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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污染應急預案

    時間:2025-12-10 07:34:36 應急預案

    (集合)水污染應急預案15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遇到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為了可以及時作出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后果,總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編制應急預案。那么應當如何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水污染應急預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合)水污染應急預案15篇

    水污染應急預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按照級別實行鎮、村兩級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政府分管聯系生態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綜合辦、鎮黨建辦、鎮財政所、鎮環保辦、鎮應急辦、鎮河長制辦、大樹派出所、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衛生院、鎮電管站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大樹鎮生態環境辦公室),由分管生態環保副鎮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黨建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綜合辦: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黨建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采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環保辦: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河長制辦: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

      大樹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鑒定并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鎮電管站: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后,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范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咨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鎮應急指揮部聯系區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進行評估。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辦、大樹衛生院、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河長制辦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范圍,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大樹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健辦、衛生院負責。

      新聞發布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黨建、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接待。由鎮黨建辦負責。

      后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鎮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環保辦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應急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件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大樹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達川區大樹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設在鎮綜合辦),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后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后,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同時上報聯系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各成員單位及區生態環境局的聯系。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系。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鎮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業職能范圍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報請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市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并為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并為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區及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市環境應急機構。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市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市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

      染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后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并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并上報區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布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后發布。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后,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后上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一節善后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后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并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聯絡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黨建。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黨建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綜合辦辦公室印發,鎮環保辦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應急預案2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飲用水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對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國務員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永豐縣區域內發生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均適用本預案,具體包括:

      (1)化學性污染。以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鉈等)污染飲用水源,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發事故。如藻類暴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1.4事件分級

      按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和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四個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4.1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圍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須立即中止或在12小時內中止的,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在5天(含)以上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Ⅰ級)。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失去飲用水源地水質功能;

      (4)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面積“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造成5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72小時以上;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飲用水源,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1.4.2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Ⅴ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或預計在12小時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少于5天多于48小時的;

      (5)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5面積的“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

      1.4.3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惡化,飲用水源地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1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不經適當處置可能影響取水口正常運行的;造成自來水廠處理后的出廠水主要水質指標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鎮1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1.4.4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異常,飲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質指標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村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2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造成經自來水廠處理后的出廠水水質指標仍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預防在先,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把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預警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管理體系。建立縣、鄉鎮兩級應急處置預案,分級響應,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飲用水源日常管理與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到反應快速,措施果斷,及時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強合作。重視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措施,充分發揮專業科技人員作用。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組織體系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衛生、住建、應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主任、縣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衛健委主任、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縣工信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

      2.1.2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指定現場指揮、副指揮、專家和工作人員。

      (3)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并進行指導監督。

      (6)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7)研究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8)根據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或適時宣布應急結束。

      (9)指導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

      2.2.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日常事務由縣生態環境局污染防治股、綜合執法大隊、環境監測站負責辦理。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匯集上報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工作,有效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4)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

      (5)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6)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7)承擔縣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按總指揮指令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按要求到達指定地點,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第一次調度指令;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同志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

      (2)縣生態環境局:履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縣政府主任報告,接縣政府辦第一次調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對污染事件進行等級評估,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組織對由于水質污染引起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水質監測分析,對防止污染擴散提出對應措施;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控制污染,并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負責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生態環境的恢復提出意見。

      (3)縣應急管理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4)縣公安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對危害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案件偵破;組織指揮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滅火、防爆等處置工作,負責現場及救援場所的治安,組織指揮交警部門做好交通管制確保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縣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生物病原菌污染飲用水源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突發污染事件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管,負責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對策建議;組織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組織對相關病原體的檢測、檢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傳播蔓延。

      (6)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調配應急車輛,確保應急工作人員及物質調配用車,組織提供指揮部成員集中辦公的生活物資。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調配應急搶險生活物質的調配,發放各種救災物資。

      (8)縣財政局:負責提供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系統建設運行經費的保障,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9)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對飲用水源藻類暴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提供飲用水源污染預警和處置所需的水文資料和聯系水質監測部門取得水質監測數據;開展對相關河流、水體的應急處置;提出啟用備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的時機;參與飲用水源地善后處理和生態恢復工作。

      (10)縣住建局:負責監管縣供水公司做好水廠原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巡查;事件發生期間,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意見,督促縣供水公司采取停水、減壓供水、啟用備用水源供水等應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11)縣交通局:負責指導公路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危險路段設置公路防撞欄;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排除通往飲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12)縣工信局:負責協調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協同做好對企業的限水、停水工作。

      (13)縣氣象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情況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4)其他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工作。

      2.4應急專業組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處置需要,組成相應的應急專業工作組。主要包括:

      (1)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指導污染區域警戒工作,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調整應急處置措施或結束應急行動的建議;負責對外溝通協調、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該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2)事故控制組:負責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險情,搶救傷員,消除或減少污染危害,對事故現場予以有效控制;及時將險情發展情況或救助進展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組,并提出下步處置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3)監測監察組:負責查明事件的發生原因、污染種類、危及范圍、影響程度和人員受害等情況,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提出現場處置建議方案;嚴格控制污染點源排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防護措施;做好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取證,監督指導現場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縣環境監測站、縣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參與。

      (4)案件偵查組:負責對危害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現場勘查、取證、偵控、緝捕、情報等任務。該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5)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緊急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檢查、監測相應區域內飲用水、食物、農作物等受污染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員中毒現象。該組由縣衛健委牽頭負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單位參與。

      (6)后勤保障組: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器材及時到位,應急經費及時足額撥付,電力、通訊設施安全暢通,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該組由縣工信局牽頭負責,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局等單位參與。

      (7)善后處理組:負責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和理賠,對水源地環境影響進行評估,開展污染消除和生態恢復工作,進行事件調查和責任追究。該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縣消防大隊等單位參與。

      (8)專家咨詢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為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響應行動、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后工作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根據事件性質,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家與具有豐富經驗的工作人員參與。

      三、預防預警

      3.1預防

      3.1.1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巡查與水質監測。水廠應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衛健委等部門應定期聯合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檢查,發現污染隱患和水質感觀指標突變,必須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報;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警。

      3.1.2加強飲用水源環境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應摸清全縣城鄉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基本情況、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實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風險評價管理。注重收集飲用水源水質常規監測數據;采集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數據信息庫系統,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咨詢依據和信息保障。

      3.1.3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應做好事件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飲用水源污染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的軟、硬件建設,提高預警和處置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啟用備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2預測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強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預警

      3.3.1任何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水質污染跡象,應立即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門或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態環境局電話:2219192水利局電話:2511898供水公司電話:2520302)

      3.3.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3.3.3縣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建議。預警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3.3.4信息發布以新聞發言人、網絡群發、電視播放、電臺廣播、報紙刊登等渠道進行,必要時采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影響的社會群體,縣城內各媒體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免費及時發布事件預警信息。

      3.3.5進入預警狀態后,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

      (6)調集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態擴展,并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本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4.1.2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污染源控制、救護、警戒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還應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

      4.1.3縣政府根據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報送的基本情況,迅速做出綜合分析,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先期處置。

      4.2分級響應

      4.2.1發生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縣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需市有關部門援助的,報請市相關部門啟動相應預案給予支援。

      4.2.2發生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市級相應預案。

      4.2.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啟動省級相應預案。

      4.2.4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應先期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同時啟動相應預案。

      4.3響應程序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須啟動本預案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鄉鎮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領導、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向縣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派出領導和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

      (3)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研究應對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的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6)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到下游縣(市、區)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時向下游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通報情況。

      4.4信息報送

      4.4.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

      4.4.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刻派出人員趕往現場調查情況,控制事態,對事件級別作出初步判斷,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

      4.4.3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對于初步判斷屬較大級別以上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三類。

      (1)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水源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及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污染的范圍和程度、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4.5指揮協調

      4.5.1指揮協調機制

      (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范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和事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派出領導、專家到現場指導和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組,現場指揮組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各類保障力量,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調集應急處置物資器材,反饋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級工作組的指導下,積極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組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指揮部領導同志的指揮協調下,堅決、迅速地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3)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后,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事態發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4)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主動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行動相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應急處置方案參考。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與應急處置的現場指導;

      (3)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群眾的范圍及時間;

      (6)向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7)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4.6應急措施

      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采用調水引流、人工增雨、設置圍堰、水體增氧、藻類打撈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質。

      (2)供水公司強化自來水的深度處理,保證出廠水水質達標,必要時采取限水、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處理措施,確保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進一步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從嚴從重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啟用戰略備用水源地,采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等措施保證正常供水和飲用水安全。

      (5)加強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應急監測

      4.7.1監測組織

      建立由縣環境監測站、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全縣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網絡,實行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相關監測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并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請求市環境監測站或省環境監測中心支援應急監測。

      4.7.1監測方式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危及范圍,布設相應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監測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數據的變化,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8擴大應急

      4.8.1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縣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8.2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縣部隊的支援。

      4.8.3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下游縣(市、區),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應急指揮部及鄰縣應急指揮部增援。

      4.9安全防護

      4.9.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響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組負責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10信息發布

      4.10.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10.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縣委宣傳部會同縣生態環境局管理,負責做好媒體接待工作。

      4.10.3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4.10.4除縣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應急終止

      4.11.1應急終止條件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11.2應急終止程序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指揮組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準。

      (2)現場指揮組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相關應急專業工作組應根據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五、后期工作

      5.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5.2事件評估

      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并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報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5.3結案歸檔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

      六、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應急成員單位應建立和調整充實專業應急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實戰演練,掌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和方法,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6.2醫療衛生

      縣衛健委應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治安維護

      縣公安局應建立警力分布動態數據庫,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區域、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6.4交通運輸

      縣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并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5裝備物資

      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縣工信局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

      6.6技術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數據庫,組織相關專家對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7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由縣生態環境局提出預算,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年度縣級財政資金預算。事件處置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七、監督管理

      7.1宣傳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訓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事件應急處置、監測、檢驗等專門人才。

      7.3演練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7.4獎懲

      對參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漏報、瞞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8.1預案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縣政府批準。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應急預案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制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呼倫貝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并按照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呼倫貝爾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水污染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或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報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根據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件。

      對需要自治區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由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自治區已成立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全面配合自治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對跨盟市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盟市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自治區級協調處置的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由有關盟市級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

      2.2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完成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布

      藍色預警(四級)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發布;黃色預警(三級)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呼倫貝爾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三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并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三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并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市涉水污染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水污染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情況,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信息通報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2跨區域的信息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及時通報相關區域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關區域盟市級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對以下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的事件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5)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水污染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II級、Ⅲ級和IV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分別啟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啟動IV級響應,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

      4.1.2 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4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呼倫貝爾市層面應對工作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并立即派遣應急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2)當需要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主要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對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3)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2.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各相關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導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2)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3)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加強應急監測工作。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6)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體中毒等。

      (7)通過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授權發布、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8)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后處置

      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呼倫貝爾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水污染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水污染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水污染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水污染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污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制訂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水污染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化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水污染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水污染應急預案等信息庫,并實現信息共享。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支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水污染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逐步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應急預案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范圍: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后勤部門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三)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四)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期間,應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并在第一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和處理報告。

      (五)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水污染事故。

      (六)報告方式及電話:在當面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區疾控中心疫情報告:xxxxxxx 區教育局安辦:xxxxxxx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2、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XXX(校長,負責總體的協調,組織、指揮、做出相應

      的工作安排)

      副組長:XXX(副校長,具體分管衛生安全工作)

      XXX (負責與衛生、防疫、醫療等部門聯系)

      組 員:XXX

      XXX為學校水污染突發事故報告人。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3、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示學生,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水污染應急預案5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生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飲用水學生采用各樓層直飲機供水,飲用水設備統一由區教體局招投標采購。

      2.由設備供貨商專人負責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每學期定期開展對學校飲水機相關設施必要的保養和維護,定期更換濾芯等耗材,并統一做好記錄。

      3.學校每天由保潔員負責對飲水機進行清洗保潔,進行監測保證正常運行,如有故障立即向總務處報告,如通過目測、鼻嗅、口嘗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同時接受廣大師生對飲水水質異常的報告。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后,校長在10分鐘內向師區教體局、疾控中心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純凈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癥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系家長并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5.由總務主任和食堂主任聯系組織衛生的純凈水或食堂單獨燒開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處理的應急預案5

      為了保證用水安全,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有效應急處置校內可能發生的飲用水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我校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我校對飲水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成立“飲水安全”工作小組和應急處理小組

      組長:秦忠云

      副組長:沃嵐

      組員:蔡藝

      二、針對“飲水安全”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1、做好宣傳工作

      利用黑板報、宣傳欄介紹有關“飲水衛生”的知識。衛生室利用健康教育的時間向師生進行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對“飲水衛生”知識的了解。

      2、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提高全校師生的衛生飲水習慣和個人衛生素養,以增強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處理突發事件的方法和本領,降低受災的程度和范圍。

      3、落實領導工作責任制度

      各班班主任要定期統計學生的情況,如果有學生因飲水問題發生身體不適,應立即告知應急處理小組,若發生5例以上由飲水引起的身體不適,學校與疾控中心聯系,根據有關要求做好相應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總務處帶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飲用水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對學校飲水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結果以通報形式反饋到領導小組。

      2、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飲用水安全第一責任人,總務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各部門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考核實行學校飲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3、加強業務培訓:加強對師生的飲水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知識講座等形式,豐富衛生知識,增強衛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4、添置設備:學校要對照配備標準,落實飲用水安全設施的'配備。

      四、事故應急處理

      1、報告制度。飲用水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發現少量(5人以下)輕度癥狀(如腹瀉)及時向校長報告,由校長報楊浦區教育局備案;發現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現嚴重中毒癥狀者或出現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的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衛生監督所和當地政府報告,同時立即啟動學校飲用水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領導小組指令前,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癥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底排查發病人員,并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并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飲用水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封存所有的飲水和飲水設備等,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5、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6、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家屬和社會群眾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五、事故責任追究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和執行人,按情節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水污染應急預案6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師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二、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源

      副組長:張獻奇陶華武國兆

      成 員:周士鋒、朱永興、袁社鋒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

      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處室與各級部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示師生,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水污染應急預案7

      為了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管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廣大師生的健康生命安全,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機構

      組長:王啟貴

      副組長:羅玉權楊興華

      成員:陳正楊忠興王啟亮謝洪才

      報告:羅玉權

      二、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生在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不在校園內蔓延。

      三、預防措施

      1、組建機構,統一領導。

      成立學校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3、依法管理、加強監督。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和水源性 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規范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身體要符合衛生要求,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并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飲水機要定期消毒,。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4、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5、強化教育,防患于未然。

      加強師生的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衛生安全及水源性 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學生了解飲水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 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四、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事故,按要求立即向學校安全負責人報告,并于2小時內向上級和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2、學校教師將在第一時間送中毒學生到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并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毒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監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所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6、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認真做好理賠工作。

      五、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事故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瞞報或玩忽職守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水污染應急預案8

      為進一步健全校內安全防范機制,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證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進行,學校特制訂了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一、學校成立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小組

      組長:王懷亭 丁光順

      副組長:叢德華楊懷江

      組員:李波 李龍 薛少臣 閆發增 王才亭 常學芹 柴壽修 安寶良 徐全健

      二、飲用水污染預防措施

      (一)按時召開學校安全工作會議,通報全校校園安全工作情況和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二)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紅外線報警裝置能正常運行。

      (四)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飲水設備以及場地、房屋和設備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五)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學生的飲水安全。

      (六)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七)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三、飲用水污染緊急處理程序

      (一)學校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封存污染源立即向校長室報告,在校長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二)由辦公室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三)衛生室為第一集中病人的.場所。衛生老師、總務處負責積極救治患者,及時將患者護送醫院診治。

      (四)總務處負責保護現場,安排有關工作人員的集中待查和疏散其他的學生。

      (五)團委書記、政教主任、級部主任、班主任負責學生情緒的安撫、學生家長的聯系和接待工作。

      (六)教導處負責課程的臨時調整,公共教室的調配工作。

      (七)校長負責全校突發事件的處置和協調。

      (八)全組工作人員均有責任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將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水污染應急預案9

      通過制定本園突發飲水污染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園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安全。

      1、條件:園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⑴ 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⑵ 保健室向幼兒園。幼兒園在局、區疾控中、區婦保所和岳陽街道院并做好登記工作,迅速上報上級教育區教育局保衛科,同時報區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

      3、匯報:

      ⑴ 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⑵ 幼兒園責任人和聯系電話;

      ⑶ 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⑷ 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記并。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匯報前因后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措施。

      1.報告程序:幼兒園、xxx教育局、區疾控中心、區婦保所、xx街道衛生院。

      2.聯系電話:

      區教育局 :xxx

      區疾病控制中心 :xxx

    水污染應急預案1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污染事故,規范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并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于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污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為一般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污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后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信息發布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為縣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并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系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布,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系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并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了解掌握水環境污染源規模、分布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2.1.4.1.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2.1.4.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2.1.4.3.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2.1.4.4.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2.1.4.5.后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2.1.4.6.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衛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2.1.4.7.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2.1.4.8.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污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2.1.4.9.信息發布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污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數據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數據信息庫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數據信息庫,并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污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數據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污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并進行驗收和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啟動、有效運行。

      3.3.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污染預警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持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污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并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核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類型、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污染事故及情況復雜有爭議的水體污染事故及認為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污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監測數據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污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信息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后,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信息分析組進行信息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后,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縣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確保信息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程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污染應急報告后,記錄水體污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污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污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啟動縣級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征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并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啟動水體污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污染事件情況、采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4.5.新聞發布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發布的原則、內容、規范性格式,審查發布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發布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為:重大水體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污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采取并繼續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水體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后果趨于合理且盡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后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周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污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通訊、信息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信息采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啟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信息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污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并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征用和調動。

      6.5.醫療衛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應急預案11

      為加強我校飲水的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我校公共衛生的工作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特制定本預案。

      學校一旦發生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等事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應對處理。

      1、停止供水:學校立即停止純水廠供應的純凈水。

      2、及時報告。

      (1)條件:有5人(含5人)以上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癥狀。

      (2)程序:

      a.發現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性 傳染病疾患,應在事件發生5分鐘內報校長室、衛生室、總務處。

      聯系電話:

      校長室:

      衛生室: 總務處:

      b.學校在30分鐘內上報區教育局。

      c.學校在90分鐘內向區教育局呈報書面報告。

      (3)內容:

      a.疑似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b.中毒或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學生所在班級、學生住址、家庭聯系電話,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c.目前狀況、事件的經過和緊急處理措施。

      d.報告時間和報告人。(發現事件人)

      3、學校應急處理。

      (1)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毛福敏副組長:張曉群

      組員:陸明花顧薇靜吳軍華姚慶吳文靜

      事件發生后由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應急處理。

      (2)在第一時間將患病學生送到區中心醫院救治,并及時通知家長。

      (3)安排好班主任及教師做好排摸工作,做到不遺漏一個疾患學生。

      (4)加強家校聯系,征求家長對治療的意見。

      (5)相關領導、教師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做好隨訪工作,繼續排摸調查,安排專人做好家長解釋工作。

      (6)學校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區教育局,直到所有患病學生全部康復到校上課。

      4、保護現場:保留造成或導致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水源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配合調查:學校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材料和樣品。

      6、控制事態:學校馬上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積極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7、保險介入:同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水污染應急預案12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校長為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污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組、宣傳疏導組、后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為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范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

      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衛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并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凈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為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凈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衛生安全及水源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水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凈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衛生許可證

      復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并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為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并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5、當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

      (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并送檢疫部門檢測。

      (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癥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

      (1)保護現場,封存有污染的飲用水;

      (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

      (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污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水污染應急預案1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做好XX區XX鎮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處臵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和國家、公民的財產安全,指導和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臵工作,提高綜合防范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4、《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

      5、《XX區街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XX鎮集中式飲用水源文家沖水庫、吼水灣水庫,因環境威脅或造成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臵。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浸染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學性污染。一切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發性環境水污染事故。如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四)XX鎮飲用水源基本情況1、XX水庫

      XX水庫為小二型水庫,自來水飲用水源,相關人口1500人,取水口為黃家灣,日供水300噸,豐水期水量為26萬立方米,平水期水量為17萬立方米,枯水期水量為2萬立方米,供水范圍為XX鎮轄區。

      2、XX水庫

      XX水庫為小一型水庫,自來水飲用水源,相關人口20000人,取水口為黃土坎,日供水3000噸,豐水期水量為200萬立方米,平水期水量為160萬立方米,枯水期水量為6萬立方米,供水范圍為XX鎮、XX鎮轄區。

      (五)工作原則

      本鎮飲用水源污染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協作,長效管理、落實政策的基本原則,由XX鎮政府負總責,各職能部門及水廠各負其職。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領導機構

      1、成立XX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由鎮長XX任組長,鎮統戰委員XX任副組長,各村(居)、鎮水廠、鎮安監辦、XX派出所、鎮衛生院、鎮食藥監、鎮財政所、鎮畜牧站為成員。

      2、領導小組的主是要職責

      (1)統一組織指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防、應急準備和應急處臵等工作。

      (2)指導修訂《XX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部署、督促、檢查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工作落實情況。

      (4)在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向區級相關部門報告情況、協調落實上級指示,發布預警信息。

      (5)及時開展先期處臵,協調解決應急工作時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辦事機構

      1、XX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環保辦,辦公室主任為XX,成員有。

      2、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全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突發水源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建設,并向領導小組提出改進建議。

      (3)負責督促檢查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

      (4)負責收集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后向鎮領導小組報告。

      (5)傳達鎮領導小組的決定,并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屬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鎮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應急處臵工作。

      鎮農服中心:定期申請區環保局對轄區飲用水源進行監測和預警。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后,及時向鎮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報告,提出防止進一步擴散的措施建議。

      鎮水廠:在飲用水源發生突發事故時,啟動《XX鎮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同相關部門分析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全鎮范圍內水資源的合理調度;在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時,根據污染程度和區環保局的意見,視情況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處臵措施。

      鎮安監辦: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調查定性和處理;定期檢查轄區內重大危險企業,督促其制定、完善相關事故的應急預案,向區安監局及時匯報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情況。

      雙龍派出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配合交通部門確保救援物資運輸暢通,參與事故現場處臵和調查處理。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處臵工作。

      鎮衛生院:突發事故發生后,負責疏散人員和疾病防控及組織救護;負責組織開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工作,加強對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監測,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

      鎮財政所:負責飲用水源應急預案防護裝備和應急物資的采購。

      鎮獸牧站: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域內家禽、牲畜的監控。雙龍中學:發生突發水源事故后,協助政府做好學校的穩控工作、保證學校飲用水的來源衛生、安全。

      教管中心:指導XX鎮的各個中小學、幼兒園做好積極應對突發飲用水源事件。

      其他責任部門: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和相關部門職責,確定參加事故現場處臵和救援的部門,共同做好事故現場的處臵和各項救援工作。

      各村(居)委會,一旦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時,及時組織群眾進行自救。

      三、響應和處置

      (一)響應

      各村(居)、場鎮各部門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污染跡象,應立即向鎮環保局辦公室報告,鎮及時開展先期處臵工作。

      (二)處臵

      1、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后,鎮政府值班人員要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迅速核實情況。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時間內向區級相關部門報告,并對事故情況進行后續報告。

      2、快速到現場

      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各項應急工作,并視情況宣布啟動本預案,并立即向區環保局、區疾控中心報告,請求派專家、技術人員到雙龍勘查。鎮相關工作人員在30分鐘內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工作。

      3、現場控制

      鎮工作人員達現場后,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安監辦等控制現場,同時劃定緊急隔離區線、設置警告標志,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

      4、現場調查

      區專家、技術人員到雙龍后,在我鎮工作人員配合下,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響程度等。

      5、現場報告

      鎮領導小組就現場調查情況、應急監測數據和現場處臵情況,及時報告區府應急辦、區環保局、區衛生疾控中,根據現場情況,及時部署下一步工作。

      6、污染處臵

      區專家、科技人員根據現場調查,向應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提出污染處臵方案和救援方案。并迅速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作初步調查。

      7、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布

      區專家、科技人員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向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提出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的建議,由鎮領導小組發布警報決定。

      8、加強輿論引導

      鎮環保辦應與鎮宣傳辦溝通協調,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布機制,避免因發布滯后造成工作被動。對媒體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溝通,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9、污染警報解除

      污染警報解除由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根據監測數據報區環保局疾控中心同意后發布。

      (三)后期處臵

      1、善后處臵

      事故結束后,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成員親赴災地,慰問受災群眾,妥善安置災后重建工作及群眾財產損失情況統計,制定補償標準。財政所采購充足的生活勞保物資,保證災民的生計。

      2、調查取證

      鎮環保辦公室全程詳細記錄污染事件過程、污染范圍、周圍環境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途徑、危害程度等內容,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盡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資料,科學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依法對涉案人員作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3、結案歸檔

      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及時歸納、整理,形成總結報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檔備案,并上報有關部門。

      四、保障措施

      (一)應急隊伍建設

      鎮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臵飲用水源突發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由鎮環保部門、安監辦、綜治辦等相關人員組成。各應急成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臵任務。確保全天候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應急準備。

      (二)交通運輸保障

      本鎮備有小型長安車1輛、安全應急車2輛,用于應急物資運輸和傷員的運輸,并根據交通道路狀況提請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運輸車輛拉得出用得上。

      (三)醫療衛生保障

      與鎮衛生院建立傷員求助機制,確保醫療救治、醫藥物資的渠道通暢。

      (四)治安保障

      根據事故的性質,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護秩序。事發的村(居)委要動員、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應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資保障

      有關于應急處臵飲用水源污染環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搶險物資的專用款項。

      (六)社會動員保障

      事故難以控制時,動員社會公眾自愿者援助救災。

      (七)技術儲備與保障

      當技術人員、設備短缺時,提區環保局疾控中心組織專家、科技人員。

      (八)培訓和演習

      按安全和環保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鎮環保辦公室定期組織人員安全技能培訓,為應急處理做好人員貯備工作。

      五、責任與獎懲

      (一)行政責任和獎勵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臵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刑事責任

      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臵工作中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臵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水污染應急預案14

      為認真貫徹市、區兩級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要求,緊緊圍繞創建文明城區工作這條主線;以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為前提;以文明城區的要求為目標,依法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做好生活飲用水投訴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標

      杜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三、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專業管理、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聯動、依法管理、快速反應、有效處置。

      四、應急組織體系

      單位: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組長(法人):院長

      副組長(負責人):副院長

      組成成員(專兼職管理員):后勤管理處

      五、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一)信息報告

      1、責任報告人:任何發現生活飲用水突發事件的單位和個人。

      2、報告時限: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立即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單位所在地政府應急辦公室報告,同時立即向北京市朝陽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監督所報告。

      (二)應急處置

      1、接到突發事件后,應急處理小組應立即到達現場,迅速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后果,當前事件發展情況,控制事件現場局面,配合醫療單位積極救治病人。

      2、當生活飲用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處理小組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控制措施及調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水、查找污染源、消除污染,提供臨時供水,發布通告告知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水污染應急預案15

      為加強我校飲水的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我校公共衛生的工作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特制定本預案。

      學校一旦發生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等事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應對處理。

      1、停止供水:學校立即停止純水廠供應的純凈水。

      2、及時報告。

      (1)條件:有5人(含5人)以上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疾患癥狀。

      (2)程序:

      a.發現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性的傳染病疾患,應在事件發生5分鐘內報校長室、衛生室、總務處。

      b.學校在30分鐘內上報區教育局。

      c.學校在90分鐘內向區教育局呈報書面報告。

      (3)內容:

      a.疑似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疾患的.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b.中毒或水源性的傳染病疾患的學生所在班級、學生住址、家庭聯系電話,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c.目前狀況、事件的經過和緊急處理措施。

      d.報告時間和報告人。(發現事件人)

      3、學校應急處理。

      (1)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毛福敏副組長:張曉群

      組員:陸明花顧薇靜吳軍華姚慶吳文靜

      事件發生后由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應急處理。

      (2)在第一時間將患病學生送到區中心醫院救治,并及時通知家長。

      (3)安排好班主任及教師做好排摸工作,做到不遺漏一個疾患學生。

      (4)加強家校聯系,征求家長對治療的意見。

      (5)相關領導、教師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做好隨訪工作,繼續排摸調查,安排專人做好家長解釋工作。

      (6)學校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區教育局,直到所有患病學生全部康復到校上課。

      4、保護現場:保留造成或導致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疾患的水源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配合調查:學校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材料和樣品。

      6、控制事態:學校馬上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積極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7、保險介入:同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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