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愛同行學生作文500字
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
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的完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
1975年頒布的第二部憲法是一部內容很不完善并有許多錯誤的憲法。1978年頒布的第三部憲法,雖然后來經過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修改,但從整體上說仍然不能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的需要。
為了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反映改革開放以來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即現行的1982年憲法。
此后,全國人大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2004年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1)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寫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在憲法序言關于愛國統一戰線組成結構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3)將國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4)將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5)將國家對公民私人財產的規定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6)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8)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9)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戒嚴的決定權改為對緊急狀態的決定權,相應的,國家主席對戒嚴的宣布權也改為對緊急狀態的宣布權;
(10)關于第81條國家主席職權中,增加“進行國事活動”的規定;
(11)將鄉鎮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2)在憲法中增加關于國歌的規定,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
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的,所以國家設立12月4日為“全國法制宣傳日”。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提出將這一天定為“國家憲法日”,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2014年12月4日是中國首個國家憲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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