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貴的誠信作文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因為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區別。前者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后者則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本罪的主體由“直接責任人員”擴大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我國刑法中有關過失犯罪的條文中,有些明文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表明該種犯罪行為在確認過失責任時,應同時考慮追究領導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行為,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情況:一是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即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二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三是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后,行為人不是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于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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