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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5-07-22 09:08:52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

      自1963年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于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范,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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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兒園建立由園領導、后勤組長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保健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人員。

      二、幼兒園食堂在取得衛生局發放的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辦。

      三、幼兒園食堂需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創設合理、衛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員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體檢,并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工作。平時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個人衛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帶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購食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食堂采購有后勤部負責,幼兒園指定送貨單位,保健員驗收,禁止三無食品、腐爛變質的食品進入廚房。

      (2)采購食品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擅自采購來歷不明的食品。杜絕加工銷售摻雜作假、以劣充好的偽劣食品,采購的原料須有專業人員驗收質量和數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點心的原料。

      (3)配菜中心的報價和自行采購的發票都必須寫明品種、數量、單價、金額。報價、發票應當與當天的菜單相符合。

      (4)食品原料必須做到分類存放,生熟分開,并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應當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貨夾。

      (5)加工蔬菜做到反復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預防引起食物中毒。

      (6)生熟食品分開存放,每天留樣保存48小時,并標明時間,菜名,留樣人員等。生熟砧板要分開,擺放食品和廚具要規范、整潔、有序。

      (7)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員負責,做到安全衛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凈,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紗布蓋好,并放在規定的位置。

      (8)食堂應有食堂工作人員保持衛生、整潔、無異味、無蟲害、地面無積水、污物,垃圾桶隨時蓋嚴、并及時清理,定時進行大掃除。

      (9)脫排油煙機和煙道要定期清洗,廚房必須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煤氣要每天小查檢查,每周大檢查,用后及時擰緊開關。

      六、飲水衛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提供給幼兒的飲水設備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

      (2)由總務處負責,保健室監督,定期請專業人員做好飲水機內部消毒清洗工作。

      (3)要求保育員每天對幼兒的保暖桶和水杯進行消毒,嚴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壺要上鎖。

      七、保健老師每天應認真做好食堂從業人員的晨檢工作,一旦發現有腹瀉、皮膚發炎出膿等不適合工作的癥狀應讓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療。

      八、廚房工作人員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將廚房的門鎖好,工作時間無特殊情況不準離開廚房,保證廚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進入作案。

      九、廚房倉庫、儲藏柜要及時上鎖,由專人保管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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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射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3)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5)持證上崗。

      二、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三、認真執行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

      四、配合衛生監督單位檢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衛生監督單位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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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概念

      1、職業健康監護(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2、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二、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三、職業健康監護的責任和義務

      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

      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愿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四、職業健康監護的工作程序

      1、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劃。

      2、用人單位應選擇并委托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系統的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應選擇相對固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3、用人單位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制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出下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申請,簽訂委托協議書,內容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健康檢查的人數、檢查項目和檢查時間、地點等。同時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報轄區的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4、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職業健康監護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

      1、上崗前檢查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駕駛作業等。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

      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后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應急檢查

      (1)當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健康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繼續蔓延和發展。應急健康檢查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開始。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觸傳染源者,應及時開展應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是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其特征是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1、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與職業健康監護相關的資料應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統一管理,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七、職業健康監護材料

      1、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結果

      2、職業病病例診療、康復和定期檢查(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3、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的報告(注:在接到體檢結果、診斷結果5日內報告)

      4、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記錄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5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6

      (一)學校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各領導及各部門職責。

      (二)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學校應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

      (三)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四)學校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健康專業人員,指導學生膳食營養平衡。

      (五)廚師長和食堂各崗位負責人全面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六)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七)學校應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食堂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一)學校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學校校長為應急處理小組負責人。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故報告制度,明確報告人。

      (二)學校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投訴,立即報告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

      (三)學校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應立即要求停止食品加工活動,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四)學校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第一時間電話上報學區教育服務中心,并同時向區教育和體育局安全應急部及轄區市場監管所(電話:)、社區疾控部門(電話:)報告,在1小時之內書面向青島西海岸新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場監管及疾控部門報告。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五)學校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應盡快組織可疑食品加工涉及的人員到現場,準備接受相關調查。

      (六)學校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進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七)學校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主動組織病人就醫,避免貽誤治療,并與學生家長聯系,做好溝通引導等工作。

      (八)學校啟用有資質、已簽訂供餐協議的配餐公司為師生供餐。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學校應全面分析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風險點,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單,制定自查計劃。

      (二)食品安全自查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三)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專項自查:

      制度自查:對食品安全制度的適用性,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在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變化時,及時開展制度自查和修訂;

      定期自查:每周至少開展一次食堂經營過程自查;專項自查: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四)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食品,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貼醒目、牢固標識的專門區域,并采取退貨、銷毀等處理措施。對自查中發現的其他食品安全風險,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

      (五)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有整改臺賬、記錄。

      (六)周自查情況及時在餐廳公示欄進行公示。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培訓工作,并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記錄。

      (二)新進從業人員以及臨時工應先培訓后上崗,培訓情況記錄在案。

      (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每年組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學習不少于40學時,并考核合格。

      (四)建立完整的從業人員學習培訓、考核檔案,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學時數、培訓地點、教材、教師、培訓對象、學員名單、考試試題、個人考試成績等。

      (五)對不參加培訓學習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崗,直至培訓合格。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持健康證明上崗;新員工必須體檢合格后才能上崗。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二)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健康證應在有效期內。

      (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逐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并做好晨檢記錄。

      (四)從業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主動報告,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長頭發、胡須等。

      (六)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應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

      (七)專間操作人員應穿戴專用工作服帽和口罩,雙手進行清洗消毒。

      (八)從業人員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有在食堂內吸煙等行為,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九)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更衣室內脫去工作服,工作服不得穿到非食品處理區。

      (十)從業人員應熟記本崗位食品安全知識及應知應會的內容。

      學校食堂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制度

      (一)落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責任,食堂內外環境整潔,無衛生死角。

      (二)地面應保持經常性的清潔,無積水,無油污、無臟物,保持干燥、衛生。

      (三)排水溝應保持清潔、衛生,不能存在食物殘渣、油污和污水,保持流水通暢。

      (四)墻面應保持清潔,無霉斑、污斑。天花板應保持清潔、衛生,無結塵、無蜘蛛網。

      (五)灶臺臺面清潔,無油污殘菜,爐臺底等無衛生死角;排煙、排氣設施清潔衛生,無油垢沉積、不滴油;油煙管道每年至少清洗2次。

      (六)工作臺、調料臺、水池、工具及加工設備每次使用后應清洗,保持整潔。直接接觸食品工具、容器必須清洗消毒。

      (七)餐廚垃圾廢棄物做到隨手清,放入帶蓋垃圾桶中,垃圾桶應及時清理、清洗、消毒。

      (八)冷藏、冷凍設施內外清潔,定期除霜,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分類貯藏,無異味。

      (九)餐具清洗消毒要求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宜采用蒸汽、煮沸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保潔設施應定期清洗,保持潔凈。盛放調味料的器皿應定期清洗消毒。

      學校食堂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一)食品處理區設置專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備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貯存的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間標識明顯,操作流程規范。

      (二)各功能間地面與排水、墻壁與門窗、屋頂與天花板符合餐飲服務操作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確保地面與排水無破損、漏水,墻面與門窗無破損、霉斑,屋頂與天花板無霉變、脫落。

      (三)配備與師生就餐人數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烹調爐灶、蒸箱設施,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留樣設施,專用空氣消毒設施,清洗設施,通風防潮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防蠅、防鼠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四)配備與師生就餐人數相適應的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等,使用色標管理,標識清晰,并定點定位存放使用。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

      (五)定期組織對電氣設備、燃氣、機械設備的檢查,加強對有關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設備、設施維護、校驗及時有記錄。

      學校食堂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一)學校實行大宗食品集中定點采購,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食品采購、查驗以及臺賬記錄等工作。

      (二)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按《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索證索票,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如實準確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且由供貨商蓋章或簽字確認。

      (三)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應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采購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四)從食品經營者(商場、超市等)采購食品的,應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采購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等;

      (五)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六)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應索取并留存由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七)采購畜禽肉類的,應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采購豬肉的,還應查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如有疫情發生時,冷鏈禽畜肉、水產及制品應提供相關病毒核酸檢驗陰性報告。采購肉類制品的,應查驗肉類制品的檢驗合格證明。

      (八)禁止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禁止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進入學校食堂,禁止食用亞硝酸鹽、野生動物或野生動物制品等。

      (九)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學校食堂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應當按照GB 2760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使用量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三)食品添加劑管理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專用稱量。

      (四)食品添加劑采購應嚴格執行采購索證規定,食品添加劑必須有包裝標識(中文),必需標注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五)食品添加劑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存放,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六)采用精確的計量工具稱量使用,并有詳細的.使用記錄。使用量應參照9DB37/T 4200—2020標準執行。

      (七)本單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稱清單、使用崗位、用于制作何種食品應在餐廳醒目位置公示。

      學校食堂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庫房應定期通風換氣,防鼠、防蠅、防蟲、防潮設施完好,保證正常使用。

      (二)庫房、貨架、盛放食品的容器應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雜品等。

      (三)食品應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15㎝以上存放,不同類型的食品原料應分隔或分離貯存,并按照食品包裝標注的貯存條件進行貯存。

      (四)食品經查驗入庫后定位擺放,按易于先進先出的原則存放食品原料,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等信息,做好入庫查驗登記。

      (五)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設置標簽,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六)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柜存放。

      (七)裝調料、食用油的容器要使用專用的調料盒、油壺等容器。如需倒盒的調味品,應在容器外加貼標識,標注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調料盒要定期進行清理、清洗、消毒。

      (八)應定期檢查庫存,庫房內設置退貨專區,有明確標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建立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配備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回收處置設施。配備專用廚房廢油存放容器并有明顯標識。在下水道入口處按環保要求安裝泔水隔離池或油水分離器,并保證正常運轉。配備足夠量帶蓋垃圾桶(箱),確保廚房廢物(剩菜、剩飯、下腳料)分類放置、日產日清。

      (三)實行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回收單位資質登記備案制度。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處理,學校應與處置單位簽訂合同,并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立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廢棄油脂和餐廚廢棄物回收單位每次回收都要向學校出具收據憑證;學校應分門別類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廚房廢物登記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五)規范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回收處置。廢棄油脂和餐廚廢棄物回收單位要配備防泄漏箱式裝運車和相應容器設備,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回收和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

      (六)加強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學校食堂食品留樣制度

      (一)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含簡餐)應留樣。

      (二)應由專人管理留樣柜和留樣食品、記錄留樣情況。留樣柜應隨時上鎖,定期除霜、消毒,鑰匙由留樣責任人保管。

      (三)應將留樣食品按照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留樣柜)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冷藏室的溫度應設置在攝氏0 ℃~8 ℃。每種食品的留樣量應不少于125 g。

      (四)在盛放留樣食品的容器上應標注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或者標注與留樣記錄相對應的標識。

      (五)食品樣品留存滿48小時后應及時銷毀,留存食品不得混入師生用餐食品中。

      (六)做好留樣記錄。留樣記錄應標明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銷毀時間(月、日、時)、銷毀人、審核人等。每周整理留樣記錄、存檔。

      學校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公示信息應懸掛在餐廳醒目位置。

      (二)就餐場所要達到窗明幾凈,地面清潔,地面無水。

      (三)餐桌擺放整齊、美觀、干凈整潔。

      (四)就餐場所服務員需持有效健康證上崗,上崗工作時不得涂指甲油、手部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物。

      (五)備用餐具在擺臺前應存放在密閉保潔設施內。

      (六)就餐場所應設置洗手設施,配備洗手液、干手器、七部洗手法。

      (七)就餐場所應有防蟲、防蠅、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

      (八)應及時清理、清潔桌面,清理餐廚廢棄物和垃圾。應引導學生用餐后將餐具和餐余廢棄物送至指定位置。

      (九)用餐結束后,進行就餐區整體清潔、消毒、通風。

      (十)設置餐廳文化專欄,有食品安全、營養健康、合理飲食、節約糧食、文明用餐等宣傳內容。

      (十一)應引導教育學生文明用餐、秩序用餐、勤儉節約,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學校生活飲用水管理制度

      (一)學校應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二)學校飲用水衛生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應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

      (四)學校應定期對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及時更換濾芯,加強日常維護、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做好清洗、消毒、維護等記錄。

      (五)學校購買涉水產品,應當索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購買消毒產品,應當索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應對購買的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有關信息進行登記備查。

      (六)學校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

      (七)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儀器、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供應的現制現供飲用水的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等項目,每周進行現場快速檢測;對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硝酸鹽等重點指標,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

      (八)學校一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當立即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不得隱瞞、緩報、謊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并按照有關預案及時予以處置。

      (九)在學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用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師生飲水、用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視情況給予獎勵:

      1、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

      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學校資金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3、保護食堂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食堂免受重大損失的。

      4、為維護食堂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于向破壞行為作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5、因其他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二)懲罰制度: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視嚴重程度給予寫檢查、罰款或開除的處罰:

      1、工作時間不穿工作服,售飯時不戴帽子、口罩的。

      2、讓非工作人員進入操作間的。

      3、操作過程中生、熟、半成品食品未分開使用的。

      4、在操作間內吸煙,發現過期食品或霉爛食品未處理的。上下班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內隨意離開崗位的。

      5、被投訴飯菜中出現異物的。

      6、飯廳、操作間餐后未及時打掃擦洗干凈的。

      7、操作工具(盤子、鍋、調料盒等)未擺放整齊、衛生不干凈的。

      8、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浪費或發生差錯。對分派的工作敷衍、拖延、推諉,不按規定要求完成任務的。

      學校食堂投訴受理制度

      (一)食堂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為廣大師生員工提供安全營養健康的食品和優質的服務,自覺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二)學校在餐廳內醒目位置設立監督意見信箱,收集食堂投訴意見。學校食堂設立并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安全投訴電話,接受師生、家長的監督。

      (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師生、家長提出的投訴,應立即核實,妥善處理,并且留有記錄。

      (四)如果因衛生問題(如飯菜里夾有頭發、小蟲或其他雜物,餐具不潔等等)被師生、員工、家長投訴,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五)如果因服務質量問題(如服務態度差、刁難謾罵師生員工等等)被師生、員工、家長投訴,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或知錯不改者給予辭退處理。

      (六)接到師生、家長投訴食品感官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及時核實該食品,如有異常,應及時撤換,同時告知備餐人員做出相應處理,并對同類食品進行檢查。

      (七)投訴電話

      學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一)建立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陪餐制度,并確保陪餐人員身體健康。

      (二)每餐應安排兩名以上(含兩名)校級領導干部(校長每周陪餐不少于一次)及教師陪餐(至少一名教師代表);結合單位實際每周安排家長代表陪餐,不少于2次。

      (三)統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在校園網、公示欄、食堂(或餐廳)等明顯位置公布,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四)陪餐人員和學生同區域、同標準就餐;加強對陪餐情況的檢查,定期通報陪餐情況。

      (五)陪餐人員對所食用飯菜的外觀、衛生、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對就餐當天食品安全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對就餐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做好記錄。

      (六)陪餐人員對以下情況當場指出并要求及時整改:食堂衛生較差、物品擺放雜亂;食堂工作人員未穿戴工衣、工帽,以及其他不符合從業人員職業行為要求的;餐飲用具未按要求消毒;飯菜加工距用餐時間過長;飯菜口味過甜或過咸等。

      (七)學校陪餐人員因故不能陪餐的,及時向校領導報告,由校領導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員陪餐,確保每日陪餐人員及時到崗。

      (八)食堂管理人員認真聽取陪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并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做好整改記錄。

      學校食堂有害生物防控制度

      (一)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二)加工經營場所可設置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三)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10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四)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五)加工經營場所內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時應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等。

      (六)殺蟲劑、殺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柜)并上鎖,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并有專人保管。

      (七)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宜選擇具備資質的有害動物防治機構進行除蟲滅害。

      (八)各種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域、使用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制濃度等。使用后應進行復核,并按規定進行存放、保管。

      學校營養健康管理制度

      (一)設立由單位領導、后勤、工會和食堂管理等人員組成的營養健康管理委員會,明確各崗位職責,開展過程管理。

      (二)學校應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具備為不同人群提供營養配餐和管理的能力。

      (三)圍繞合理膳食和減鹽、減油、減糖(“三減”)制定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并開展自查。

      (四)學校餐廳應設立“營養健康角”,擺放測量身高、體重、血壓等的設備和工具,并定期維護;張貼自測自評方法。(五)開展形式多樣的營養健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營養健康氛圍。

      (六)制定合理膳食營養配餐計劃。食物種類應當符合《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薦要求。提供套餐或份飯的食堂,一周內食譜盡量不重復。

      (七)按照《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對所提供的餐飲食品進行營養標示。

      (八)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費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實。

      (九)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落實衛生防疫相關規定和要求。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垃圾分類,建立臺賬,做好記錄。

      (十一)食堂內全面禁煙,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學校配餐(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一)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二)學校應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學校應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突發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建立索證索票、食品接餐查驗制度、分餐管理等制度。

      (四)學校應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五)學校應設有專用接餐室,配備空氣消毒設施、洗手設施、留樣設備、保溫制冷設施,溫濕設施等;應配備中心溫度計、接餐墊、架;應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

      (六)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應在2小時內,服務半徑運輸時間應不超過30分鐘。

      (七)學校應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八)供餐單位應配置專用食品配送車輛。配置的冷藏或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應能保證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8 ℃以下或60 ℃以上。

      (九)配餐容器表面應標明加工單位、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標注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十)供餐單位應保持運輸車輛、配餐容器的清潔,每次運輸食品前和運輸食品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十一)供餐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食堂(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制定、實施餐飲服務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學校食堂(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相關證照復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采購、貯存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七)學校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人員、相關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質或者不合格而采購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在招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3、怠于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的;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6、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

      (八)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的;

      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的;

      4、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7

      一、“三同時”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公司實施以上活動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核算。

      二、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設計單位。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四、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五、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六、公司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項目時,要進行安全評估、安全審查和安全驗收,并按以上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管理和控制。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8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安全施工、職業健康、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gb/t28001-20xx《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t 24001-20xx/iso 14001:20xx《環境管理體系標準(ems)》

      dl5009.1-20xx《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

      dl5009.2-20xx)《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dl5009.3-1997,20xx年確認《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8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建設部建質[20xx]213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勞動部勞安字(1991)33號文《關于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的通知》

      勞部發 [1996]423 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安監總統計)〔20xx〕63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1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國家電網基建[20xx]1020號《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公司(國電電源[20xx]849號)《火力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導則》

      國家電力公司(國電發[20xx]777號)《電力安全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國家電力公司(國電電源[20xx]49號《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 安監[20xx]23號《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 5009.1-20xx《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4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crp-ge-299.001-20xx《華潤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crp-fp-299.002-20xx火電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辦法:

      3.1 五同時

      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工程建設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

      3.2 三定

      定人、定時間、定項目。

      3.3 三交

      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

      3.4 三查

      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

      3.5 三寶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3.6 三違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3.7 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 職責

      4.1安全管理領導機構:華潤電力渤海新區2*300mw熱電聯產機組工程成立安全委員會,負責工程的安全、健康與環境綜合管理。

      4.1.1安委會由建設單位總經理擔任主任,建設單位副總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師、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擔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人員和其他施工單位的安監部主任擔任委員。安委會下設安全辦公室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4.1.2 安委會的主要工作

      4.1.2.1 貫徹國家、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令,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管理的重大措施;

      4.1.2.2 通過并發布各參建單位必須遵守的安全工作制度;

      4.1.2.3 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

      4.1.2.4 協調各參建單位間涉及安全施工問題的關系;

      4.1.2.5 制定安全考核獎懲辦法,并嚴格執行;

      4.1.2.6 安委會在工程開工時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4.2 建設單位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

      4.2.1 建設單位總經理是工程安全、環境、健康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工程的安全健康及環境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

      4.2.2 負責工程建設全過程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發布安全管理目標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

      4.2.3 負責向參建單位提供安全與文明施工基礎條件;

      4.2.4 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狀況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負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調試單位的安全考核工作。

      4.2.5 對未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單位建有權:要求撤換負責人;扣罰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中止合同。

      4.3 監理單位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

      4.3.1 監理單位總監是合同范圍內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工程的`安全、健康、環境監督控制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運行體系;

      4.3.2 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3.3 負責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施工措施(方案)及現場施工平面布置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

      4.3.4 負責調查施工單位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護過程中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4.3.5 負責審查危險性作業(如大件吊裝、大型設備的拖運等)的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

      4.3.6 協調處理各施工單位交叉作業、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并跟蹤控制;

      4.3.7 組織定期和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4.3.8 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安全施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并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直接制止或進行處罰;

      4.3.9 參加人身傷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4 施工單位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

      4.4.1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該單位安全施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本單位施工責任區域安全施工的管理;

      4.4.2 負責承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

      4.4.3 負責制訂施工安全管理目標,編制安全施工保證計劃,并組織實施、改進;

      4.4.4 負責所轄區域的現場整潔、美觀;安全防護及安全標志的設置;

      4.4.5 負責執行安委會的有關決定。

      4.6調試單位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在制定調試措施方案中應編制保證安全的措施,并接受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

      4.7設計單位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在設計中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根據現場情況提供相應的技術變更。在施工現場應接受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5 目標

      5.1安全管理控制目標

      5.1.1不發生重大、特大事故;

      5.1.2不發生人身重傷、死亡事故;

      5.1.3不發生重大設備、機械事故;

      5.1.4不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

      5.1.5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

      5.1.6不發生重大坍塌事故;

      5.1.7不發生職業健康事故;

      5.1.8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5.1.9不發生集體中毒事故;

      5.1.10不發生對華潤電力控股公司的市場形象、社會形象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5.2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標

      5.2.1總平面管理模塊化;

      5.2.2物資材料擺放定置化;

      5.2.3現場安全設施標準化;

      5.2.4作業人員行為規范化;

      5.2.5環境衛生整潔化;

      5.2.6作業人員著裝統一化。

      6 管理內容和方法

      6.1由監理單位總監承擔現場施工安全健康環境的監管責任。

      6.2各參建單位各級行政正職為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強化各級安全責任的落實。

      6.3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合同前,須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合格,方可簽訂合同。審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6.3.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6.3.2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6.3.3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紀錄;

      6.3.4上年度和上一工程發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安全施工的結論;

      6.3.5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情況名冊)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6.3.6安全施工管理機構(網絡)及其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

      6.3.7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情況;

      6.3.8外協單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6.4施工單位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照和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6.5施工單位負責制訂實現本工程安全目標的具體措施、辦法和考核細則,并貫徹落實。

      6.6施工單位須建立以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主管、專職安全員為核心的安全領導小組,形成完善的安全施工監督體系和保證體系,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

      6.7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務院20xx年1月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有關規定,依照其規定的十三條安全生產條件辦理好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6.8施工單位設立安全監察科(或相應機構,人數不少于3人),工地設專職安全員,班組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外協隊伍設專職安全員,施工單位配備的專職安全員數量不低于職工總數的3%,建立三級安全監察網絡,并將組織機構人員名單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6.9施工單位對自己管轄外協隊伍安全施工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責任,必須將外協隊伍安全施工管理列入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難點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6.10施工單位在開工前,須對本單位參加工程建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進行安全考核和體檢,將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核結果及體檢情況送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經抽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補增或調換工種(包括特種作業)須到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6.11施工單位必須為所屬施工人員配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工具,并接受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

      6.12施工單位應在組織施工中樹立“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積極抓好預測預控,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施工單位要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和措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6.13施工單位應結合施工任務,認真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除滿足圖紙要求外,還必須制定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針對重大施工項目、季節性、危險性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等須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在每個施工項目開工前,隨同開工報告呈報施工作業危害辯識、風險評估預控措施表,經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批準,并認真作好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嚴把措施的編、審、交底和簽字關。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6.14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經監理單位的許可,不得私自改變施工措施中的有關安全的條文,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事故,由責任單位負責。如交叉作業、夜間作業、有礙施工安全時,施工單位有權要求更改作業方式但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統一調度。

      6.15施工單位應每周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三違”,及時報送安全月報,并在每月的30日前向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報送下月安全計劃和安全措施。

      6.16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對作業場所認真檢查,對現場的坑、口、洞、沿邊等設置安全可行的防護圍欄,并負責維護和管理。危險場所標志明顯,有專人管理,施工機械、用電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并切實做好文明施工,做到按序施工、工完、料凈、場地清。

      6.17施工單位若發生工傷事故,除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勞動部門外,應及時通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并由施工單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上報、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報送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凡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人身、火災、機械設備、交通等事故,其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并負責處理上報。

      6.18施工單位須將安全文明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任務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化。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活動月”及“百日安全無事故”等活動。

      6.19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ohsms)的要求,施工單位建立健全的安全、健康、環保管理制度和臺帳,認真填寫帳、表、冊、卡,作到記錄及時準確,有據可查。

      6.20施工單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現場機械的安全管理,特別是升降電梯及大中型施工機械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進場前,將各施工機械臺帳報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備案,隨時接受檢查;各種吊裝機械、鋼筋加工機械、卷揚機、攪拌機、木工機械等所有施工機械、工器具各種防護裝置應齊全、靈活、可靠,并定期進行檢查。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工器具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6.21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配電箱必須設可靠漏電保護裝置。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必須由有證電工操作;加強對施工用電的安全檢查,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6.22施工單位應認真落實《火電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化》的要求,為施工人員創造安全的施工作業環境。

      6.23各參建單位應認真加強班組安全管理,規范班組安全建設,嚴格執行班組安全活動日、班前班后會和“三交”、“三查”制度。

      6.24各參建單位加強對現場“三違”的處罰力度,嚴格控制習慣性違章。

      6.25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有權對施工單位、外協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事故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三違”現象頻繁及不服從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管理的,施工管理混亂、事故苗頭不斷的單位,提出警告、罰款直至停工整頓等處理。

      6.26堅持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安委會、安全工作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和布置安全工作。

      6.27嚴格執行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檢查表”和“火電工程施工現場專業安全檢查表”,強化對現場的安全檢查,搞好經常性、專業性、季節性安全檢查。

      6.28加強對現場的監督檢查,堅持“安全一票否決權”制度,嚴防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起重傷害、機械傷害、坍塌、觸電和職業衛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6.29各參建單位應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施工企業應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產生的污染氣體、污水、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制定環境保護措施,并將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納入教育培訓計劃。

      6.30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采取綠化措施,并有專人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到指定地點,保持施工現場環境衛生。

      6.31嚴格執行事故統計報告制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

      6.32對施工單位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施工單位工程款結算時,須經建設單位安全主管人員的簽證確認,否則財務部門拒絕付款。

      6.33建設單位對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施工單位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經勸阻無效,建設單位有權提出警告、罰款,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7 報告和記錄

      無。

      8 檢查與考核

      8.1 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務,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

      8.2 本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參照《安全文明施工獎懲管理制度》。

      9附則

      9.1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9.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9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0

      1目的

      對可能造成重要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影響的運行、活動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評價管理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和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的遵循情況。

      2適用范圍

      對吊裝公司所有的施工場所、辦公場所、服務活動、生產施工過程所產生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影響進行監測。

      3職責

      3.1綜合科是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監測的歸口管理部門,并負責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運行情況進行控制,對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的遵循情況進行監測。

      3.2各部門和兩個隊負責職能和業務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監測。

      4工作程序

      4.1實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監測的內容:

      4.1.1重要環境或職業健康安全影響運行與活動。

      4.1.2環境績效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4.1.3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遵循情況。

      4.2綜合科對重要環境或職業健康安全影響的運行與活

      動進行監控,包括噪聲、粉塵、污水、有毒、有害氣體等。

      4.2.1噪聲的監測

      4.2.1.1施工現場噪聲測定依據gb12523-90《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4.2.1.2綜合科根據機械設備使用高峰期時,配合項目部對噪聲排放進行檢查,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發現問題下發《問題整改通知單》。

      4.2.2油污排放監測

      4.2.2.1綜合科負責對機械設備維修過程中的廢油排放進行控制,以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對廢油,先進行沉淀,對可用部分進行二次利用,對不可用部分交給回收單位進行回收。

      4.2.2.2吊裝隊和塔吊隊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機械設備的廢油排放進行控制。

      4.3綜合科應根據吊裝公司施工工程特點,安排專人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事故、事件、職業病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做好相關記錄。

      4.3.1分公司定期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對正在使用的機械進行檢查。

      4.3.2各部門、各隊對檢查發現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不能馬上整改的下發《問題整改通知單》,相應負責人簽字確認。

      4.3.3綜合科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管理方案結果和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進行匯總。

      5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5.1吊裝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5.1.1大型工程吊裝現場必須設置專職指揮員,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操作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5.1.2吊車單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由該機機長或司機負責。

      5.1.3參加吊車作業人員,配合吊車作業的人員,都要經過崗位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1.4對于吊裝作業現場,有關人員應先實地查看,對有礙安全的障礙物應設法排除,不能排除的須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1.5吊車司機應遵守“十不吊”,必須夜間作業時,須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5.1.6吊車作業時,起重臂回轉半徑之內不得有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5.1.7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指揮人員、安全員應立即給予批評教育。

      5.2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5.2.1起吊重物時,提升應平穩,避免振動和擺動,在重物就位固定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5.2.2在吊裝過程中,如因事故中斷施工,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不得使重物懸空、過夜。

      5.2.3嚴禁在風力六級以上時進行吊裝工作,大型設備吊裝不得在風力五級以上時進行。

      5.2.4吊裝重物時,施工人員不得在重物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停留。

      5.2.5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具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重物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

      5.2.6進行大中型吊裝作業時,在施工作業范圍內,應設警戒線并樹以明顯警戒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

      5.2.7在進行高空作業時,起重工所帶的工具必須栓在保險帶上或繩上,以防止脫手墮落傷人。

      5.2.8高空作業人員不準隨意往下扔東西,應用麻繩栓好慢慢放下,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往下扔物體時,應在物體可能落下的范圍內設專人警戒,待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方可往下扔物體。

      5.2.9在高空作業時,起重工不得在活動的物體上停留,構件未坐穩,雙方人員在沒有取得一致信號時,不得站到構件和在構件上走動,安裝時思想集中,不得閑談、打鬧、酒后操作等。

      5.2.10凡是參加吊裝作業的起重工,必須堅守崗位,并根據指揮人員的命令進行工作。

      5.2.11指揮人員的哨音必須準確、響亮、清楚,操作人員如對信號不準確時不得隨意操作。

      5.2.12指揮人員應站在所有施工人員全能看到的位置,同時指揮人員本人也能看到吊裝全過程。如起重人員看不到指揮人員時,指揮人員應通過助手傳達指揮信號。

      5.2.13指揮人員及操作人員應注意保持自己的聽覺不受阻礙。

      5.2.14指揮人員應反映敏捷,熟知各種機械的技術性能,對于意外事故應能及時處理。

      5.2.15大型設備吊裝中,無論哪個崗位出了故障,均應立即報告指揮者,沒有指揮人員的命令不準擅自離開崗位。

      5.2.16指揮人員應遵守“十不吊”的制度,在指揮工作中,不應閑談、打鬧,嚴禁酒后指揮作業,以防事故的發生。

      5.3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5.3.1吊車司機需隨身攜帶操作證,不得無證操作,操作證等不得涂改或轉借。

      5.3.2作業前應檢查上車、下車各部件是否完好,先做無負荷運轉,然后將重物吊起10厘米確認完好后,方可開始作業。

      5.3.3司機酒后不允許起重作業,操作時,不得說笑,打鬧或做有礙安全的動作,吊車制動裝置失靈不得出車。

      5.3.4作業中,特別是在安裝作業中,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中途停工休息時,應將吊物放下,不得懸掛在空中。

      5.3.5作業中,司機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明顯失誤時,有權拒絕執行,聽到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

      5.3.6吊車嚴禁斜拉、斜拽和起吊埋在土里的或與地面粘連的不明物體(電桿、樹木、煙囪等)。

      5.3.7在高壓線下作業時,必須留出安全距離。

      5.3.8嚴禁在人防工程地溝蓋板上面起重作業。

      5.3.9在松軟地面作業,一定要在支腿下面加放木制墊板或方木,吊車轉臺須呈水平狀態,不伸出支腿不準作業。

      5.3.10吊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負荷作業。

      5.3.11作業中,上車轉臺和起重物上嚴禁站人,吊零散貨應捆扎牢固或用網箱吊運,重物上方不得放有浮重物。

      5.3.12鋼絲繩應嚴格按其報廢標準施實,在卷筒上的'纏繞,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不得少于3圈。

      5.3.13吊車作業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如需要進行時,必須停車進行。

      5.4施工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5.4.1操作電梯運行時,凡起步前均應鳴笛示警。

      5.4.2操作時精神應集中,注意觀察運行情況,隨時觀看外來障礙物,發現反常情況應及時停車處理,故障未排除不準運行。

      5.4.3嚴禁超載超員,乘人載物均勻分布,防止偏重,物料不得超出梯籠之外。

      5.4.4非操作人員不得操作機械,酒后嚴禁操作機械。

      5.4.5運行中嚴禁維修保養作業,雙籠電梯中有一只沿在維修保養,另一只不得運行。

      5.4.6運行到上、下盡端時,不能以限位停車。

      5.4.7施工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電梯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

      5.4.8合閘后,司機不得離開梯籠,只有將梯籠降到最低位置斷電鎖箱后,才能離開電梯。

      5.4.9安裝、拆卸電梯時,應將梯籠用保險帶可靠地鎖死在立柱上,以防止梯籠自行下滑。

      5.4.10嚴禁運載超長、超高物體,電梯載人數量包括司機在內不得超過12人。

      5.4.11作業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回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鎖好梯籠門和圍護門。

      5.5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5.5.1操縱各控制器時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

      5.5.2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5.3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

      5.5.4司機得到指揮信號后,必須鳴鈴示意,方可操作,在機械作業中不得調整維修機械。機械作業時如遇五級以上大風,禁止操作。

      5.5.5嚴格執行安全“十不吊”規定,機械勤保養、多檢查,操作中嚴格遵守說明書的各項規定。

      5.5.6起重機正常工作氣溫為40度~ -20度。

      5.5.7起重機轉移工地重新安裝后,必須進行空載、靜載、動載試驗后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5.5.8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除塔機本身有照明外,施工現場必須具備充分的照明設備。

      5.5.9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及其易燃、易爆物品,冬季用電爐取暖時,要注意防火。

      5.5.10司機必須嚴格按起重機性能表中規定的幅度和起重量進行作業,不許超載使用。

      5.5.11液壓系統安全閥的數值,電器系統保護裝置的調整值及其他機構的調整值(如制動器、限位開關等)均不允許隨意更動。

      5.5.12有兩臺以上塔機工作時,要根據工程特點注意相互之間的位置,并采取不同標高的方法,以避免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相互碰撞,以及與建筑物碰撞。

      5.5.13起重機吊重作業時,嚴禁負載變檔。

      5.5.14作業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離起重臂下弦2~3米處。

      5.5.15下機前將每個控制開關放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1

      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制度

      1 、目的明確公司范圍內各職能部門和各級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

      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職責管理工作。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批準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2 、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編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3 、公司人力資源部參加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的編制。

      3.4 、分公司經理根據機構設置負責劃分項目分公司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5 、各部門負責制定未列入本職責范圍本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4 、 資源需求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工作流程

      5.1 、總則

      5.1.1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公司經營理念,不斷完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在確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5.1.2 、公司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以下簡稱“五同時”)。

      5.1.3 、各級副職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圍內對健康安全和環境工作負責。

      5.1.4 、必須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后,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5.1.5、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核心,黨、政、工、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以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各專業公司和有關職能部門行政正職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機構,負責決策和協調全公司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全監察部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統一歸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監察工作。項目分公司和專業公司成立相應的組織。各級、各部門密切配合,圍繞著統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5.1.6 、項目分公司經理應根據分公司機構設置和分工、本職責的有關規定,確定分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的安全職責。對未設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項目,由專業公司經理根據人員分工和本職責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安全職責。專業公司經理對下屬有關人員的職責可根據其崗位職責和本職責的規定作調整。

      5.1.7、 本制度未制訂安全職責的崗位,由所屬部門制定,使每個崗位都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

      5.2、 各級與各部門的安全職責

      5.2.1、 公司總經理職責

      5.2.1.1、 負責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公司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和組織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5.2.1.2、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并使之有效、有序運行;

      5.2.1.3、 批閱上級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1.4 、主持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直接領導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并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2.1.5、 審批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參加或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例會,及時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安全工作。

      5.2.1.6、 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5.2.1.7 、確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專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做到對安全工作嚴格獎懲;

      5.2.1.8、 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5.2.1.9、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5.2.1.10、 組織或委托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1.11、在向職代會報告的同時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員工和員工代表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監督和建議。

      5.2.2 、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職責

      5.2.2.1、 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貫穿于思想政治教育之中,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對職業健康安全的思想保證和民主監督作用;

      5.2.2.2 、把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列入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公司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充分發揮黨、工、團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保證和監督作用,密切配合行政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5.2.2.3、 負責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文化,部署安全思想教育內容,領導黨群組織和政工部門,緊密圍繞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開展安全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2.4 、在干部考核、選拔及雙文明建設評比工作中,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5.2.2.5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領導和指導基層黨群組織及時解決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5.2.2.6 、責成紀檢部門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 、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職責

      5.2.3.1 、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的管理,受安全第一責任人委托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例會,聽取安全情況的匯報,分析安全形勢,掌握并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負責在公司的工程協調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作;

      5.2.3.2 、負責組織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2.3.3 、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下屬單位對隱患的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3.4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5.2.3.5 、參加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下屬部門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5.2.3.6 、對沒有成立項目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業績的審查;

      5.2.3.7 、組織或協助總經理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4 、公司經營副總經理職責

      5.2.4.1、 對分管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2.4.2 、負責在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4.3 、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要求和獎懲規定。

      5.2.4.4 、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5.2.4.5 、負責落實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

      5.2.4.6 、督促公司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5.2.4.7 、督促分管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4.8 、督促分管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定期組織檢查執行情況。

      5.2.4.9 、負責審批勞動防護用品、營養津貼的發放標準。督促及時采購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品。

      5.2.5 、后勤多經副總經理職責

      5.2.5.1 、對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多經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

      5.2.5.2 、負責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執行情況。

      5.2.5.3 、批閱有關多經單位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5.4 、負責組織并主持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的安全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5.5 、主持多經單位的安全工作會議。

      5.2.5.6 、審批多經單位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5.2.5.7 、負責組織、督促及時采購、發放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品。

      5.2.5.8 、主持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發生的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6 、紀委書記職責.參與公司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各級黨員干部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負責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落實到干部考核工作中去 .按照規定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對由于違紀而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制訂整改措施;凡因領導干部瀆職、失職、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上級的安全生產措施得不到落實、領導干部違章指揮、安全生產秩序混亂等原因造成事故時,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5.2.7、 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5.2.7.1、 協助總經理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保證體系,健全公司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體系,并使之有效、有序運行;

      5.2.7.2、 負責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技術責任制;

      5.2.7.3、 組織公司技術監督工作,組織制訂技術規程、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組織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5.2.7.4、 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2.7.5、 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2.7.6、 組織編制并審批公司投標用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確定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編制模式和編制標準。負責組織由公司管理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審查及審批。

      5.2.7.7、 掌握主要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情況。

      5.2.7.8、 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審定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5.2.7.9、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5.2.7.10、 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5.2.7.11、 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7.12、 參加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防范措施的審定。

      5.2.8、 公司總經濟師(副總經濟師)職責

      5.2.8.1、 組織并督促分管部門在進行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8.2、 在組織檢查、總結經營工作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工作。

      5.2.9、 公司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職責參與公司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了解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審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排、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督促財務部門確保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和安全獎勵的開支;監督、指導做好員工工傷和企業財產保險工傷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負責協調保險賠償處理工作。

     5.2.10、公司工會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的有關條例,開展群眾監督網活動。

      .2.10.1 v對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群眾監督工作全面負責;

      5.2.10.2、 負責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的有關條例,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的職業健康群眾安全監督體系,開展群眾監督工作;

      5.2.10.3、 把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納入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進行研究;

      5.2.10.4、 指導和組織基層工會實行民主管理,加強員工思想教育,增強員工主人翁責任感,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活動,為實現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5.2.10.5、 充分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群眾監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或職工代表,對公司各級行政領導人、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行政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或糾正的意見、建議,限期整改;

      5.2.10.6 、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會議和活動,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形勢;

      5.2.10.7、 審議安全獎懲辦法,按照規定參加有關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0.8、 組織工會系統,大力宣傳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電力行業的安全規程制度;會同行政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競賽和安全教育活動,提合理化建議,表彰職業健康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5.2.10.9、 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問題,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進行審議;

      5.2.10.10、 督促和協助行政對職工特別是特殊工種和女職工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參與勞動鑒定工作,對傷殘、塵肺病等職業病職工,督促和協助行政及時做好康復、治療、療養工作,按規定落實有關待遇;

      5.2.10.11、 會同女職工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5.2.10.12、 督促行政貫徹國家有關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制止超體能工作,限制加班加點。對必要的加班加點,督促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5.2.10.13、 督促行政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經費,按規定在生產工作現場設置可靠充足的勞動保護設施。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和發放,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應要求有關方面予以完善、補充或更換。

      5.2.11 根據國家勞動保護和上級工會有關文件,支持并動員廣大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為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獻計獻策;指導和組織基層工會實行民主管理,群策群力制止侵害員工勞動保護權利、威脅員工人身安全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切實發揮安全生產中的群眾監督作用;參與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獎懲條例的審定,并就涉及員工勞動保護、職業健康等方面的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行政完善其內容;幫助、教育員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個人防護能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勞動競賽,表彰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按規定參加員工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行政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勞動保護、職業健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敦促行政限期解決;及時反映員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行政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2.12、 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職責

      5.2.12.1、 負責制定辦公區域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

      5.2.12.2 、負責合理安全調度辦公用車。保障應急情況下的用車。

      5.2.12.3、 負責及時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送交有關領導批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認真處理。

      5.2.12.4、 協助領導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傳遞安全生產信息,及時印發有關安全學習的文件材料。協助做好重傷及以上事故現場的攝影攝像工作。

      5.2.12.5、 負責訂閱、分發安全報刊、規程、規范和資料。

      5.2.13、 公司政治工作部職責

      5.2.13.1、 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作用。

      5.2.13.2、 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協調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13.3、 緊密圍繞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積極開展生動活潑的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活動,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13.4、 在雙文明建設評比工作和參加干部考核工作中,把安全業績作為集體和個人的重要考核內容。

      5.2.13.5、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反映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5.2.13.6、 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4、 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責

      5.2.14.1、 負責組織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5.2.14.2 、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2.14.3、 負責考察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在提拔、使用干部時,把干部的安全生產政績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在員工晉級、評獎時,把安全施工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5.2.14.4、 負責按定員編制和要求,配備合格的安全監察部門人員;

      5.2.14.5、 負責審定人員和機構編制,按照勞動法規和標準保證施工生產一線人員定員定編合理,能滿足施工生產需要;

      5.2.14.6、 負責勞動保護管理工作,制定并督促執行職業防護用品和津貼發放標準,。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職工勞動條件,負責解決勞動保護制度和職工保健中存在的問題;

      5.2.14.7 、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負責組織職工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及其它職業危害的檢測;

      5.2.14.8、 負責員工工傷保險工作;

      5.2.14.9、 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勵的提取;

      5.2.14.10 、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教育培訓計劃,并在進行干部任職資格和職工技術考核時,同時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考核;

      5.2.14.11、 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監人員的培訓和干部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5.2.14.12、 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

      5.2.14.13、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員工和領導干部的安全考核工作和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工作,負責辦理違章和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手續。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5.2.15 公司衛生所職責(設在人力資源部)

      5.2.15.1 負責夏季防暑藥品的采購供應工作。

      5.2.15.2 協助組織新入廠人員的體檢和職工的定期體檢,對有職業禁忌和職業病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2.15.3 負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負責做好工傷人員的搶救、醫護,協助鑒定傷情。

      5.2.15.4 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

      5.2.15.5 負責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協助不設衛生所的工程點配置急救藥品。

      5.2.15.6 掌握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情況,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

      5.2.15.7 監督檢查飲食、飲水和環境衛生,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治理措施。

      5.2.16 公司財務部職責

      5.2.16.1 確保勞動保護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5.2.16.2 負責及時承付安全獎勵用款;

      5.2.16.3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員工工傷和公司財產保險工作。

      5.2.17 公司經營開發部職責

      5.2.17.1 負責在進行經營活動、預算定額管理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17.2 在組織編制公司施工計劃及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規律和季節施工特點,組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17.3 在簽訂由公司管理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確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5.2.17.4 在工程招標過程中,把施工隊伍的安全資質、安全施工業績、安全管理狀況作為中標的主要考核指標之一,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5.2.17.5 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按規定預留安全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5.2.17.6 參加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檢查。參加分包單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8 公司審計職責

      5.2.18.1 在審計工作中發現因資金使用不當或挪用生產資金而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合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5.2.18.2 負責審計經營承包中安全費用的正確使用和事故損失費用情況。

      5.2.19 對發生重大經濟損失事故進行審計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監察部職責

      5.2.19.1 協助考察各級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政績狀況。

      5.2.19.2 配合做好干部的遵章守紀安全教育工作。

      5.2.19.3 參加因干部的失職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執行。

      5.2.20 公司工程管理部職責

      5.2.20.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施工機械管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20.2 在編制投標書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在中標后的施工管理中組織檢查落實。審查未設項目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審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參與審查其中大、中型起重機械拆裝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參與作業過程中的監督;

      5.2.20.3 在工程協調會和檢查、總結施工計劃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文明施工動態,及時督促整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5.2.20.4 負責安全設施的研制開發工作;

      5.2.20.5 在推行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5.2.20.6 參加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規范、規程的制定和審查;

      5.2.20.7 負責在檢查、驗收工程項目和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擴建、改建、挖潛及革新項目,按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做好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工作;

      5.2.20.8 負責分包單位技術管理和技術能力的審查;

      5.2.20.9 在固定資產的設備招標中,把設備的安全性能作為中標的主要考核指標之一,確保采購的設備安全可靠;

      5.2.20.10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組織季度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

      5.2.20.11 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5.2.20.12 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5.2.20.13 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5.2.20.14 負責采購供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屬固定資產管理部分施工機械、安全器材及采購后的檢查驗收工作。確保采購的設備器材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2.20.15 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組織制定施工機械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負責做好機械設備倉庫、堆場的安全工作;

      5.2.20.16 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參加竣工移交后的工程,因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及發生在分公司造成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5.2.21 體系部職責

      5.2.21.1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協調、檢查與考核工作;

      5.2.21.2 組織評價和確認公司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編制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5.2.21.3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目標、指標、管理方案所涉及的部門實施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監督;

      5.2.21.4 提出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培訓需求;

      5.2.21.5 負責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活動的實施;

      5.2.21.6 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手冊、程序等文件的編寫、頒布、修訂;

      5.2.21.7 負責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獲取、識別、確認、公布和更新;

      5.2.21.8 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信息交流;

      5.2.21.9 為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評審提供資料;

      5.2.21.10 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實施效果進行驗證和評價。

      5.2.22 公司器材管理部職責

      5.2.22.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負責制定管理制度;

      5.2.22.2 負責由公司管理的物資材料、小型機械、配件、工器具、勞動保護、防暑物品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確保采購的物品和安全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2.22.3 組織倉庫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及設備中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2.4 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和設備倉庫、堆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5.2.22.5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本部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用具的按期檢查和試驗。

      5.2.23 多種經營產業部職責

      5.2.23.1 督促多經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督促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2.23.2 負責建立健全多經企業的安全管理網絡,并督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

      5.2.23.3 督促多經企業按時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措費用的計列和提取;

      5.2.23.4 協助分管領導定期召開多經企業安全工作例會、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5.2.23.5 督促、檢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格審查與管理;

      5.2.23.6 組織和參加多經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多經企業人身事故的統計和上報。

      5.2.24 分公司經理職責

      5.2.24.1 主持分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接主管安全監察部門;

      5.2.24.2 批閱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24.3 審批分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安全工作例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5.2.24.4 批準分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24.5 保證安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確保安全工作嚴格按獎懲規定實施;

      5.2.24.6 保證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措施,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5.2.24.7 組織并參加分公司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5.2.24.8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24.9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25 分公司黨總支書記(副書記)職責

      5.2.25.1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和民主監督作用;

      5.2.25.2 把安全工作列入黨總支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分公司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要問題,并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25.3 領導黨群組織,緊密圍繞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敬業精神和遵章守紀等教育,使職工樹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5.2.25.4 在干部教育及雙文明建設工作中,注重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5.2.25.5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解決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5.2.25.6 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26 分公司生產副經理職責

      5.2.26.1 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在分公司生產調度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5.2.26.2 督促分公司有關部門和所在項目的專業公司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26.3 負責組織對重大危險性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26.4 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2.26.5 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

      5.2.26.6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5.2.26.7 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5.2.26.8 協助分公司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26.9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5.2.27 分公司經營副經理職責

      5.2.27.1 對分管部門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2.27.2 負責在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27.3 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要求和獎懲規定,貫徹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考核辦法;

      5.2.27.4 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的審查;

      5.2.27.5 負責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

      5.2.28 分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5.2.28.1 對分公司的和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5.2.28.2 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2.28.3 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2.28.4 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指導編制人員按投標書規定的模式和標準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施工項目安全措施的分類編制、審查、審批程序。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施工項目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掌握主要施工機械的完好狀況和安全使用狀況;

      5.2.28.5 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5.2.28.6 負責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標準化設施的推行工作;

      5.2.28.7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5.2.28.8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5.2.29 分工會(包括分公司、專業公司分工會)職責

      5.2.29.1 宣傳國家及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和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

      5.2.29.2 督促行政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標準。落實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的“五同時”。

      5.2.29.3 督促并督促行政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措施和計劃。

      5.2.29.4 督促行政做好對新進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對換崗人員、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做到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5.2.29.5 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每季至少組織一次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找反饋行政領導并督促及時解決,協助行政限期治理,嚴格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送達制度;

      5.2.29.6 督促行政對粉塵、噪聲、有毒、有害及其它職業危害工作環境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發現超標立即限期治理,對治理難度大的問題,協助行政組織攻關治理。對一時難以治理達標的職業危害作業點,要協助行政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同時向上級報告;

      5.2.29.7 督促和協助行政組織職工、特殊工種人員按規定參加體檢。對傷殘、塵肺病等職業病職工,及時協助做好治療、康復、療養工作和落實有關待遇;

      5.2.29.8 參加行政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現象;

      5.2.29.9 每季度召開一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會議,討論收集整理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總結、布置季度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5.2.29.10 督促行政在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進行調查,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做到原因清楚,責任明確,對策落實;

      5.2.29.11 督促行政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休假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加班加點,對必須加班加點要督促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5.2.29.12 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

      5.2.29.13 會同女職工組織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5.2.29.14 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和競賽活動;

      5.2.29.15 配合行政對班組安全建設進行檢查考核。督促協助行政搞好安全活動,分工會主席經常參加班組的安全活動;

      5.2.29.16 參與傷亡事故及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及時上報事故和職業危害情況。

      5.2.30 分公司辦公室職責

      5.2.30.1 負責制定辦公、生活區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生活鍋爐和為生活服務的場所、設施的維護管理。

      5.2.30.2 負責飲食衛生和生活區衛生環境管理工作。

      5.2.30.3 負責辦公用車的安全調度及應急情況下車輛的保障。

      5.2.30.4 在分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作用。

      5.2.30.5 及時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送交有關領導批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認真處理。

      5.2.30.6 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協調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作用。

      5.2.30.7 緊密圍繞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生動活潑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思想。

      5.2.30.8 協助領導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傳遞安全生產信息,起草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時印發有關安全學習的文件和材料。負責訂閱、分發安全報刊和資料。

      5.2.30.9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反映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5.2.30.10 協助工傷事故的搶救和事故現場的攝影攝像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1 分公司人事教育部門職責

      5.2.31.1 負責組織直接分配到分公司的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分)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5.2.31.2 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2.31.3 協助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2.31.4 協助考察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把干部的安全生產政績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

      5.2.31.5 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職工勞動條件,協助解決職業健康安全制度和職工保健中存在的問題。

      5.2.31.6 協助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5.2.31.7 負責安全考核的實施和安全獎勵的提取。

      5.2.31.8 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5.2.31.9 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2 分公司財務部門職責

      5.2.32.1 確保勞動保護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5.2.32.2 負責及時承付安全獎勵用款。

      5.2.33 分公司經營管理部門職責

      5.2.33.1 在進行經營活動的同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負責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33.2 在組織編制分公司施工計劃及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規律和季節施工特點,組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33.3 在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或分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5.2.33.4 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其安全資質。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5.2.33.5 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必須預留其施工管理費的百分之三十,或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為安全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5.2.33.6 負責組織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參加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檢查,參加分包單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4 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職責

      5.2.34.1 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34.2 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負責審查一類作業指導書中的安全措施和審定二類作業指導書中安全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

      5.2.34.3 負責制定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細則和考核辦法。負責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劃和總平面的布置與管理。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防止“二次污染”、保護成品措施的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與控制。

      5.2.34.4 負責在檢查、驗收工程項目的同時,檢查、驗收工程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做到“三同時”。

      5.2.34.5 在生產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及時協調交叉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作業條件,促進安全施工。

      5.2.34.6 負責安全設施的研制開發工作。

      5.2.34.7 在推行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5.2.34.8 負責現場機械安全使用情況的巡視,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5.2.34.9 負責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有關項目。

      5.2.34.10 負責分包單位技術管理和技術能力的審查。

      5.2.34.11 負責安全施工措施的分發管理工作。負責分發安全規程、規范和安全資料。

      5.2.34.12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定期組織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

      5.2.34.13 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5.2.35 分公司器材管理部門職責

      5.2.35.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負責制定現場的實施細則。

      5.2.35.2 負責采購、保管、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特種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資材料、小型機械、配件、工器具,確保采購的物品和安全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

      5.2.35.3 組織倉庫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倉庫管理、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設備中安全防護設施的催交供貨。

      5.2.35.4 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負責做好物資和設備倉庫、堆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5.2.35.5、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本部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用具的按期檢查和試驗。

      5.2.36 、分公司衛生所職責

      5.2.36.1 、負責夏季防暑藥品的發放供應工作。

      5.2.36.2 、負責新入廠人員和高處作業人員的體檢,對有職業禁忌癥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2.36.3 、負責工傷人員的及時搶救和醫護,協助做好傷情鑒定工作。

      5.2.36.4 、負責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

      5.2.36.5 、掌握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情況,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

      5.2.36.6 、負責飲食、飲水等生活衛生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和控制,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治理措施。

      5.2.37 、分公司保衛部門職責

      5.2.37.1 、組織制訂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加強治安防范,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防破壞等 “四防”工作。

      5.2.37.2 、認真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負責開展治安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網絡。

      5.2.37.3 、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維護管理和防火、防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37.4 、負責組織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2.37.5 、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負責火災、爆炸、中毒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5.2.37.6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5.2.38 、專業公司經理(副經理)職責

      5.2.38.1 、對本單位在各工程點所承擔的項目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5.2.38.2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規定,負責組織編制、批準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5.2.38.3 、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5.2.38.4 、負責配置保證各工程點安全施工的各項資源。

      5.2.38.5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和鑒定工作。

      5.2.38.6 、按時提出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5.2.38.7 、負責組織對未設分公司由本單位管理的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批準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一類作業指導書(但不包括大型起重機械的拆、裝作業指導書),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對各工程點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38.8 、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負責提出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5.2.38.9 、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掌握本單位在各點的安全文明施工動態,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5.2.38.10 、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38.11 、負責對分包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管理。

      5.2.38.12、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2.39 、專業公司黨支部書記(副書記)職責

      5.2.39.1、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安全生產的保證監督作用。

      5.2.39.2、 把安全工作列入黨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要問題,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39.3、 領導和帶領本單位黨群組織,緊密圍繞公司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對職工進行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39.4、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解決職工中的思想問題,糾正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5.2.40、 專業公司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包括專業公司在項目分公司的技術負責人)職責

      5.2.40.1、 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5.2.40.2、 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管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實施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2.40.3、 負責組織編制未設分公司由本單位管理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及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審核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一類作業指導書,批準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二、三類作業指導書。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5.2.40.4、 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2.40.5、 組織編制本單位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40.6、 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設施的研制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5.2.40.7、 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5.2.40.8、 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5.2.40.9、 參加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

      5.2.41、 項目專業公司(系指專業公司在項目分公司的機構)經理(副經理)職責

      5.2.41.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規定,組織編制本單位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2.41.2、 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5.2.41.3、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職業安全防護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和鑒定工作。

      5.2.41.4、 按時提出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本單位施工場所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41.5、 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41.6 、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5.2.41.7、 主持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1.8 、貫徹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41.9、 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管理。

      5.2.41.10、 受本專業公司經理委托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2.42、 班組長職責

      5.2.42.、1 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5.2.42.2、 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42.3、 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5.2.42.4、 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的安全小結。

      5.2.42.5、 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5.2.42.6、 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指派專人帶領新工人上崗工作。

      5.2.42.7、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施工中,嚴格按作業指導書(任務單)的要求組織施工。

      5.2.42.8、 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5.2.42.9、 負責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做好每日安全巡查。

      5.2.42.10、 負責按規定安排對本班組使用的施工機械、安全工器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具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安全使用。

      5.2.42.11、 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2.42.12、 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5.2.42.13、 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5.2.43、 班組(專業、項目)技術員職責

      5.2.43.1、 負責本班組(專業、項目)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5.2.43.2、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

      5.2.43.3、 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以及交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5.2.43.4、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

      5.2.43.5、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定期進行施工機械、安全工器具、職業安全防護用具的檢查和維護。

      5.2.43.6、 參加班組(專業、項目)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事故登記表。

      5.2.44、 施工人員職責

      5.2.44.1、 認真學習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規定、規程、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5.2.44.2、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及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5.2.44.3、 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2.44.4、 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2.44.5、 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5.2.44.6、 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本單位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5.2.44.7、 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2.44.8 、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5.2.44.9 、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5.2.45 、 公司安全監察部職責

      5.2.45.1 、組織制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經批準后監督執行。

      5.2.45.2 、負責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批準后組織貫徹實施。

      5.2.45.3 、監督檢查分公司、專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狀況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

      5.2.45.4 、 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5.5 、 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5.2.45.6 、協助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工作會議;負責組織召開安全專業會議。

      5.2.45.7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 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教育。

      5.2.45.8 、督促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協助組織安監人員的培訓和中層干部的崗前安全教訓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消防人員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

      5.2.45.9 、參加工程投標文件和屬公司管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參加公司自身基建項目“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查未設分公司的工程及租賃在外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作業票。

      5.2.45.10 、協助公司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5.11 、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5.2.45.12 、負責對分公司和專業公司進行安全考核。

      5.2.45.13 、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保健、防暑降溫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并監督試驗、鑒定工作。

      5.2.45.14 、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2.45.15 、 組織制定公司本部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網絡,加強治安防范,做好以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防破壞為主的“四防”工作。

      5.2.45.16 、 協助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競賽活動。

      5.2.45.17 、 負責公司范圍內消防器材的調配與公司本部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工作。

      5.2.45.18 、 負責對劇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防火防爆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5.2.45.19 、 負責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5.20 、對環境保護和生活與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2.45.21 、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參加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火災、爆炸、中毒、交通等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的管理工作。

      5.2.45.22 、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5.2.45.23 、對公司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治安保衛、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

      5.2.46 、 分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5.2.46.1 、 負責制定分公司年度或工程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批準后組織貫徹實施。

      5.2.46.2 、 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5.2.46.3 、 協助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分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對新入廠人員的第一級安全教育。

      5.2.46.4 、 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布置、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6.5 、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5.2.46.6 、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及環境保護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2.46.7 、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監督、控制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和職工的作業行為,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6.8 、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與控制。

      5.2.46.9 、 負責現場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5.2.46.10 、 參與膳食、飲用水等生活衛生、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現場醫療救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2.46.11 、 負責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6.12 、 監督職業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鑒定工作。審批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外的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

      5.2.46.13 、 負責制定防暑降溫措施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5.2.46.14 、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專業公司和有關部門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5.2.46.15 、負責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負責對專業工地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考核。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

      5.2.46.16 、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辦法的實施。

      5.2.46.17 、協助分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協助領導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5.2.46.18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5.2.46.19 、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人身、廠內交通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的管理工作。

      5.2.47 、專業公司(工地)專職安全員職責

      5.2.47.1 、監督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職工的作業行為。

      5.2.47.2 、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7.3 、參加本單位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檢查開工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施工措施的執行。審查三類作業指導書。

      5.2.47.4 、 參加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和生產調度會,協助本單位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2.47.5 、協助本單位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三交、三查”(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站班會。

      5.2.47.6 、負責本單位施工現場和安全衛生責任區內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措施執行情況以及生活衛生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5.2.47.7 、負責本單位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5.2.47.8 、負責本單位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7.9 、督促并協助本單位有關人員做好職業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5.2.47.10 、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5.2.47.11 、參加本單位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5.2.47.12 、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參加安全員工作例會。

      5.2.47.13 、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5.2.47.14 、負責對班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考核與獎懲。

      5.2.47.15 、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輕傷事故、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47.16 、負責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臺帳,及時傳遞安全信息。

      5.2.48 、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5.2.48.1 、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貫徹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工作規程、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5.2.48.2 、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5.2.48.3 、協助班組長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5.2.48.4 、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檢查和督促本班組人員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2.48.5 、協助班組長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5.2.48.6 、 協助班組長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好有關安全資料。

      5.2.48.7 、 參加本班組事故的調查分析。

      6 、監測與改進

      6.1 、在安全檢查時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6.2 、在機構和部門職能調整時,對本職責作相應的調整。

      7 、 相關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7.2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7.3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國電電源[20xx]49號

      7.4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5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7.6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2

      1.0目的

      1.1加強對公司重大危險因素有關的運行活動的監督控制;

      1.2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公司政策、目標與指標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實現環境、健康、安全持續改進。

      2.0適用范圍

      此程序適用于公司有關環境健康安全衛生的運行活動的監督控制。

      3.0職責

      3.1機修組負責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從機器設備的采購、安裝階段開始考慮如何降低意外事故。

      3.2生產部負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特別是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的`管理。

      3.3人事行政部和ehs主任負責制定公司環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有關此方面的培訓,及檢查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4.0運作程序

      4.1對有重大危險的運行與活動,公司應進行重點控制,將其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設備、操作和場所,列為安全控制點,明確檢查和控制的要求。

      4.2重大設備在采購、安裝階段開始應考慮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4.3在工藝設計階段,應對生產工藝過程中可能引起的職業危險進行評審,盡量采取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工藝技術和原材料,盡量使用無毒害的原材料代替有害的原材料。

      4.4生產部應嚴格按照相應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生產,負責機器設備的日常清掃和維護保養。

      4.5公司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設備、設施、場所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專人負責監督執行。

      4.6對噪聲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防噪聲超標。

      4.7對于漏、滴油現象采用導油槽予以收集等。

      4.8生產部負責化學危險品(如天那水、酒精等)的貯存和使用,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公司的規定,防止直接傾倒、泄漏等異常現象的發生。所有化學品應有<物質安全資料表>,并對員工進行相關培訓.

      4.9環境與健康委員每月負責檢查及糾正各部門的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條件、等安全狀況是否符合公司的政策和文件要求。例如提供干凈的飲用水,明亮、通風的工作埸所、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合格的急救員等。

      4.10環境與健康委員每月負責對溫度較高的工場/車間進行氣溫測量,并做好車間《溫度測量記錄表》。

      4.11ehs主任視乎公司人員配置及流動的需求,在有需要時每年組織進行至少1次化學安全員的演習訓練(在有需要時是指部份受過培訓的人員不能滿足實際需求而需補充)。

      4.12ehs主任視乎公司人員配置及流動的需求,每年邀請當地衛生部門對各部門主管或員工進行一般急救知識的培訓,并可使經培訓的人員能隨時可用。

      4.13ehs主任每年負責聯絡當地衛生部門到廠進行空氣質量、飲用水質量、車間噪音的質量檢查,并核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

      4.14ehs主任或總人事行政主管負責向外來工作人員(包括承包商)、訪問者、以及到訪的客戶、供貨商、分包商解釋(宣傳)公司存在的相關安全風險和環境因素,并要求他(她)們遵守,有需要時提供必要的資源給予他(她)們。

      4.15當出現意外事故或違反規程的情況時,人力資源部、ehs主任應負責調查和處理,采取糾正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3

      1、目的:

      檢測、預防及應付可能危害員工健康和安全的潛在威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與財產、生命安全,同時關注對外部環境的影響,以環保的方式投入生產。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esh委員會的管理。

      3、職責:

      3.1檢測工作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和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

      3.2制定并培訓各種機器設備的安全使用手冊。

      3.3制定并實施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的保護措施。

      4、定義與參考文件:

      4.1公司高層管理者代表為委員會主任。

      4.2委員會必須有員工代表委員,并是經員工代表大會推選出來的。

      4.3其他委員由公司領導指定。

      5、工作程序

      5.1檢測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和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5.1.1.1物理因素: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噪聲、振動等。

      5.1.1.2生物因素:如附著在皮膚上的碳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

      5.1.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5.1.2.1勞動組織和勞動制度不合理,如勞動時間過長、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5.1.2.2勞動中的精神過度緊張。

      5.1.2.3勞動強度過大或勞動安排不當,如安排的作業與勞動者生理狀況不相適應、生產額過高,超負荷加班加點等。

      5.1.2.4個別器官過度緊張,如光線不足引起的視力緊張等。

      5.1.2.5長時間處于某種不良體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5.1.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5.1.3.1生產場所設計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如廠房低矮、狹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無毒的工段安排一起等。

      5.1.3.2缺乏必要的衛生技術設施,如沒有通風換氣、照明、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設備,或效果不好。

      5.1.3.3安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裝備不全

      5.2在實際的生產場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單一存在的,而是多種因素同時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作用,此時危害更大。

      5.3職業危害因素所造成的職業性損傷還包括工傷,工傷可由輕微到嚴重,甚至導致傷殘或死亡,所以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及時預防。發生工傷的原因有很多,工人缺乏安全生產知識、不注意防護、存在麻痹僥幸的心理,或飲酒、藥物、疲勞和精神心理等因素都有影響。

      5.4制定并培訓各種機器設備的.安全使用手冊。

      5.5制定并實施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的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5.5.1從事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中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5.5.2采取通風、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5.5.3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5.5.4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可以達到國家標準。

      5.5.5制訂和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5.6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人體內。

      5.5.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5.5.8對接觸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時進行處理。

      5.5.9根據國家制定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檢查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

      5.6環境保護

      5.6.1全面推進電力、燃氣、柴油等的節能活動,有效利用資源,防止地球溫室效應加劇。

      5.6.2減少并有效利用工業廢棄物,充分利用資源,預防污染。

      5.6.3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工藝改良和改善活動,降低環境負荷,預防環境污染。

      5.6.4確保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確保污染物的達標排放。

      5.6.5將環保觀念傳達給每一位員工以及相關方,實施環境意識教育,推行環境改善活動。

      6、相關文件/記錄

      6.1《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架構圖》

      6.2《健康知識培訓記錄》

      6.3《健康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

      6.4《esh(環境健康安全)方針》

      6.5《危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序》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實施有效對環境、健康、安全、工作條件等進行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析以及控制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

      3、工作職責

      3.1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簡稱ehs委員會)負責維護作業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3.2 ehs主任(含副主任,下同)負責對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的培訓以及在實施中的監督檢查。

      3.3 ehs委員負責對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

      3.4行政管理中心及工程組負責作業人員施工現場的防護設施、使用工具器材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負責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5行政管理中心負責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和對特種作業人員、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作。

      3.6消防及保安人員負責辦公區、廠房、宿舍、食堂等區域消防、安全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培訓、意識與溝通

      4.1.1行政管理中心、ehs主任每年根據公司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崗位勝任情況、培訓需求,形成培訓計劃,確保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獲得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識。

      4.1.2各部門管理人員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推行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明確責任,做好作業人員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培訓記錄、教材和宣傳工作。

      4.1.3 ehs主任組織或協助各部門開展各種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競賽活動,宣傳國家的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制度。開展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提高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技能。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的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4.1.4 ehs委員會采取召開ehs會議、出版簡報、發布張貼公告、舉行ehs培訓等方式將公司有關ehs的規定和制度貫徹到每個員工。新員工、內部調動員工或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前均應接受與相應崗位有關的ehs培訓,包括機器的安全操作、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廢棄物的處理等。

      4.1.5 ehs委員會應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ehs事務,并鼓勵員工向公司提出改善ehs的建議,ehs主任對員工提出的ehs建議或意見及時作出處理與跟進。

      4.2 ehs日常檢查

      4.2.1 ehs委員會不定期進行日常巡查,每月組織進行一次正式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并記錄在[安全生產/衛生檢查表]中,和對各運行控制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與評價。

      4.2.2行政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證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4.3事故預防

      4.3.1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3.2所有生產崗位員工禁止穿戴袍、披肩、圍巾、寬松服裝,對于從事運轉機器操作的員工不得留長發和佩戴首飾,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開,以防造成纏繞危險。

      4.3.3搬運超過15kg以下的物品,須掌握正確方法(屈膝,保持背部直立);搬運超過30kg的物品,須使用合適對應的工具。

      4.3.4對于機器的運轉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以防接觸受傷,風扇葉片的防護網罩間隙不得大于12.5mm。

      4.3.5所有機器的開機控制電鈕均應是綠色,關機控制電鈕均應是紅色,并應安裝電源開關保護裝置,以防不小心誤觸開關。

      4.3.6電線、插頭、開關、機器的傳動部件、安全防護罩等應按照公司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定期保養。

      4.3.7對易燃液體的使用、搬運、儲存區域要保持通風并嚴禁煙火。

      4.3.8對有毒有害化學品應規定正確的使用環境和方法并提供個人防護設備,并做好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預防。

      4.3.9有毒、有害、特種作業現場必備急救防范設施和醫療急救藥品,并配備兼職名單。

      4.3.10根據不同崗位和工種的特性,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備。

      4.3.11對高于1米的開放式樓梯和開放式樓面應安裝柵欄或鎖鏈,以防墜落。

      4.3.12有毒有害作業現場應有相適應的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嚴格執行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要有特殊護目玻璃的防護面罩或專用手持面罩,穿好防護長袖衣褲及絕緣鞋,戴好焊接手套。

      4.3.13對產生噪聲較大的崗位,應按規定佩戴防護耳塞,減少噪聲對聽覺的傷害。

      4.3.14高溫季節做好防暑降溫以及安全用電等工作。

      4.4事故處理

      4.4.1所有事故或事故險象由ehs主任負責組織調查,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計劃加以改善。

      4.4.2對發生的事故或事故險象,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搶救,及時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并保護事故現場,任何人都不得隱瞞。行政管理中心、ehs主任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涉及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安全的事故,應及時上報國家主管部門。

      4.5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

      4.5.1 ehs委員會每年應定期對辦公區、操作區、生活區與施工現場的員工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地方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各項規章制度,對存在或潛在的問題責成責任部門及時改進。

      4.5.2對接觸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員工,不適應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職業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4.5.3行政管理中心、ehs委員會按《職業病防治法》對本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6食堂安全衛生管理

      食堂安全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防止員工食物中毒。

      4.7宿舍安全管理

      宿舍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宿舍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防止員工意外事故的發生。

      4.8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的監督責任

      4.8.1對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聽取、收集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反映。

      4.8.2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各委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維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的合法權益。

      4.8.3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向領導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向ehs主任報告。

      4.8.4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協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意見。

      4.8.5對不符合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按照程序辦理。

      4.9統計與分析

      行政管理中心對從事有毒、有害、特種作業人員工作狀況及變動情況建立臺賬,每年進行統計、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5

      1.0目的

      為本廠提供一個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盡可能性減少工作中潛在的危險,以確保工廠安全、個人健康和環境衛生特制定此程序。

      2.0范圍

      本程序適用本廠范圍內所有的工作場所及工作環境。

      3.0主要職責和權限:

      3.1總經理經理負責必要的資源;

      3.2管理者代表負責監督此程序執行;

      3.3安全管理員兼任ehs事務統籌協調員,負責本廠所有人員的健康保障及安全規劃,并根據各工作區域識別各種危險源,統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保養規程或措施,同時對執行狀況的糾正/跟進;

      3.4各部門負責人兼任ehs區域協調員對所屬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及安全紀律的監督。

      4.0工作程序

      4.1行政人事部

      4.1.1安全管理員經過適當安全培訓,并取得政府部門認可授予的證書;

      4.1.2本廠設立ehs管理委員會,安全主任兼任ehs事務統籌協調員,擔任負責安全生產的指導工作,ehs委員會由不同部門的成員代表參加。ehs委員會事務統籌協調員至少每60天組織召開一次ehs委員會例會,行政經理每年至少參加三次會議,會議記錄應予以保持;

      4.2本廠ehs委員負責執行以下具體職責;

      4.2.1每年一月份提出ehs方面的工作計劃;

      4.2.2每年一次定期聯絡政府部門對飲用水、車間空氣測試、風速進行測試;噪音可由本廠自行測試,并保留測試報告,若測試不符合規定,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4.2.3每月對所有消防器材、電氣管理(包括電線、電源),至少檢查一次,如有異常,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4.2.4進行消防演習并做好記錄,至少每年分別做消防演習一次,如有問題,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4.2.5至少每月一次檢查廠房是否損壞,如有損壞,迅速維修;

      4.2.6對所有的.事故及事故險象進行調查,包括火災、化學品泄露、人員受傷、職業病、財物損失等;

      4.2.7所有新員工及員工在接受新工作前,應由部門負責人給予與新工作有關的ehs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機器的安全操作規程、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廢棄物的處理及印刷設備的正確操作等,培訓記錄應保存。

      4.2.8對于化學品操作人員每年必須定期做健康體檢。

      5.0宣傳溝通

      5.1所有通告欄張貼有關的ehs規章及有關知識,以便員工充分知悉;

      5.2本廠設置意見箱,所有員工都可以提出對ehs問題的意見建議等;

      5.3本廠管理者將定期對收到意見、建議進行審閱,必要時召開ehs委員會議,采取必要的措施,正確妥善的處理,并通過ehs委員會就相關的情況給予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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