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與理解的作文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通知,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紀念活動,2015年9月3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全國放假1天。那么,9月3日是否屬于“法定休假日”呢?如果這一天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呢?

說法
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公益律師劉偉指出,9月3日這一天不屬于法定休假日。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里的“法定”范圍,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其中,“其他”是一個兜底條款,但限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制定;而“法規”是由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而上述放假通知雖然是由國務院發布,但沒有經過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不屬于法律法規,因此不能作為主張加班費的依據。
另外,《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最新修訂)》第5條規定,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均不放假。既然不強制要求放假,也談不上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此外,從節日與紀念日的區別來看,9月3日屬于紀念日而非節日。根據《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安排勞動者休假,而非“紀念日”。“節日”和“紀念日”不同,因此,在《勞動法》中不存在紀念日應當放假的法律依據,勞動者如果在9月3日那天“加班”,用人單位僅需支付正常工資,不必付加班費。
專家建議
記者查看《勞動法》發現,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省城祝先生長期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他告訴記者,9月3日至5日放假三天,其中,4日、5日屬休息日或由休息日調整而來,如果加班應支付2倍工資。“有疑問的是9月3日這天,按照有關規定,屬于紀念日,而不是法定節假日。”祝先生表示。
長期從事勞動監察工作的蘭女士則表示,國務院發布臨時性的放假通知,應當屬于法定節假日的范疇,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都應該遵守放假的規定。
“對于勞動者的放假加班工資,本著從高不從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原則,應當按照法定節假日的補償標準,給勞動者發放三倍的加班工資。”
“我本人也比較傾向于將其定為法定節假日。”祝先生建議,國家及時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將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規定為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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