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包容的優秀作文
27日,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將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決定草案指出,設定國家憲法日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草案將現行憲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每年12月4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60年前,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這部被稱為“五四憲法”的法案為年輕的共和國奠定了法制基礎。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憲法。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經歷著廣泛深刻的變革,憲法伴隨著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不斷演進。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評論:“國家憲法日”,一大制度進步】
27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擬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消息傳出,從專家到民間都極為熱烈地肯定這是一大制度進步,而更多理性的聲音則指出,“國家憲法日”這一形式的內核是憲法意識和憲法的有效實施,這還需要更多的載體與制度建設。
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剛剛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這正體現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及時性”,著名立法專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說。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 早在2001年就建議將12月4日定為我國憲法日。2012年,在憲法頒布實施30年之際,他又專門就此事撰文呼吁。
韓大元說,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處于“統帥”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憲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憲”。“全社會仍沒有樹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難于形成社會共同體的核心價值觀。一些社會成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對憲法這部國家根本法的認識還非常欠缺,維護憲法的自覺性沒有形成為社會的內在動力。社會生活中違憲現象不斷出現,憲法權威受到嚴重損害。”
韓大元認為,中國近幾年來的社會生活中之所以發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典型案件,
背后的一個共同點是,一些公職人員缺乏憲法觀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務員失去了基本的倫理道德。
在閉門參與研究有關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文件半天之后,聽聞要設立“國家憲法日”,劉克希脫口而出:這樣的決定符合中國國情,必將對推動憲法的實施和保障產生深遠影響。
劉克希密切關注憲法實施30多年。1981年,憲法草案征求意見,尚在西南政法大學讀書的他曾提出3條修改意見,2條被采納,未被采納的那一條就是建議加強憲法的實施和保障,具體來說要設立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后來,新中國憲法學奠基人之一許崇德先生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記錄了此事。劉克希說,當時國家正處于撥亂反正、改革開放初期,未采納這個意見是可以理解的。此后,劉克希一直大力呼吁憲法的監督和實施工作,在《立法法》、《監督法》的立法進程中,都曾繼續提出有關建議。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劉克希說,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不是為了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說,任何一個紀念日的設立,都是需要內容支撐的。只有365天尊重了憲法,紀念日這一天才真正有意義,否則就是形式主義。設立“國家憲法日”,“既要轟轟烈烈,又要扎扎實實”;“憲法宣傳的主要對象便是各級領導干部。”
“國家憲法日”立法案的提出,在最短時間內向世人證明,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憲法的高度強調并非空言。劉克希介紹,過去在各種立法進程中,包括他和各方人士曾提出過設立憲法法院、憲法監督委員會、憲法委員會等建議,因各種原因,沒有付諸實施,他認為,“到底是什么形式不是最重要的,”如今,四中全會公報已經明確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有形的載體和制度指日可待。
【我國憲法的變遷】
第一部憲法
1954年
9月20日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
第二部憲法
1975年
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大量刪減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起不到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第三部憲法
1978年
3月5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第四部憲法
1982年
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明確規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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