光就是最好的反腐劑。因此,美國制定了許多公務員行政行為透明的法律,便公務員道德品行置于民眾相輿論監督之下,收到了明顯成效。美國國會1966年和1976年分別通過的《信息披露法》和《政府陽光法案》,給予了全體國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低程度的隱私權。比如,《信息披露法》規定:“美利堅合眾國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權看到除法律特別禁止的所有聯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實現這種權利無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請求。”再如,美國于1974年頒布了《情報自由法案》,規定新聞媒體有權揭露政府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等問題,政府部門有義務向新聞界提供政府活動的政治信息以保證新聞媒體的監督,這使得對公務員職業道德的輿論監督具有合法性,形成了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政治派別來約束公務員施政行為的一支獨立的社會力量,也使新聞媒體成為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一些公務員的道德丑聞一旦被公之于眾,其公務員的職業生涯也就隨之結束,美國前總統尼克松就是因為“水門事件”而下臺的。還有,美國2002年公布的《行政官員道德行為準則》明確要求保護并公開聯邦道德檔案,政府各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檔案局的規定保存好每一位官員的道德品行檔案,任何官員(包括辭職或退休的)均有權查閱自己的道德品行檔案。而且,為了執行《政府文件公開法》,2006年6月8日,聯邦道德規范局提出了工作改進計劃,使本局的行政活動和公職人員的品行檔案也置于大眾和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
除此之外,美國的一些由私人發起的非盈利民間組織機構也發揮了較大的對政府公務員道德進行社會監督的作用,如設在芝加哥的“改進政府工作協會”就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機構。
三、日本和韓國
近些年來,日韓兩國公務員的道德丑聞時有發生,作為亞洲乃至世界上經濟發達的國家,其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受到廣泛關注。與西方國家不同,日韓兩國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有不少共同的特征,在亞洲國家中有廣定代表性。
(一)日韓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制法規建設的背景
日韓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制法規建設主要有其文化和歷史背景、政治背景等。
1.公務員職業道德問題的產生。從文化和歷史的角度講,日韓兩國受儒家文化影響,其政府都有一種家長式的感覺,他們總是自覺地將社會經濟的發展視為自己應盡的責任并對其進行高度干預。阿克頓公爵認為,權力導致腐化,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類政治生活的某種規律,日、韓行化相公務員道德問題正是在這種規律作用下發生的。比如韓國高度集中的由政府主導發展的經濟,盡管取得了成功,但同時也使腐化這種不可避免的現象在韓國的社會生活中蔓延開來,公務員道德問題也因而日益嚴重。
2.西方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立法潮流的影響。20世紀60年代開始,世界上出現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和社會問題,諸如石油危機;通貨膨脹、美國水門事件和伊朗門事件等,這些問題引發了當時社會嚴重不滿、道德信任危機等現象。1975年,歐美和日本學者形成了一份關于治理危機的報告,其中對信任危機的闡述給人印象深刻。在人們反思的許多問題當中,公眾對于政府機構信任程度急劇下降問題尤顯突出。針對這種現象,許多國家都日益重視倫理道德建設問題,紛紛采取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措施,尤其注重提高公務員職業道德水準,日韓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中開始制定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的。
(二)韓國公務員職業道德立法和監督機制
1.韓國憲法確立行政道德精神。1948年7月制定的《大韓民國憲法》規定,公職人員應該為全體國民服務,向國民負責;公職人員總的道德標準,是把國民利益作為價值基礎,而不是為特定集團局部利益服務。韓國憲法確立的行政道德精神,在韓國《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公職人員道德法》、《(公職人員道德法)實施令》、《公職人員道德法實施規則》、《公務員服務規定》以及《防止腐化法》中都得到具體體現。
2.公務員制度的建立。1949年韓國國會通過了《公務員法》,韓國現代的公務員制度自此開始。《公務員法》于1950年、1961年和1963年進行了三次修改,該法于1963年為韓國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法》所替代。此后,《國家公務員法》經歷過多次修改,但其對公務員規定的主要職業精神并沒有變。
3.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立法。韓國國會i98i年通過了《公職人員道德法》,其中的三項主要制度是公職財產登記制度、禮物中報制度與就業制度。1993年金泳三總統執政后,又通過了以高級公務員財產公開為主要內容的《公職人員道德法》(修正案)。《公職人員道德法》規定得非常具體,比如一般儒教文化國家,親情和裙帶關系較重,在公務員道德立法上對親屬的約束會更多一些,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規定,大多數財產登記項目公務員除中報本人的情況外,還須中報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有關財產情況。韓國立法的細節性規定較多,實踐證明,便于實施和操作。2001年6月,韓國國會還通過了《防止腐化法》,該法的宗旨在于”通過預和遏制腐化行為,確立廉潔的公職及社會風氣。”將行政道德法制提升到新的高度。這些法律措施有效遏制住了腐化的泛濫,對韓國公務員隊伍的道德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建立監督機制。為了保證道德法有效規范高級公職人員的行為,韓國成立了專門的公務員監管機構一公務人員道德委員會,作為中立的合議制機構,專門負責道德法中有關財產登記制度的實施和檢查。此外,在野黨對執政黨的監督,國會對政府的監督,以及媒體的監督都對韓國公務員道德法有效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日本公務員職業道德立法建設
1.確立公務員制度。日本的公務員法律體系是在美國對其戰后改造過程中產生的,1947年10月,日本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法》,它的頒布標志
著戰后日本公務員制度的形成。隨后,于1950年又公布了《日本地方公務員法》,進一步全面地從法律上確立了日本公務員制度。此后,在《國家公務員法》的基礎上,日本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有關一般職員的工資等法律》、《國家公務員宿舍法》、《國家公務員退職津貼法》、《官吏任免法》、《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外務公務員法》等。這些法律對公務員行政行為都有明確的要求,為日本公務員職業道德立法建設奠定了基礎。
日本公務員法律體系是在批判戰前專制官吏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政府工作人員的身份由此在法理上從“效忠于皇的官吏”變成了“服務于國民的公務員”,在這一法律制度下,國民監督意識和公民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反過來又推動了相關法律(包括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的實施和改善。
2.道德立法和監督機制。日本對公務員道德進行專門立法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日本原本主要是用《刑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來懲處國家公職人員腐化行為的。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后期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后,高級公務員的丑聞不斷被曝光,激起了國民的極大憤慨,制定公務員道德專項法律的要求日益強烈。
1999年,日本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道德法》,這部法令是對《國家公務員法》的補充。該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是全體國民的服務者,其職務是受托于國民的公務。為便國家公務員切實履行其職務道德,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藉以防止國民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或不信任,從而確保國民對公務的信賴,特此制定本法。該法對公務員違反職業道德的九種行為及其懲戒處分措施都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在《國家公務員道德法》出臺前后,日本還制定了配套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和《信息(政務)公開法》等,保證和促進了《國家公務員道德法》的實施。
《國家公務員道德法》于2000年實施后又制定了更具體的《國家公務員道德規程》,規定要在人事院設置“國家公務員道德審查會”,在內閣所屬各部門設置“道德監督官”,并賦予其較大的權限。這些法規擴大了法律管制范圍,使對公務員的政紀要求更加具體細致,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20世紀90年代日本還制定了關于特別職務公務員道德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政治倫理確定國會議員資產等公開的法律》、《禁止利用依據確立的政治倫理名義從事股票交易》、《處罰利用公職而獲得盈利的斡旋行為的法律》等。
總的來看,日本是個比較強調“法治”的國家。當然,它也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但從整體上說,法律的執行情況還是比較好,國民的法治意識也比較強。比如眾所周知的安倍內閣的閣僚一個接一個地因腐化丑聞下臺,也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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