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駐村第一書記先進事跡材料
訂立互易合同人: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茲為汽車互易,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后列第一標示卡車一輛,與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標示卡車一輛,彼此互易約諾。
第二條 前條互易標的物連同有關證件,于合同訂立同時互相點交清楚,并限于一個月內會同向有關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難等。
第三條 本件互易甲方愿補貼乙方人民幣 元整,于即日乙方憑收據確實向甲方如數親收足訖。
第四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各方確認為自己所有,保證與他人毫無瓜葛,又無來歷不明現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障礙時,出易人應出來抵御排除一切障礙,不得使他方蒙受損害。
第五條 出易人各保證其出易標的物,未經與他人預約買賣及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出易人除應即為理清外,并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六條 一方如違反前二條約定時,對方除可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外,并可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關于互易標的物應負的課征,如稅金、會費、油費及其他債務,出易人各應負責即為繳納或理清。
第八條 本互易諸費,除合同代書料印花稅費對半負擔外,對于過戶一切費用受易人各自負擔。
第九條 乙方所雇傭的司機及車掌,甲方應以乙方同一條件繼續雇傭;但被雇傭人倘有反對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如下:
第一標示(甲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廠品牌:
(3)制造號碼:
(4)牌照號碼:
第二標示(乙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廠品牌:
(3)制造號碼:
(4)牌照號碼: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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