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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22 08:00:35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產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障施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術措施創造或改善施工現場的安全條件,結合我局施工生產的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施工過程危險源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境和生產條件,防止傷亡事故發生或財產損失的措施。

      2、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而抵御自然破壞能力的措施。

      第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分部、分項、分專業工種進行。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主責部門,與安全技術措施內容相關的其它部門為參與措施會簽部門。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過會簽、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應由編制措施人員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完成并簽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批準由本單位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并簽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及時報送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并簽證。

      第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同施工技術措施同時進行、同步實施。對安全有重大影響作業應單獨制訂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結構、施工設施應進行安全技術設計,以保證其強度、剛度和安全系數。

      第十條 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大型物體起重吊裝、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拆裝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雙層以上交叉和系統性電氣作業;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境、季節特點、工程特點和施工工人員素質等情況,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要向施工班組作文字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措施應在實施作業前由措施編制部門的有關人員向實施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部門應及時向會簽部門及實施單位傳遞措施文件,收發措施文件的雙方簽證并保存文本及收發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的單位負責執行。執行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執行結果由措施編制部門組織相關部 門和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十五條 屬于報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執行后的驗收,必須邀請監理單位派人參加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后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形成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保持有效狀態。遇有損毀、失靈、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維護或更還。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或作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 各項目工程部負責所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當生產需要臨時變動防護設施時,作業單位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報告,經過允許方可變動,并負責防護設施的恢復。

      第十九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變動、恢復情況,應做好相應的記錄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局安監辦。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2

      一、項目經理部必須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施工圖進行認真會審,防止因設計不合理或設計文件有遺漏而導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針對性強、實施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

      三、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和規程;必須全面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

      四、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必須根據需要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并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五、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未獲得批準之前,相應工作不得進行。

      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現場及外部環境實際情況的變動對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進行修訂變更。

      七、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的`修訂變更必須依照審批程序及時辦理修訂審批手續,否則應停止施工作業。

      八、危險性較大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按照《危險性較大分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報告制度》的規定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相應組織專家論證工作。

      九、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留存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3

      1、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進,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環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直徑不少于浮桶斷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梁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石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并且要距離明火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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