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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時間:2022-07-20 09:43:23 就業協議書 我要投稿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集合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書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集合5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1

      甲方: (省級就業見習基地)

      乙方: (畢業生)學校

      學歷:

      專業:

      畢業時間:

      為明確見習學生與見習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見習期限及工作時間***乙方***等***名學生(附學生簽名的名單,明確姓名、性別、學歷、學院及專業)到甲方見習,見習時間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見習學生的見習工作時間。

      二、見習崗位**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部門,從事**工作。見習期間,甲方應安排專門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對見習學生進行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見習學生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見習。

      三、乙方見習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1、見習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見習規章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國家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見習。

      2、因見習學生造成見習基地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

      四、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見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見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見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規定執行。

      五、協議解除: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見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見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見習要求或不適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見習,在為見習學生履行見習津貼支付手續后,解除本協議。

      六、尚需協商一致的其它問題:

      未盡事宜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七、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當地人事部門備案,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簽約雙方已明確上述條款并接受其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2

      學校名稱

      簽約須知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方案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注明,并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七、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在備注欄注明。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復印無效。

      簽訂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到河南省轄市市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范經市人事局、師范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只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

      二、到河南省直、部屬單位就業的,需經其主管部門蓋章同意。部屬單位主管部門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門;在省工商局注冊的`非國有單位接收畢業生,須到省就業辦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三、在省外落實接收單位的,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區直或部屬單位就業的,經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單位就業的,經市(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省轄市單位就業的,需經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單位的,需經國家人事部門同意。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3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是應屆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填寫需知。畢業生就業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并由學院、學校蓋章,納入正式就業方案,打印報到證。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學院、學校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每份內容相同,簽字蓋章后由用人單位保存一份、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學校保存一份。《就業協議書》須經所在院系蓋章和學校蓋章后,方能納入正式就業方案,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后應盡快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學校進行蓋章。

      學校根據正式上報的就業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打印《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并寄發給畢業生。畢業生憑報到證到就業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接收的具體手續。畢業生持有報到證而不按時到單位報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就業協議書》的'具體填寫要求:

      1、本協議書由教育部統一印發,每份都有對應的編號,一式三份,一人一號,遺失不補,復印無效,三份中遺失任何一份協議書都將無效。

      2、填寫時請用黑色鋼筆,不得用其他類型的筆。

      3、填寫前請認真閱讀《就業協議書》上的有關說明,不要涂改。

      4、“畢業生情況及意見”一欄中,健康狀況可填“良好”,“專業”填“法學”,“學制”填“四”,“學歷”填“本科”,“應聘意見”可填自己的意向或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內容,“聯系電話”填最能聯系到你本人的電話,協議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填寫需知》。

      5、《就業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全部填寫。用人單位、地址、學校和專業名稱等,都必須寫全稱,不得使用簡寫、縮寫或用斜杠劃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有相關內容的約定,應另附書面約定條款)。

      6、“用人單位名稱”:由用人單位填寫,必須與單位的有效印簽上的名稱一致。

      7、“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由用人單位填寫,要求清楚、準確地填寫用人單位的人事保管機構的全稱和詳細地址,便于學校在畢業生離校后轉寄學生檔案。

      8、“備注”:可填寫與用人單位的其他約定,如試用期限、薪資待遇、違約金等。如準備考研、出國的同學,可寫上“如考上研究生(或出國)此協議自動解約”。

      9、待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后,可由畢業生本人或用人單位到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字和蓋章,然后到學院簽字、蓋章,最后到學校就業處簽字、蓋章。注意協議書必須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都蓋章方能生效,否則畢業生在畢業后的戶口檔案和人事關系仍將轉回原籍。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4

      畢業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培養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于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準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了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注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準后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后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后、用人單位、畢業后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

      檔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

      畢業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學院:_________________ 專業: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學位類別: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 培養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________________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是否簽訂:__________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xx元。違約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后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畢業生意見: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5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和辦理畢業生就業派遣手續的依據。

      為維護學院聲譽和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維護協議書的嚴肅性,進一步規范我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規范我院畢業生擇業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的就業協議書均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

      第二章 協議書的制作和發放

      第三條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有唯一編號。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范圍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專科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部門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協議書須加蓋“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印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為準,復印無效。

      第七條 協議書一經發放務必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協議書原則上不予補辦,如因特殊情況遺失者,補辦協議書的程序如下:

      1、如學生本人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附件1),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學院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告掛失,公示期三個月;公示期滿學生到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申請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2、如用人單位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以上材料均需為原件,復印及傳真件無效),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新的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后,發放給學生。

      3、對于協議書丟失補辦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遺失補發”字樣;因個人原因造成協議書丟失而違約或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等其他相關后果的,丟失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協議書的簽訂

      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須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礎上,慎重抉擇。

      第九條 畢業生應如實填寫協議書中的相關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前,應詳細閱讀協議書上所列條款,如與用人單位有其它約定,應當符合就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并以書面形式確定,標注在協議書“備注”欄內,其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違背就業政策或要求學院在規定以外履行某些義務的,學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條 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就業協議書的,學生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簽約后畢業生應及時無誤地將就業協議書送達用人單位。不送達用人單位,并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就業協議書未及時無誤地送達用人單位,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后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后,在一周內將協議書(一份)上交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手續和規定的予以辦理,并列入學院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十三條 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在國家規定的擇業期內有效,超過擇業期作廢,擇業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使用協議書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第四章 違約協議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就業協議一經簽訂,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學院監督畢業生履行就業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用人單位按協議接收畢業生,并履行協議所簽訂的其他內容;畢業生應按協議規定就業,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五章 就業協議書各協議方義務

      第十七條 各學生管理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中,要對畢業生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對畢業生違約問題進行核查、教育和引導,降低就業違約率。違約率作為學院年度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一旦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雙方就已構成契約關系,畢業生因特殊原因終止與原簽約單位的協議,必須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九條 要求解約的畢業生,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單位簽署解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新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經所在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向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審批,學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進行審批,同時將相關紀錄存入學生個人誠信檔案。

      對于以下情況原則上將不予審批:

      1、學生要求與來我院參加校園招聘會的用人單位解約;

      2、學生要求與作為我院教學實踐基地的用人單位解約;

      3、無新簽約單位或升學單位的學生要求解約;

      4、學生第二次申請辦理解約手續。

      第二十條 未通過學院審批,學生擅自與原簽約單位解約,不履行協議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學院將其《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材料發往原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約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解約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將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協議書,亦不再負責推薦其就業:

      1、求職過程中惡意競爭,對學院聲譽和其他同學求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2、與用人單位簽約過程中,故意錯誤填寫個人信息或不簽字,并以此為理由要求解約的;

      3、假稱協議書丟失、損毀或其他理由試圖騙領新協議書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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