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春節聯歡晚會為題的作文(精選27篇)
一.工資分攤的稅收籌劃

所謂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
根據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這里的“特定行業”,主要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對于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工資分攤的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僅僅這些行業的工資起伏比較大,納稅人在其他行業如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即將每月收入平均分攤,這樣就可以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納稅人應當在一個納稅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到稅務機關申請該項權利,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放棄這項權利。
【例1】小李是一公司銷售人員,該公司實行效益工資制,每月的工資額按照基本工資加提成的方式發放。在20×6納稅年度里,小李的每月工資情況如下(按月份先后順序排列):3 500元,2 000元,3 500元,1 100元,4 000元,1 900元,l800元,3 200元,2 800兀,1 200元,4 500元,6 300元。
(1)若不分攤
此種情況下,小李全年的納稅情況如下:
1月應納稅額=(3 500 -1 600)×10%- 25 -165(元)
2月應納稅額= (2 000 -1 600)×5%=20(元)
12月應納稅額= (6 300 -1 600)×15%-125= 580(元)
小李全年應納稅額=(165十20 +165十0十235 +15十10+135+95+0+310+580) =1 730(元)。
(2)若采用分攤方法
若小李通過與公司溝通,達成協議,由公司根據往年的業績,估算其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確定每月支付標準,到年底再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核算。根據測算,上一年度該小李的工資、薪金所得平均為每月2 700元,則公司在本納稅年度可以每月平均發放2 700元,到年底再結清余額,發放其他應支付的
6 100元。則小李全年的納稅情況如下:
1月至11月的應納稅額=[ (2 700 -1600)×10%- 251×11
= 935(元)
12月應納稅額= (6 100 -1 600)×15%-125 - 550(元)
小李全年應納稅額= 935 +550 =1 485(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采用分攤的稅收籌劃方法,小李可以少繳納稅款245元(1 730 -1 485)。
【例2】小王在20×6年1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 000元,另外,當月獲得公司的年終獎金為9 000元。下一年度的1、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各3 000元。
(1)若一次性發放
根據規定,小王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 (3 000 -1600)×10% - 25 =115(元)
獎金部分應納稅額=9 000×20%- 375 =1 425(元)
12月份小王共應納稅1 540元(115十1 425)。
下一年度1、2月份小王還應繳納115×2= 230元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小王三個月共應納稅1 770元(1 540+230)。
(2)若分三次發放
若小王通過與公司協商,將年終獎金分為平均三次發放,即12月、下一年度的1月、2月每月平均發放3 000元,12月的3 000元可以作為獎金發放, 1、2月份的獎金可以作為工資一塊兒發放。則小王三個月的納稅情況如下:
12月的工資應納稅額=(3 000 -1 600)×10% - 25 =115(元)
12月的獎金應納稅額=3 000×15%- 125= 325 (元)
下一年度的1、2月各應納稅額= (3 000+3 000 -1600)×15%-125 - 535 (元)
則三個月共應納稅1 510元( 115+325+535×2)。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采用工資分攤的稅收籌劃,小王可以少繳納稅款260元(1 770 -1 510)。 二.業務員提成所得的稅收籌劃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廣告行業的承攬業務人員、企業的供銷人員提成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凡個人按承攬廣告業務收入、企業銷售收入等經濟指標比例提成,無論是以現金支付還是以票據抵銷等形式取得的個人收入,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提成”收入主要包括:業務招待費、組稿費、信息費、差旅費、勞務費以及獎金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員為企業員工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若為非企業員工,其取得的個人收入按勞務報酬項目征稅。
(3)上述人員的提成收入,凡承攬業務費用、銷售費用由個人負擔的,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規定前,可先暫按扣30%以下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等)后,再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提高福利支出、減少名義工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款時,可以扣除相當于計稅工資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即該部分費用支出可以免稅。在這個限度內,企業應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福利,而且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這樣一來,企業就可以節省職工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款。
對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職工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支付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企業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一般而言,企業支付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部分,不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于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工資、薪金所得都適用,因為一般的工資都在此之上。對于這部分工資,根據職工的要求,由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以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則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具體來說,企業通過提高福利支出、減少名義工資的稅收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1.提供交通設施
對于上班族來說,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交通費非常正常,同樣,職工外出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此種情況,企業可以通過一定的規劃,提供免費的接送服務,或者將單位的車租給職工用,再相應地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部分予以調整。這樣,職工由于名義工資額減少,可以少繳部分稅款;單位則由于統一用車,既增加企業的品牌度,又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還會減少部分開支。
2.提供免費餐飲
目前,許多企業都提供免費的午餐。但是,提供這種服務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許多問題,譬如個人口味不一、飲食習慣不同等,這樣企業就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候給職工發放誤餐補助。國家對誤餐補助有一定的規定,并非凡是誤餐補助都會免稅。
根據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特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補助。其他以各種誤餐補助的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提供有關住房的設施和設備
根據職工的要求,企業可以定制一定數額的家具、家用設備,用較低的價格租給職工,同時調整職工的工資額。同時,企業也可以為職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設施,如電話、水、電、暖氣等。這些設備即使企業不提供,職工自己也會花錢配置,但由企業提供,不僅會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過減少職工名義收入規避一部分稅款。
4.提供免費外出旅游
若企業先把錢發給職工,再由職工自己掏錢去旅游,則職工取得的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若企業以工會的名義定期為職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機會,那么職工既沒有得到貨幣,也沒有得到實物和有價證券,因而公費外出旅游不用征稅。
5.提供醫療、培訓等福利
提供醫療福利可能會涉及到浪費的問題,企業可以考慮實行限額報銷制,也可以給職工提供培訓機會或給其子女提供獎學金、助學金等。
一個企業要想發展,就不能忽視對其職工的培訓,對此企業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訓中心,或者委托其他培訓中心進行培訓,也可以采取由職工自己選擇、單位統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業在對職工進行培訓時,可以給職工提高工資,由職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業提供這兩種方法對企業而言效果都不錯,但顯然后者更有利于職工的節稅。
企業還可以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為職工子女提供獎學金、助學金等教育上的保障。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業統一核算,按實際開支數目從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經調整過的職工工資實際水平不變,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義所得降低,其應納稅額將大大減少。
【例】小孫為某公司職員,每月工資收入為3 100元,其中800元為每月的房費支出,剩余的2 300元可用于其他消費和儲蓄的收入。
(1)若直接支付工資
若小孫每月領取的工資為3 100元,依據修正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則小孫的個人應納所得稅為:
應納所得稅=(1 500 - 500)×10%+500×5%=125(元)
(2)若企業為其支付房費
若企業為小孫支付房費,每月僅付其工資收入2 300元,則小孫的個人應納所得稅為:
應納所得稅=(2 300 -1 600 - 500)×10%+500×5%=45(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稅收籌劃,對企業來說沒有增加額外負擔,而小孫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80元(125 - 45)。 四.實行雙薪制的稅收籌劃
根據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里的“雙薪”,是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劉寧是某公司的銷售經理, 20××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5 800元。因其在該年度銷售方面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發放給他年終獎25 000元。
(1)若不實行“雙薪”制
此種情況下,劉寧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 800 -1 600)×15% -125= 505 (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25 000×25%-1 375=4 87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 505十4 875=5 380(元)
(2)若實行“雙薪”制
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 800元作為“雙薪”,其余19 200元作為獎金方法。此種情況下,劉寧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 800-1600)×15% -125= 505 (元)
“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 800×20%- 375= 785(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19 200×20%- 375=3 46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05+785+3 465=4 755 (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實行雙薪制的稅收籌劃,劉寧可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 380 -4 755)。 五.獎金均衡發放的稅收籌劃
根據規定,如果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與當月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集中數月發放獎金,按稅法規定不能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該單獨做一個月的工資處理。
對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其取得的數月獎金,也是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如果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外國企業在我國機構的職務,但是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我國履行在我國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我國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我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可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一些獎金按月發放,留一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獎金在年終發放,這樣,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例】趙俊紅是某一公司職員,每月工資為2 800元。20××年12月份公司為其發放年終獎36 000元。
(1)若采取年終獎發放的方法
此種情況下,趙俊紅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2 800-1600)×10%- 25]×12 -114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36 000×25% -1375-7 625(元)
趙俊紅應納個人所得稅-1140+7 625=8 765(元)
(2)若采取每月預發的方法
此種情況下,趙俊紅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 800+3 000 -1600)×15% -125]×12=6 060(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采用獎金均衡發放的方法稅收籌劃,趙俊紅可少納個人所得稅2 705元(8 765 -6 060)。
六.實行年薪制的稅收籌劃
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工資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費用后(乘以)適用稅率并預繳,到年度終了后,合并其全年的總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和效益工資),再按12個月平均進行計算實際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 -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12
通過本公式說明,對年薪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際上是將經營者個人的全年收入總額按12個月平均分攤計算,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超額累進稅率帶來的高稅負。
【例】陳旭生是某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實行年薪制。陳旭生每月的基本工資為5 000元,年終領取效益工資80 000元。
(1)若不采取年薪制
此種情況下,陳旭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5 000 -1 600)×15%-125]×12+ (80 000×35% -6 375)=26 245 (元)
(2)若采取年薪制
此種情況下,陳旭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 (5 000×12 +80 000)÷12 -1 600]x2006 - 375}×12-19 660(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通過采取年薪制方法的稅收籌劃,陳旭生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6 585元( 26 245 - 19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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