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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6篇)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范文,歡迎大家點擊閱讀。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1
為維護本園及入園幼兒的.合法權益,保障幼兒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據《北京市幼兒園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收費制度
1、收費項目: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及伙食費,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的原則收取。
2、收費標準:保教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保教費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費每人每月17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費及伙食費。
4、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
二、退費制度
1、幼兒因自身原因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教費,只收200元學位費。
2、幼兒連續缺勤5天以上(不含節假日)應退伙食費,伙食費按連續缺勤天數計算,每天8元(如繼續在本園上學的可在下月順延),未履行請假手續者不與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不退費。
4、代辦服務性收費按實際發生予以結算,如有余額予以退還。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2
為了提高收費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我校幼兒園全面實行收費退費公示制度:
一、收費須知
1、幼兒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450元,教材費50元,共計500元。
2、生活費每月暫定70-80元(兩餐一點),學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調費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費20元。
4、代收費:幼兒入園時一次性收取幼兒被褥費(未定,離園時歸個人帶走)和校服費、保險費。
二、退費須知
1、幼兒交費后一律不退費,學期末統一結算,根據情況轉入下學期。
2、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因特殊情況連續2個月以上不來園者,退所交以上費用的40%,連續不來園不足2個月者,不再退以上費用。
3、連續一周內(不包含節假日、周日)不來園者每天退生活費2元,連續不來園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費。
三、優惠須知
1、我校(中心小學、中心園)教職工享受優惠收費,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教材費200元,生活費不再優惠。
2、特困家庭幼兒(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無經濟收入),持鄉鎮、村隊兩級證明和中小特別審批單(學前辦辦理,校長簽字),可以享受以上優惠收費。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3
1、幼兒托費按月計算,不跨月計算,如果當月幼兒特殊原因,出勤連續10天以內,來園辦理請假手續,經班主任及園長同意,可在下月進行抵扣半月托費,超過則按整月托費收取。(備注:要求有當月票據)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費(如遇節假日往后順延),每月按1號計費。
按幼兒園規定日期內不及時為寶寶交齊托費,逾期1日收取每月費用1%的滯納金。
退費:
1、餐費按天計算整月收取,如幼兒不能在園用餐的按缺勤天數計算(10元/天)
2、車費、教學費不予退費
4、全托幼兒不予退費
5、雜費多退少補,按實際花銷予以退費
6、幼兒園一年只允許休園兩月,不收取任何費用。超出者按規定繳納保教費和各項雜費。
7、新生入園一個月內不退學費。幼兒正式入園,若中途退園的',不退保教費,只退伙食費,已繳費剩余十天以內的保教費和伙食費均不退。
8、國家公共假期不退費。
望家長與我園積極配合,按照收費時間收費標準準時交費,請您遵守幼兒園的收退費制度,謝謝您的合作!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4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小精靈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5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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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園收費工作統一由財務人員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向幼兒家長和其他單位、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2.向幼兒收取費用,必須符合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的一切費用均要做到“統一”,即:
(1)統一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收取;
(2)統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
(3)統一入學校財務帳目。
3.幼兒園保教費、伙食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費時間為5月中旬。伙食費采用預收制,每月按實結算,報賬員每月認真核實結算后,將結算情況貼在宣傳櫥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發短信與家長核對。
4.除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在園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4時,每天為8個小時),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5.幼兒園應實行常年教育收費公示制,要在園內外的宣傳欄和網站將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對幼兒家長公布,以便家長監督。
幼兒園收退費管理制度 7
幼兒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費,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所有收費必須在園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昨天,省物價局發布了剛剛出爐的《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為全省幼兒園收費戴上“緊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費
目前我省的規定是,幼兒入園后因故退園或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和住宿費等費用。而新的“實施細則”增加了因病休假這一條,也就是說如果幼兒因病休假了,幼兒園也要退還部分費用。
具體退費方法是,按半個月標準計算退費,退(轉)園或因病休假天數每滿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還半個月保教費、住宿費,不滿15日的不計退費。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現在的規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為15天,更維護了幼兒的權益。”
據介紹,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點為開學日,截止點為辦理離園手續日,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實施細則”明確,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實施細則”還要求,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報備后1年內不得變動。
此外,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沒有公示不得收費。
農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價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規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幼兒與同城幼兒享受同等政策。”
據了解,該實施細則將從20xx年7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我省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獨立園、附屬園、幼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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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辦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后兩年內不得調整。
第十五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情況: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
(三)申請備案的具體項目及標準,并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
(四)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九條幼兒園為未滿三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設備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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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幼兒園退費行為,保障幼兒家長與幼兒園合法權益,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教育、財政部門相關規定,結合本園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園保教費、伙食費、延時服務費等所有收費項目的退費管理,涵蓋休園、退園、轉園及特殊情況退費等場景。
第三條 退費遵循 “依規審核、據實結算、及時高效” 原則,做到標準公開、流程透明、結果可查。
第二章 退費類型與標準
第四條 退費類型分為三類:
休園退費:幼兒連續休園 1 個月及以上且辦理手續的,保教費按收費標準 30% 收取,剩余部分退還;不足 1 個月的,按實際缺勤天數核算(法定工作日計)。
退(轉)園退費:當月在園天數 0-4 天(含)的',退還保教費 80%;超過 4 天但未達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退還 50%;超過一半的不予退還。
特殊退費:因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停課 2 天及以上的,按停課天數退還保教費 50%,可選擇直接退費或抵頂下期費用。
第五條 服務性收費退費標準:
伙食費按未實際就餐天數據實退還,實行 “先餐費后消費” 制度,每月公示收支明細;
延時服務費按未服務實際天數退還,民辦園按公示標準每日核算。
第三章 退費流程
第六條 申請環節:家長提交書面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退園 / 轉園需說明原因,因病休園需提供醫院診斷書)。
第七條 審核環節:
班主任初審材料真實性,1 個工作日內提交財務室;
財務室核對繳費記錄與在園情況,2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園長審批后,財務室 3 個工作日內反饋家長退費金額與到賬時間。
第八條 結算環節:退費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至家長預留賬戶,不支持現金退費;經濟困難幼兒經審批可由幼兒園先行墊付。
第四章 監督與附則
第九條 設立退費監督崗,公開舉報電話,每月公示退費明細,接受家長與教育部門監督。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兒園財務室負責解釋,如有政策調整則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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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細化退費管理,明確各類場景操作規范,根據《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退費管理實行 “分類定標、按程辦理、動態公示” 機制,確保每筆退費有據可依。
第二章 各類退費具體規范
第三條 保教費退費細則:
第四條 服務性收費退費細則:
伙食費:每日按公示標準核算,未就餐當日費用全額退還,每月 5 日前結清上月退費;
延時服務費:中心園按 5.5 元 / 天、附設園按 4 元 / 天標準,按未服務天數退還。
第五條 特殊情況退費:
新生未入園的,全額退還已繳所有費用;
幼兒突發重大疾病需長期休學的,憑醫療證明全額退還剩余學期費用。
第三章 流程與責任
第六條 退費流程實行 “四步閉環”:
家長提交《退費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教務組核驗學籍與在園記錄(1 個工作日);
財務組核算金額(1 個工作日);
園長審批后 3 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
第七條 責任分工:班主任負責材料收取與初核,財務組負責金額核算,教務組負責學籍核實,園長負最終審批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建立退費檔案,留存申請表、證明材料及結算憑證,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九條 本制度由教務組與財務組聯合解釋,每年根據政策調整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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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退費行為,保障幼兒家長與幼兒園合法權益,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教育、財政部門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園休園、退園、轉園及特殊情況產生的保教費、伙食費等退費管理。
第二章 退費類型與標準
第三條 退費類型包括:
休園:幼兒暫時停園保留學籍,每學期集中辦理 2 次退費(開學及期末后 1 個月內),按當月在園天數核算,法定工作日 0-4 天退 80% 保教費,超 4 天且未過半退 50%,超半數不退。
退(轉)園:隨時申請辦理,按學期繳費的`折算為日標準退費,未就讀月份費用全額退還(扣除已產生費用)。
伙食費:按實際在園天數結算,當月連續 5 天以上未入園的,全額退還對應天數伙食費。
第三章 退費流程
第四條 家長提交書面申請及佐證材料(病退需提供醫院診斷書),班級教師初審后交園務處。
第五條 園務處 3 個工作日內審核,報上級教育部門審批后,提交財政部門復核撥款。
第六條 幼兒園收到款項后 5 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退還家長,低收入家庭等特殊情況可申請先行墊付。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七條 退費標準、流程及投訴電話在公示欄公示,接受家長監督。
第八條 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依規追責;家長虛報情況的,追回違規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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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規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暫行辦法》,結合本園運營實際,規范退費管理,杜絕 “退費難” 問題。
第二條 收費實行按月收取制,不得跨學年預收,嚴禁以 “提前繳費優惠” 等名義違規預收費用。
第二章 核心退費標準
第三條 保教費退費:
當月連續 15 天以上(含法定節假日)未入園,退還 70% 當月保教費;
當月在園天數超法定工作日半數的,不予退費;
園方虛假宣傳或違規辦學導致退園的,全額退還所有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代收費(被褥、園服等):未使用的全額退還,已使用的.按折舊比例核算。
第三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五條 因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停課 2 天以上的,按停課天數退還 50% 保教費,可選擇退費、抵頂下期費用或補償服務。
第六條 園方原因停課的,按實際天數全額退還保教費。
第四章 流程與監管
第七條 退費流程:家長申請→園務審核(3 個工作日)→財務核算→10 個工作日內退費到賬。
第八條 建立退費臺賬,留存申請材料 3 年以上,接受教育、發改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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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幼兒因疾病、家庭特殊情況申請暫時停園(保留學籍)的退費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條 家長需提前 7 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休園起止時間,附醫院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條 班級教師核實幼兒出勤情況,園務處對材料真實性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退費規則
第四條 休園周期以自然月為單位,跨月的分別核算各月退費:
休園當月在園天數≤4 天,退 80% 保教費;
休園時長覆蓋整月的,全額退還當月保教費(扣除已產生伙食費);
伙食費按實際未在園天數全額退還。
第五條 每學期僅受理 2 次休園退費申請,中途除緊急醫療情況外不予辦理。
第四章 復學與銜接
第六條 幼兒復學需提前 3 個工作日告知幼兒園,園務處更新學籍信息,停止退費核算。
第七條 休園期間已退費的,復學當月按實際在園天數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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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停課,明確退費流程與標準,保障家長權益。
第二章 停課認定與報備
第二條 園方接到主管部門停課通知后,12 小時內通過家園群、短信告知家長,同步上報教育部門備案。
第三條 建立停課臺賬,記錄停課起止時間、原因及上級通知文件編號。
第三章 退費標準與方式
第四條 停課 2 天及以上的,按停課天數核算退費,標準為當月保教費日標準的 50%。
第五條 退費方式提供 3 種選擇:
直接退費:停課結束后 15 個工作日內轉賬到賬;
費用抵頂:自動沖抵下期保教費;
服務補償:在學期內增加等量保教時長。
第四章 特殊說明
第六條 不可抗力退費與幼兒個人請假退費分別核算,不重復計退。
第七條 園方已提供線上教學服務的`,可與家長協商調整退費比例,但不得低于標準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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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核算基礎
第一條 伙食費按 “據實收取、多退少補” 原則管理,每日收費標準經家長委員會審議后公示。
第二條 建立每日伙食臺賬,記錄食材采購量、費用及幼兒出勤人數,每月向家長公示收支明細。
第二章 退費情形與標準
第三條 日常退費:當月連續 5 天以上(不含法定節假日)未入園的,按實際未在園天數全額退還伙食費。
第四條 特殊退費:
退(轉)園:退還當月剩余天數伙食費;
休園:按休園實際天數退費;
園方原因停餐:全額退還停餐期間伙食費。
第三章 退費流程
第五條 家長無需單獨申請,每月月末由班級教師統計未入園天數,報財務室核算。
第六條 財務室于次月 5 日前完成核算,通過家園群公示退費明細,10 個工作日內轉賬至家長預留賬戶。
第四章 監督機制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月核查伙食臺賬與退費記錄,對異議部分提出復核申請,園方 3 個工作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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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的`與原則
第一條 為快速解決退費糾紛,秉持 “公平公正、依法依規、高效便民” 原則,規范爭議處理流程。
第二章 爭議受理
第二條 家長對退費金額、時效有異議的,可通過 3 種方式申請處理:
現場申請:到園務處填寫《退費爭議申請表》;
電話申請:撥打園方投訴電話登記;
線上申請:通過幼兒園公眾號提交材料。
第三條 園方在受理后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并告知家長處理時限。
第三章 爭議處理流程
第四條 調查核實:由園務、財務及教師代表組成調查組,核查申請材料、出勤記錄及退費臺賬。
第五條 協商溝通:調查組與家長面對面協商,說明政策依據與核算方式,爭取達成一致。
第六條 爭議裁決:協商未果的,在受理后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裁決書;家長仍有異議的,引導向教育部門(12345)或物價部門(12358)投訴。
第四章 長效改進
第七條 每月匯總爭議案例,分析共性問題,優化退費流程或加強政策宣傳,降低爭議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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