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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改變中成長作文

    時間:2025-09-04 01:54:33 曉鳳 成長 我要投稿

    在改變中成長作文(通用46篇)

      2015年8月18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4號),對舉世矚目的9月3日全國放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標準終于明確表態:“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在改變中成長作文(通用46篇)

      9月3日“國民假日”

      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國發明電〔2015〕1號)規定,鑒于201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紀念活動,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9月5日星期五放假調休,加上9月6日星期六休息日,共計放假3天。

      在國務院發布放假通知后,無論在勞動法律界還是社會各界,對于9月3日放假的性質,以及如9月3日上班是否應支付加班費以及如何計算工資報酬,一直引發熱議。

      對此,有人認為應按照法定節假日看待,如果上班應按300%支付工資報酬;有人認為將9月3日放假定義為法定節假日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休息日看待,如果上班應按200%支付工資報酬;也有人認為,對于企業來說9月3日可以放假,也可以不放假;如果不放假按正常上班對待。

      一時間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但是從昨天(8月18日)人社部發布上述通知開始,各界爭論嘎然停止。

      從人社部發布的這個通知來看,將國務院通知的9月3日放假,定義為了休息日,而非節假日。筆者認為,這一定義還是比較準確的。

      那么,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當然,不管屬于什么性質的放假,其結果對于“上班族”來說都是一樣的——不用上班了!但之所以關注這些特殊日期之間有什么不同,其實更是關注在不同的放假性質之下,隱含的工資待遇是有所不同的。

      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目前,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計11天,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7個節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則有婦女節半天、青年節半天、兒童節一天,共計2天。

      另外,8月1日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而對于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根據勞動法規定,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在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上班的,企業應按平日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而對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假日,在實踐操作中,如果員工照常上班,單位按照平日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并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假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上班的,視為加班,按照平日工資的200%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法定休假日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根據規定,帶薪年休假的標準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定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也就是說,一周7天中,除去上班的5天(40小時)以外,剩余的兩天則為法定休息日。當然在多數情況下,法定休息日為星期六、星期日。

      當然,在每周工作的小時總數不超過40小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每周休息一日,也并不違反規定。

      但是,對于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如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勞動者在其他的工作日予以補休;未安排補休或者不能補休的,應按照平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小長假”

      “小長假”并非一個嚴謹的法律用語。

      現實生活中,小長假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對節假日進行調整,取消五一國際勞動節長假后,增加傳統節日假期后形成的幾個新的兩到三天的假期,如對于增加的傳統節日元旦、清明、端午、中秋為法定假日,其法定假期均為一天。但經過和相鄰的休息日調休,可以連續休假二至三天,人們通常將其稱之為“小長假”。

      比如,本文開頭提到的9月3日放假后,國務院將3號與4號、5號連續休息,形成了連續三天的“小長假”。

      至于在“小長假”期間上班的話,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對于其中法定節假日的,則按照平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對于其中休息日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不調休的則按平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小短假”

      “小短假”是到目前為止最新的一個假期稱謂。

      2015年8月1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稱,“鼓勵彈性作息。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因此,如按照上述文件實行,將會形成一個雙休日結合周五下午,形成一個以周為單位的,為時兩天半的周末“小短假”。

      本次出臺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中提到的周末2.5天休假,意味著每周40小時工作制將有條件地減為每周36小時工作工作制。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中說的是“鼓勵”而非“規定”,“夏季”而非“全年”,“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而非全部,這說明,所謂“小短假”并非強制性的規定,而只是在一定條件下適用于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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