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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去年的春節作文優秀篇

    時間:2025-10-27 14:37:16 春節 我要投稿

    去年的春節作文優秀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介紹相關案例。

    去年的春節作文優秀篇

      案情介紹:

      今年4月,林某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為500元/月;經考核轉正后,工資增至 1000元/月。一個月后,公司以林某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解聘,并支付了500元工資。當林某某得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00元/月后,遂要求公司支付300元工資差額。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就工資標準已約定在先,且林某某在試用期內也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法官釋法:

      公司必須向林某某支付300元的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中,無論是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計算,還是依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00元/月的實際工資均明顯與之相違。同時,《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給林某某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違法性決定了雖有約定在先,但對林某某并無約束力。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應該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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