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褒義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類別可以總結為三類:可以簽訂、視為簽訂與必須簽訂。

一、可以簽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視為簽訂
“視為簽訂”屬于法律規定已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此情況下是法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主要情形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必須簽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二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實踐中,有一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延續的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不得違反有關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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