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言故事作文5篇(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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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
(一) 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二)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第七條 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金融、建筑、房地產和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為便于征納雙方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納稅人轉讓自己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政策要求 按照不動產的取得時間、納稅人類別、不動產類型,分別對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如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如何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扣減稅款的憑證要求
納稅人按規定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或計算預繳稅款的依據的,其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上述憑證包括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條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第八條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第九條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時,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注銷清算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一條 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二條 納稅人分期抵扣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應據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建立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分別記錄并歸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成本、費用、扣稅憑證及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留存備查。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也應在納稅人建立的臺賬中記錄。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抵扣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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