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的性質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了協議書就有了法律依靠。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書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就業協議書的性質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就業協議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國家為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一、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征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蔻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5、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三、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后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此程序由學校作最后把關,更有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采用示范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征求學校同意。
五、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六、就業協議書的簽訂步驟
1.首先由畢業生如實填寫基本情況。
2.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畢業生簽字,將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填寫于備注欄。
3.協議書應加蓋院辦公章。
4.畢業生所在院初審后,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劃。
5.協議書一式三份,學校、用人單位、個人各留一份。
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非勞動合同性質:就業協議書并非勞動合同。首先,其簽訂主體之一為學生,該學生在簽訂時尚未從學校畢業,因此不具備勞動者的身份。其次,就業協議書的內容相對簡單,并未涵蓋勞動合同的各個方面。
2.三方協議:就業協議書通常涉及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三方。學校在其中作為“鑒證登記方”,主要起到證明作用。即使沒有學校的鑒證,就業協議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3.有效期與約束力:就業協議書的有效期相對較短,通常隨雙方正式辦理錄用手續而失效。然而,在有效期內,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例如,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這種違約金是民事約定的違約金,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4.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一種初步的就業意向,是日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當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
5.解決相關問題:就業協議書有助于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它明確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就業協議書是一種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雖非勞動合同,但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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