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小河的詞語
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開始正式頒布實施。那么,在勞動法領域,新法對于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將產生什么影響?所謂的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否意味著員工生育子女享受的假期將少三十天?2016年1月1日前后員工相關假期以及待遇的享受將有何區別?

帶著這一系列的問題,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將為大家解讀勞動法視角下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一、刪除鼓勵晚婚晚育,由提倡生育一個子女改為提倡生育兩個子女。
【延伸解讀】
1、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再生育(三孩),仍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
2、對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二孩行為,仍可按照國家和地方當時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HR應對】
(1)自2016年1月1日起,員工生育二孩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無需進一步區分是否屬于以往合法生育二孩的特殊情形。
(2)對于新法頒布后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員工處理,同新法頒布前的操作相同,即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但員工仍有權請休產假以恢復身體健康。
(3)對于企業能否以員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為由辭退員工這一問題,司法實務中一直以來都存在較大爭議;不過即便企業已經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屬于嚴重違紀、企業有權單方解除,但在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指導意見明確之前,我們還是建議謹慎適用和操作,以盡量避免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二、刪除晚婚晚育假,增加延長生育假。
【延伸解讀】
3、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5、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
【HR應對】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結婚的員工,仍可享受晚婚假;但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員工不再享有晚婚假,而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3天婚假。
(2)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員工,仍可按規定享受晚育假,但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有晚育獎勵假這一概念,合法生育子女的員工,無論是一孩還是二孩,均可按照各省市地方的具體規定,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
對于新法實施后生育二孩的員工而言該規定本身是一種利好,即員工按舊法規定原本不能享受晚育假,如今已能夠享受延長生育假,HR應當注意區分。
(3)目前廣東已率先出臺規定,內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可以享受三十日獎勵假的優待,配偶的陪產假也從10天增加至15天。建議其他地區的用人單位密切關注各省市地方具體規定的公布實施情況。
三、刪除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規定,對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取以及相關獎勵發放,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執行。
【延伸解讀】
6、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7、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原則上在國家出臺具體指導意見之前,仍可以按照各省市地方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HR應對】
如企業已執行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措施的,建議在新的實施意見公布前,仍按相關規定和企業的已往操作,對于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員工支付獎勵費。新的實施意見公布后,按照具體規定進行調整和執行。
總而言之,在當地新實施條例公布實施前,建議企業先行按照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依據“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并結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及立法本意,對于所涉員工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密切關注當地最新政策規定以及操作口徑,且在當地新實施條例公布實施后,予以及時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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