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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時間:2025-06-12 10:01:16 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經典)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經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維護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員工之間的權益,保證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確保勞務派遣服務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項目及員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選

      (1)必須符合《勞務派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規定要求。

      (2)嚴格執行錄用程序,確保申請人擁有相關資格證書,無不良記錄。

      (3)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在招聘和評估過程中應當一視同仁,不存在歧視和區別。

      2、培訓

      (1)提供專門的工作培訓,確保勞務派遣員工掌握相關技能和流程,擔負起相應崗位實際要求的分工。

      (2)定期檢測和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運用研發新產品或新項目的機會進行培訓。

      3、工資福利待遇

      (1)執行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擔的各種稅費。

      (2)保險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4、考勤

      (1)勞務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準確填寫考勤信息。

      (2)如果出現考勤異常,必須及時提供假條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紀律

      (1)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規章和管理制度,嚴禁違反公司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2)對于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和情況,公司將予以紀律或行政處罰,必要時予以制裁。

      6、終止勞動關系

      (1)公司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嚴格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務派遣員工亦要遵守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歸還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資料。如果是因為員工自身原因終止工作合同,應當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標準的申訴和應對

      (1)對于公司或項目方的管理不當引起的爭議和問題,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通過公司制定的溝通渠道和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2)公司要尊重勞務派遣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合理的應對,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傳和培訓

      (1)公司對制度進行全員培訓,會議記錄、頁面公告、形象宣傳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運作情況,定期組織紀律控制,讓制度真正落實到行動中。

      2、制度的監察和評估

      (1)公司應當定期建立監察機制和評估制度,確保制度的全面執行情況。

      (2)對勞務派遣員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和統計分析,采取相應措施落實。

      (3)定期自查并匯報制度執行情況和良好的表現。

      五、附錄

      本制度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指由勞務派遣機構為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務,并以勞務派遣機構為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2、派遣員工:指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勞動技能或者服務能力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

      3、用工單位:指從勞務派遣機構聘用派遣員工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4。勞務派遣機構: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從事派遣勞動者服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管理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務派遣管理條例》。

      2、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的招聘工資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員工應當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

      4、紀律或行政處罰:指為了糾正員工違規違紀行為,公司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和行政處罰措施,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罰款、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員工。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3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四川省公司工資指導線》,按照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結合勞務派遣公司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等實際狀況,公司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公司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和工資水平,特制定本勞務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條 勞務派遣公司被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我公司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工資調整幅度不超過本年度勞務派遣公司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5% —10%原則。

      第二條 結合勞務派遣公司生產特點,與勞務派遣公司經濟效益掛鉤,建立勞務派遣公司規范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三條 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年薪制和月薪制兩項,以職工的生產、崗位責任、工作績效、獎懲記錄、專業技能,以及本勞務派遣公司實際工作年限等指標綜合考核職工薪酬。

      第四條 勞務派遣公司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依據職工績效考核結果適當調整職工工資標準,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職工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五條 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晉級檔次。以調動勞務派遣公司職工積極性,職工的工資收入分配實行重實績效、重貢獻的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工資調整重點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效、重貢獻的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勞務派遣公司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

      第七條 工資模式:勞務派遣公司經營者與其業績掛鉤,其工資與年經營利潤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經營利潤×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預發,根據年基薪額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勞務派遣公司財務年度經營報表經審計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條 年薪制考核指標與單位資產增值幅度、業績的提高、勞務派遣公司業務管理、安全生產等重要指標掛鉤,進行綜合性評價。

      第九條 年薪制須由總經理作出決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職工。

      第十一條 工資總額構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

      1、計時工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完成的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等。

      第十二條 計時工資結構:

      計時工資總額=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專業技術職稱津貼+資金

      一、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等指數確定,在工資總額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崗位工資:

      根據職務高低、所在崗位的職責、專業技能、工作績效等確定,勞務派遣公司堅持變崗變薪原則,晉職晉薪、降職降薪。

      三、績效工資

      1、根據職工生產任務、經營指標、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成績確定:

      (1)由部門提供各自完成生產利潤的經濟指標數據。

    (2)由部門提供職工的出勤率和專業技術崗位職責履行情況。

      (3)勞務派遣公司根據當月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測算出當月職工定量或定性應完成生產任務及工作績效,確定每位職工績效工資水平(計件工資)的計算數據。

      2、績效考評與各自生產經營利潤指標掛鉤。(績效工資考核標準=出勤率+崗位職責履行+每月生產任務完成經濟指標)

      四、計件工資:指對己完成的工作任務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1)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應發計件工資=計件單價×正常工作時間完成量+計件單價×150%×日延長工作時間完成量

      五、工齡工資:

      (1)按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確定,鼓勵職工長期、穩地為勞務派遣公司工作

      (2)工齡工資按 元/年遞增,即每工作滿一年后按

      元/月執行,職工工作年限沒有連續者不計累加工齡工資,務派遣公司之日起計算工齡。

      六、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1)生產(業務)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年終一次性獎金;

      (5)其他獎金。

      七、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

      (2)保健性津貼;

      (3)技術性津貼。

      八、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曰和公休節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所得稅

      職工個人所得稅由其本人承擔,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職工年薪超過12萬(含12萬),由本人到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薪酬調整

      第十四條 工資調整

      1、勞務派遣公司鼓勵職工積極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多做貢獻。職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部門在年終將職工績效考核材料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予以晉級調薪或獎勵。

      (1)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年終工作績效考評制度。根據勞務派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對職工完成任務績效考核,以及職工的生產技能,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獎懲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職工的工資水平。勞務派遣公司將考核結果作為職工晉升、降級或調整薪酬的重要依據。

      (2)被評為年度優秀管理者、優秀職工的,勞務派遣公司給予工資調級獎勵,由勞務派遣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實施。

      (3)升職、降職:勞務派遣公司按照職工的業績或管理人員崗位、職務變動、專業技術職稱晉升,作工資相應的調整。

      (4)對管理人員或職工降職留用時,原工資額調整到新崗位工資額。

      (5)對違反勞務派遣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給勞務派遣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尚不構成辭退處理的職工,勞務派遣公司給予調降工資處理。 (6)對連續兩年績效考核被評為差或工資級別連續調降兩次的'職工,勞務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特殊獎項:

      3、勞務派遣公司堅持物質與精神相結合的獎勵機制,對職工的獎勵為:通報表揚(年終評先進個人)一次性獎勵,晉級加薪加升職等。勞務派遣公司對表現突出、有特殊貢獻的職工給予特殊獎勵。

      (1)為勞務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活動中績效突出的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

      (2)全勤獎:職工全年無事假、病假、曠工、遲到、早退記錄,領導安排的加班無不參加的職工,每人獎勵____元/年。

      (3)優秀職工獎(創新獎、績效獎)、優秀管理人員獎:由勞務派遣公司總經理根據勞務派遣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績效、貢獻大小評定。

      第十五條 職工在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門根據職工專業技能、完成生產多少、貢獻大小提出工資調整意見,經勞務派遣公司考核后給予調整其工資,職工新調整工資自勞務派遣公司批準后實行。

      第五章 薪酬發放

      第十六條 根據勞務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針對職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機密性和高度準確性,確保職工薪酬有效發放。

      第十七條 職工薪酬實行月給制,薪酬計算時間按日歷作業每月1—30日。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職工工資應書面記錄支付工資時間,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的工資。

      第十八條 新進職工以報到之日起按日計薪,25日后到職者,當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發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費月

      (5)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6)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7)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第二十條 薪酬審批

      職工試用期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實際工作能力確定工資額。職工試用期滿后,根據本人實際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崗位考核(完成計件任務多少),確定職工本人工資。

      1、薪酬發放時間:每月工資于次月一日發放,如遇節假曰則提前或順延發放。

      2、薪酬發放方式:職工工資均以現金形式發放,若職工發現.當月工資有誤,可以到財務部進行查詢。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勞務派遣公司經理負責解釋,自勞務派遣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發之日起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6

      新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企業內部員工和從業人員。

      第三條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約定,對勞動力進行流動性就業的一種用工形式。

      第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依法開展勞務派遣服務活動,確保勞務派遣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勞務派遣的基本規定

      第五條 勞務派遣兩個單位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并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勞務派遣服務期限;

      2.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和崗位;

      3.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

      4.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5.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變更、解除等條款。

      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向用工單位提供優秀的勞務派遣人員,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實現個人價值,并不會影響用工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生產。

      第七條 用工單位應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社會保障等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單位其他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勞務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商議解決勞務派遣服務中浮現的問題,共同維護勞務派遣服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條 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訓、退出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制度,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勞務派遣的風險控制

      第十二條 派遣單位應當嚴把勞務派遣人員入口關,對招募的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背景檢查,防止侵害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較為細致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確保其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

      第十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學品、高空作業等高危領域,要加強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確保勞務派遣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從事勞務派遣活動,侵害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處罰責任。

      第十六條 本企業在實踐勞務派遣中,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由公司根據情況或者糾正、限期整改、罰款等方式作出處理。

      第六章 結束語

      1. 列舉本文檔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勞務派遣:雙方約定的基于勞務性質的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人員:由派遣單位按照用工單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勞動力。

      2. 列舉如下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聯席會議機制: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建立的溝通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7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8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 人員的管理:

      1、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5、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6、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7、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8、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9、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10、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 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 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 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 勞動報酬

      1、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 社會保險

      1、 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并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

      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 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5、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6、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六、 工作時間

      1、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 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 休息休假

      1、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 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產假:女員工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根據公司要求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公司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并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 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二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陜西浩宇天圓實業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了加強對公司派遣員工的管理和維護派遣員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為委托派遣單位服務,建立和諧的勞動用工關系,使勞務派遣工作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用工單位是指與公司訂立書面的《勞務派遣協議》,委托公司派遣員工提供勞動,并向公司支付勞務服務管理費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派遣員工是指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關系、員工檔案、薪酬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服從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單位從事相應工作的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實際控制力的參股子公司。本辦法適用人員為用人單位派遣至用工單位的所有派遣人員。

      第二章招聘與錄用

      第五條招聘原則

      1.堅持面向社會,公平競爭的原則;

      2.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3.堅持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原則;

      4.堅持統一招聘,統一派遣的原則。

      第六條招聘條件

      1.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2.具備與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技術、技能、工作經驗及經歷;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和標準,負責制定招聘方案和錄用考試,辦理招聘錄用手續、資格審查和派遣工作,并協助用工單位進行應聘人員的報名、體檢等工作。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訂立、變更、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公司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根據公司生產(工作)需要,確定與員工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三條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員,均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合同期限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按照用工單位的規定,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上崗培訓,達到用工單位上崗條件后,方能上崗。公司協助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終止后,若因公司生產或業務需要,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公司、員工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員工自愿辭職,應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經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視情節追究有關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門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單位的名義從事各種生產、經營、金融活動和私自開展第二職業,損害用工單位聲譽的;

      3.因個人行為,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經濟糾紛,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社會影響的;

      4.泄露用工單位商業機密和重要資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訴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權利);

      5.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6.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勞動紀律或有關規章制度的;

      7.員工拒不服從用工單位崗位調整、工作安排的;

      8.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

      9.有貪污、挪用公款或竊電、以權謀私行為的;

      10.違反操作規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設備或電網等責任事故的(事故標準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1.未經公司同意,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給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13.隱瞞真實身份、學歷、業績或有其他情況的;

      14.員工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章崗位變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公司協商一致并經派遣員工本人同意,可對派遣員工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用工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對員工在同一崗位序列之間進行崗位調整。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公司或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2.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3.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4.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的。

      第六章勞動報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參照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員工試用期工資為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按月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員工安排工作期間,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員工按月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期間,公司對派遣員工實行月度與年度績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況為主,考核結果與當月的勞務報酬掛鉤;年度考核主要依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貢獻、工作業績、出勤情況、工作年限進行評定,考核結果與年度調整勞務報酬掛鉤。具體考核辦法根據各崗位不同工作性質而制定。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按規定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八條員工曠工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扣罰工資待遇。

      第二十九條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政策為員工提供相應福利待遇和發放勞保用品。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社會保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依法為員工繳納各項保險。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派遣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公司負責。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處理。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公司負責辦理,派遣員工須積極予以協助。

      第八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合理規避風險,依法維護雙方的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所有為公司提供派遣員工的派遣公司。

      第二章 派遣單位確定

      第三條 派遣單位的選擇程序

      1、人力資源部根據業務發展、用人數量情況,選擇符合要求的派遣公司數量。原則上各派遣單位平均分配場地數量。

      2、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招標申請,依據《招投標制度》執行。

      3、根據現場評標結果,人力資源部與招標代理公司對候選單位進行考察,最終確定中標單位,招標代理公司發放中標通知書。

      4、人力資源部與派遣公司簽訂合同。

      5、中標單位根據我司要求,按時將派遣員工派遣到位,由停車場公司統一管理。

      第四條 供應商必備條件

      1、注冊資本在500萬及以上。

      2、屬于市級以上派遣單位或能夠跨區服務的證明材料。 3、近3年內有6家以上大中型企業的派遣單位,或3年內有3家同行業服務經驗。

      4、有一定的人才儲備量,根據停車場公司的人員需求,能夠隨時增加/調換人員。

      5、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五條 考察組的確定

      1、人力資源部部長為考察組的組長,紀檢監察室、停車場管理部、計劃財務部、招標代理公司及其他人員組成5-7人考察組,對各候選單位進行考察。

      2、對派遣公司考察結果,進行評分。評分內容包括:公司的實力、軟硬件設施、人員素質、售后服務能力等進行考察。

      3、紀檢監察室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確保符合停車場公司各項規定。

      第六條 其他注意事項

      1、為了保證招標過程公平、公正、公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招標,凡與派遣公司有直接、間接關系的員工,主動回避,出現中標結果不公平,中標結果作廢。

      2、在招標過程中如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事件發生,紀檢監察室及時糾正或制止。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七條 招聘組織

      1、派遣人員的招聘,由派遣公司根據任職條件組織招聘,人力資源部對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司的員工組織二次面試,面試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2、凡錄用者,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后,派遣至停車場公司。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錄用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和違法違紀記錄。

      2、提供無犯罪證明。

      3、吃苦耐勞,溝通能力強,有親和力,有服務意識,五官端正,形象氣質好。

      4、派遣員工有過從業經驗的優先。

      5、男員工年齡在50歲(不含50歲)以下,女員工年齡在45歲(不含45歲)以下。

      6、特殊工種需要有相關證書。

      7、通過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培訓,考試合格。

      8、有下列情況的員工公司不予錄用:

      (1)被剝奪公民權未復權者。

      (2)曾涉及刑事或經濟案件,受處罰者,有刑事拘留經歷。

      (3)有不良嗜好者,吸毒、艾滋病等。

      (4)患有精神病及傳染病者。

      (5)其他不符合勞動法之規定者。 第九條 派遣員工報到

      被聘人員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程序包括:

      1、接受新員工入職培訓,培訓合格辦理入職。

      2、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工作用品,統一發放工作證。

      3、停車場管理部制定派遣員工場地安排計劃,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4、新入職的員工須經過3天試崗期,三天試崗期滿后確認上崗的,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考勤。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

      1、派遣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2、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填寫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3、派遣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4、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派遣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派遣單位將復印件交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勞動合同臺賬

      每月25日派遣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等內容。派遣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后存檔,并提交一份紙質版的員工名冊及勞動合同復印件蓋公章,交于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二條 派遣員工培訓

      1、派遣員工的培訓分為入職培訓與崗前培訓,具體按照《停車場收費員培訓制度》《智能化設備培訓制度》執行。

      2、人力資源部負責參與講課、指導、監督培訓過程,對培訓進行跟進及評價,并在新員工入職及在崗培訓中授課,確保培訓保質保量的完成。并將培訓材料進行歸檔。歸檔材料包括操作手冊、培訓課件、簽到表、成績表等。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考勤管理

      1、派遣員工采用考勤手持PDA簽到,并進行拍照,如場地有保安人員時,兩人同時拍照,以照片中的人數、簽到時間、簽到定位確定上下班的考勤情況。

      2、如未按照規定的上班下班時間進行打卡,未按要求打卡,進行處罰。

      3、停車場管理部負責對停車場派遣人員考勤進行核實,月度統計考勤,部門經理在紙質版考勤簽字后,交人力資源部。

      4、人力資源部對考勤進行日常檢查,核實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5、紀檢監察室對考勤及考勤管理進行抽查。

      6、派遣員工在簽到(退)時后臺出現異常,無法簽到(退)及時通知停車場管理部,查找原因。

      第六章 派遣員工管理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勞動規定

      1、派遣員工由停車場公司停車場管理部統一管理。

      2、派遣員工上崗前應學習、了解停車場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3、派遣期間,停車場公司停車場管理部根據業務需要,需要調整人員安排時,需組織部和停車場管理部共同商定,確認調整方案。未經商量,不準私自調整。

      4、停車場公司為派遣員工提供相關的.勞動所需的設施設備。

      5、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有權隨時將該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停車場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

      (4)派遣員工同時與兩家及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派遣公司與停車場公司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侵占公有財物,影響正常工作環境者。

      (7)偷竊公司或同事的財物、設備者。

      (8)在工作場所內毆打他人或相互斗毆者。

      (9)不服從公司調動或有威脅行為者。

      (10)對停車場公司部門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或實施暴行者,不服從主管部門領導工作分配與安排者。

      (11)違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2)員工在外以停車場公司名義做其他用途,濫用公司名義做欺詐行為,使公司信譽受重大損害者。

      (13)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

      (14)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5)年齡超過規定的年齡,存在退休人員等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晉升

      1、對于每年超額完成任務,服務規范做的到位,受到好評的派遣員工,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的轉正機會,具體情況經領導班子討論決定。

      2、轉正的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女員工年齡在35歲及以下,男員工40歲及以下,為我公司服務3年及以上,同時滿足所有條件方可轉正。

      3、如果非常優秀,無法滿足轉正條件,年度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具體金額公司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4、每年開展派遣員工的評優評先的會議,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

      5、表現優異的員工可以調整到更便利、盈利能力更強的場地。

      第七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六條 基本原則

      派遣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停車場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

      第十七條 工資表

      每月30日派遣單位需向停車場公司提供詳細的工資構成表,包括:姓名、基本工資、加班費、出勤天數、殘保金、社保、工會經費、服務費等信息。

      第十八條 工資支付

      1、派遣單位實行工資按月發放制度,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

      2、在自然月結束后2個工作日,人力資源部匯總各項未交罰款金額,提交計劃財務部并在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3、派遣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

      4、每月需將臺賬提交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定無誤后,發放工資。

      5、派遣員工辭職,薪資結算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第十九條 參加社會保險

      派遣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法定保險的繳納證明至停車場公司組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

      員工在停車場公司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派遣單位應當督促停車場公司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派遣單位應當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其他要求

      1、派遣公司辦理社會保險的對象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繳納保險費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由公司與員工共同承擔,員工個人承擔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3、派遣員工在入職前須確認前單位已停保,因前單位未停保造成派遣公司無法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產生的勞動糾紛及其他相關責任由其員工本人承擔。

      第八章 離職制度

      第二十三條 工作流程及手續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

      1、派遣單位書面通知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該員工即將離職。

      2、停車場人力資源部核實情況后,確定無誤后,向派遣公司提供相關材料。

      3、派遣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員工工作交接手續

      交還所持有的單位財物(含工作證、工號牌、魔術貼、設備、工具等)及停車場公司發放的其他資料。

      第九章 派遣公司評估

      第二十五條 派遣公司評估

      1、人力資源部牽頭,停車場管理部配合,每年至少對勞務派遣公司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人員的穩定性、出現違規違紀次數、服務質量、客戶投訴、售后服務、是否按照合同條款執行等。

      2、勞務派遣公司在年度評估中不合格的,重新更換派遣公司。

      3、勞務派遣公司在一個年度內負責的所有場地違規處罰超出20000元及以上,人力資源部可要求派遣公司更換派遣人員或直接更換派遣公司。

      第十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派遣公司在合同期間遵守如下規定

      1、每月25號向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紙質版的考勤統計表、合同、繳納社保證明、花名冊、離入職統計表等材料,需加蓋公司公章。

      2、每月30日提交紙質版工資表,加蓋公章。

      3、派遣公司派專人與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接工作,如有調整,需向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經同意后方能調整。

      4、服務費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 處罰

      1、如未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的,一經查實對派遣單位處于20xx元/人/次罰款。累計出現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單位,按照違約處理,停車場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派遣協議,不支付違約金。

      2、參加應聘的人員應確保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停車場公司保留調查核實員工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因個人資料失實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3、勞務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繳納社保經查實20xx元/人/次罰款,累計出現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單位,按照違約處理,停車場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派遣協議,不支付違約金。

      4、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工作交接不完整,暫扣工資,并處500元/人罰款。

      5、工作交接出現丟失、損壞公司工作證、工牌等,按照50元/套進行賠償,并處200元/次罰款。

      6、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向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處500元/次罰款。

      7、派遣公司未經停車場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意私自調整對接人或多人對接工作,處500元/次罰款。

      第二十八條 罰款繳納流程

      1、停車場管理部檢查的問題所應繳納的罰款或追回的收入,每周將匯總表交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通知派遣公司應繳納的罰款,告知派遣公司直接從支付給派遣單位的總費用扣除,自管場地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工資表時統一扣除。

      3、人力資源部將結果告知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支付總費用時扣除相應的金額。

      第十一章 附則

      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3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提高勞動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包括招聘、待遇、工作條件、培訓、安全防護、合同解除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定義

      1、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指由公司派遣到海外從事工作的員工。

      2、派遣地:指派遣員工所在的海外工作地點。

      3、派遣單位:指為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公司。

      4、派遣期限:指員工在派遣地工作的時間。

      5、合同期限:指派遣員工和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

      6、待遇:指派遣員工在境外工作期間獲得的薪資、福利和待遇。

      7、勞動合同:指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二章招聘和選拔

      第四條招聘原則

      公司招聘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時,應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保人才選拔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招聘程序

      公司招聘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程序如下:

      1、制定招聘計劃: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和派遣需求,制定招聘計劃,明確招聘崗位和數量。

      2、發布招聘信息:將招聘信息發布在公司內部網站、招聘網站等渠道,吸引符合條件的員工。

      3、簡歷篩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簡歷篩選,確定面試名單。

      4、面試評估:組織面試,對申請人進行評估并打分。

      5、面試結果確認:根據面試結果和綜合評分確定錄用人員。

      第六條招聘條件

      1、學歷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符合派遣崗位的相關學歷或專業背景。

      2、工作經驗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一定的相關工作經驗。

      3、語言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派遣地所需的語言能力。

      4、健康狀況:派遣員工應符合派遣地相關的健康狀況要求。

      5、安全教育:派遣員工應接受相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派遣合同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派遣期限:明確員工在派遣地的工作期限。

      2、待遇:確定員工在派遣地的薪資、福利和待遇。

      3、工作條件:明確員工在派遣地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4、培訓:確定員工在派遣前、派遣中和派遣后的培訓安排。

      5、安全防護:明確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責任。

      6、合同解除:規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待遇和福利

      第八條薪資

      公司按照派遣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市場行情,給予合理的薪資待遇。薪資由派遣單位根據派遣合同約定支付,并充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福利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派遣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住宿:提供派遣地合適的住宿條件。

      2、飲食:提供派遣地合理的飲食安排。

      3、健康保險:為派遣員工購買符合派遣地要求的健康保險。

      4、節假日及年假:按照派遣地的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規定。

      5、交通費用:派遣員工從派遣地到家鄉探親的交通費用。

      6、其他福利:根據派遣地和公司實際情況,提供其他合理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培訓與安全防護

      第十條培訓

      公司根據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和需求,組織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和工作能力。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作流程和規程:介紹派遣地的工作流程和規程。

      2、技術培訓:針對派遣員工的崗位需求,進行相關技術培訓。

      3、安全教育:介紹派遣地的安全法規和應急處理措施。

      4、跨文化培訓:幫助派遣員工適應派遣地的文化和習慣。

      第十一條安全防護

      公司應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且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

      1、工作裝備:根據派遣地的.要求,提供適合的工作裝備。

      2、個人保護:為派遣員工購買符合派遣地安全要求的個人保護裝備。

      3、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并提供安全宣傳教育材料。

      4、應急救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確保員工在遇到危險時得到及時救助。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原則

      派遣合同的解除要遵循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進行。

      第十三條合同解除理由

      派遣合同可以因為以下原因解除:

      1、合同期滿:派遣合同到期,雙方自動解除合同。

      2、協商解除: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解除條件:派遣員工或派遣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進行解除。

      4、異地安置: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需要異地安置或返崗。

      5、其他原因:發生嚴重違規、重大事故等情況的。

      第十四條解除程序

      派遣合同解除的程序如下:

      1、提前通知:派遣員工或派遣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2、協商解除: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協商解除的,應簽署解除協議。

      3、解除手續:派遣員工應按合同約定完成返崗手續和物品交接手續。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處理爭議

      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或合同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仲裁或訴訟。

      第十六條附則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并作出相應的通知和公告。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 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 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 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 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相關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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