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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白的送別詩

    時間:2025-09-24 08:02:18 晶敏 李白 我要投稿

    李白的送別詩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李白的送別詩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工作應當遵守的職業行為規范。

      第三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二)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五)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對在執行職務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七)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斗,努力奉獻;

      (八)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

      (二)到外地或下屬單位考察工作、調查研究時,食宿應當執行當地接待標準;

      (三)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四)參加有關單位邀請的慶典等活動,必須經過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

      (五)不索賄、受hui,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六)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并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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